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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02 02:16: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多措并举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多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刑事、民事等各项工作中,积极探索并采取多种措施,依法公正高效地开展审判活动,有力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规律,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根据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

1、适用程序的保护性和实体处理的从宽性。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对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庭前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庭,调查未成年人平时表现情况,对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法院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实体上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至酌定从轻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不满16周岁,以大欺小、犯罪情节轻微尚是在校学习的少年犯,法庭根据其悔罪表现,充分适用缓、免刑。今年1—9月份,全市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犯102人,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7人、拘役9人、管制1人,单处罚金4人、缓刑34人,适用非监禁刑的人数,占已审结案件的未成年犯的38.2%。

2、强化庭审教育,坚持寓教于审。注重庭前教育工作,通过庭前阅卷,提审被告人和会见被告人家属,查明被告人犯罪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教育感化工作,促使被告人进行反思,为顺利开庭审理案件和日后的教育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必要时还向未成年人被告人所在学校居住的群众和基层组织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成长情况和犯罪原因,争取他们的支持。强调庭审教育,针对青少年犯罪被告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认识能力和心理素质较差的特点,该院把法庭教育溶入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各个环节当中,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对被告人予以法制教育。由于被告人一般都有信任辩护人的心理,法院还通常要求辩护人协助进行庭审教育,由辩护人结合案情和被告人的思想实际,实事求是的进行辩护,以达成教育、帮助其痛过前非,悔过自新的目的。注重宣判教育,宣判环节毕竟是国家惩治犯罪的直接体现,被告人在确知自己的应受惩罚后,很有可能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不能正确对待对其刑事处分,所以如果不把握好宣判环节,很可能使前期教育感化工作功亏一篑。实践中迎江区法院针对这种心理,一方面在宣判时尽量缩小旁听群众的范围,另一方面向被告人耐心细致地阐明对其定罪量刑的具体情节和法律根据,促使被告人实实在在地认罪服法。

3、积极创新,勇于实践,探索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符合社情、区情的审判工作新举措

2 为构建具有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配套工作体系,通过借鉴外地先进法院的经验,结合实践,我市法院陆续出台了“圆桌审判”、“社区矫正基地”、“缓刑考察的5+1工作模式”、“社会调查员”等举措。迎江法院专门设立了一个圆桌审判场所,其中央以圆桌为主体,控辩、审和被告人都置于同一平面,改变过去法官、检察官高高在上,被告人因集团的低下而心理更加自卑的法庭而布局。在圆桌上面还放置鲜花,凸显温馨的气氛,四周墙壁悬挂着精心选取的名人格言,主题就是“跌倒了,爬起来”和“爱生活、爱劳动”。所谓5+1工作模式,是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在缓刑考察期内,法院对其进行五个方面的缓刑考察和教育,所有的工作内容要归入一本档案。这五个方面工作的内容包括:缓刑交付执行时主审法官的一次谈话;缓刑考验期两个月内的一次电话联系;半年督促考察对象是提交一份生活、工作、思想方面的书面汇报;每年一度到社区进行走访;每年一度的集中教育活动。2006年11月迎江法院与该区建设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成立了“问题少年社区矫正基地”,找准社区矫正和司法矫正的结合点,对该辖区内走出狱门的失足少年,充分利用行刑资源齐抓共管,在生活上予以关心和帮教。市中院和共青团市委于2009年6月联合出台制订了我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社会调查员制度暂行规定》,法院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依照《暂行规定》向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出具委托函,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指定1至2名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

3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是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前后背景情况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供法院量刑时参考。

二、民事审判中充分运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特别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民事审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市两级法院多年来始终坚持的一贯原则。

1、依法认真细致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在各类抚育案件中,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业的基础上,尽量做到与未成年人见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想法及需要,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出发,给予未成年人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济。子女抚养争议较大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此时通常考虑哪方对子女抚养及成长更有利,就判给哪方,尽可能地减轻因父母离婚而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另一种情况就是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法官们对此则是耐心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促使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如石某与朱某婚后即双双外出打工,将不满一周岁的孩子丢给祖父母抚养,后俩人诉求离婚,均不愿意抚养小孩,祖父母气得要将孩子送到孤儿院。承办此案的女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小孩由男方抚养,女方给付抚养费至其成年。

2、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讲解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当事人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未成年人侵害

4 他人引起的赔偿案件中,为当事人讲解相关的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知识,特别是对给他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告诉他们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刑事处罚与刑事责任年龄之间的关系,使这些孩子及其监护人认识到侵权行为严重性,监护人也表示吸取教训,加强对孩子的管理,从而使民事赔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审理抚育费及抚育、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一切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涉及探视权案件中,如果子女系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庭根据他(她)的意愿及需要来确定其父或母的探视时间及方式、方法,如果孩子小于十周岁,但能表达自己意愿时,也会充分尊重他(或她)的选择。对于因教育费增加提起诉讼的案件,处理时积极调解,尽量化解分歧,对合理要求予以支持并公平负担。

三、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社会辐射作用

1、立足于法庭内外,普法向全社会延伸。法院利用专题调研、校园法制课堂、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把普法工作积极向法庭外延伸。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通过电视台的法制栏目如《法在身边》、《人间故事》等报道重大案件和改革举措,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重视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由资深法官不定期地到学校为青少

5 年学生上法制课,组织学生观摩庭审、举办模拟法庭等形式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意识,有效地减少了在校学生的犯罪现象。

2、加强调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从创建和谐社会平安安庆的高度出发,大力加强调解在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运用,从而有效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3、健全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加强了对弱势群众司法需求的关注。对婚姻家庭案件、追索抚养费、未成年人人身受伤害要求赔偿等案件,积极采取司法救助,确保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认真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对涉及相关案件共缓、减、免交诉讼费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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