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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依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1: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一)

(二)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

(四)

(五)

(六)

第三十七条

(一)

(二)

(三)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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