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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3-02 05:17: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顺义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顺义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协调委员会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了深入推进顺义区2010年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推动我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现制定《顺义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团区委:

1.履行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协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完成各项日常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两法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3.健全工作规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为青少年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服务和帮助。

4.积极受理青少年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诉,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相关帮助,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和其它切实帮助。

5.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6.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联合职能部门加大对涉及青少年的文化用品、商品、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有关青少年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定。

7.积极开展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

8.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了解青少年群体的思想动态、热点问题、心理状况等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开展相关工作。 9.研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10.表彰奖励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二、顺义公安分局:

1.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参与并指导全区公安系统、法制部门对青少年进行法律宣传。指导协调各基层单位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工作。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并加强帮教和矫治。

3.对未成年人案件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并就有关情况及时和未委会办公室沟通。

4.公安机关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要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5.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和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及时消除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 6.加强侦察破案和办案工作,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对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7.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工作,配合学校继续做好法制校长的配备及授课工作。

8.定期排查学校及周边的治安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治理校园及周边环境、校园暴力和突出治安问题。

9.各派出所应掌握本地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人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不良青少年的帮教和挽救,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10.加强对看守所羁押青少年的监管、教育和改造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被判处非监禁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三、区检察院:

1.履行检察职责,进一步做好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

2.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严格执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程序,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运用法律手段,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工作,配合学校继续做好法制副校长的配备及授课工作。

5.对在诉讼活动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实行监督。

6.承办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7.积极开展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对依法不按犯罪处理,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落实综合处理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四、区法院:

1.充分发挥审判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危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工作中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2.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继续巩固、加强少年法庭组织结构建设,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5.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6.积极组织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配合学校继续做好法制副校长的配备和授课工作。

7.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进行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区司法局: 1.深化律师、法律援助等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为青少年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工作,配合学校继续做好法制校长的配备及授课工作。

4.大力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5.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做好失足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工作。

6.承办涉及青少年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劳动、保险、失业、再就业等法律事务。

7.承办涉及青少年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法律事务。

8.认真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

9.提高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质量,将违法犯罪青少年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

六、区文明办: 1.督促检查各委办局、各镇(街道)贯彻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部署的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3.调查研究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4.收集反馈各委办局、各镇(街道)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信息。

5.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区委社会工委:

1.在社会建设领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

2.在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改革方案和宏观政策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作重点考虑。

3.在统筹推进社区建设过程当中,综合协调解决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八、区总工会:

1.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4.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6.依法维护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九、区妇联:

1.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2.发挥妇联组织面向家庭、联系社区的优势,促进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的有机结合。

3.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加强对监护人法律意识的培养。

4.对贫困青少年加强帮扶力度,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切实服务。

5.加强对妇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家长素质,发挥家长特别是母亲在家庭教育和预防犯罪中的特殊作用。

6.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吸烟,禁止未成年人吸毒。

十、区教委、区社区教育中心:

1.加强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

2.定期邀请法制副校长针对在校生特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5.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6.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教职员工或学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做法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7.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教育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

8.学校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9.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和挽救,对于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落实其复学和升学工作。 10.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十一、区文委:

1.发挥新闻出版的行业优势,宣传普及青少年法律知识。

2.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开展“扫黄打非”专项工作,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画片及电脑游戏软件。坚决查处、打击各种非法出版活动。

3.加强对青少年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有意义的文化活动,丰富青少年文化生活。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电影院等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

4.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三厅一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予以监督管理,对其中违反规定的经营场所依法查处。

5.加大对网吧等上网场所的综合治理工作,积极为广大青少年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空间。 6.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

7.建立创作、评价、奖励、推荐优秀青少年文学、影视作品的机制,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十二、区经信委:

1.组织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系统,开展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

2.承担本区青少年网络管理责任;协助做好本区青少年信息安全培训工作。

3.开展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领域青少年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4.负责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领域青少年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组织相关人才培训。

十三、区法制办:

1.做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2.参与研究和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十四、区财政局:

1.为全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监督。

十五、区民政局:

1.加大对贫困未成年人的扶助力度。 2.加强儿童福利院建设,做好孤儿的抚养和教育工作。

3.依法查处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引诱青少年违法乱纪的行为。

十六、区卫生局:

1.检查儿童餐饮安全,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卫生,定期消毒,消除隐患。

2.禁止任何人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吸烟。 3.卫生部门要开展未成年人卫生保健工作,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实施“计划免疫接种”,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十七、区统计局:

认真做好与未保和预防工作相关的青少年数据统计工作。

十八、区园林绿化局:

1.开展青少年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2.开展“保护母亲河”、“中国植树日”等相关绿化环保工作。

十九、区人力社保局:

1.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对于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3.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劳动部门管辖范围的,要严肃处理。 4.组织开展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劳动保护意识,提高企业自觉履行劳动保护义务的水平。

十、顺义工商分局:

1.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对距学校门前50米内摆设的摊点,要坚决取缔。

2.对在流通环节发现的经营儿童食品、玩具、用具的经营者,如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有害儿童安全和健康,要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积极查处涉及侵害青少年消费者权益的案件,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权益。

二十一、区质监局:

1.宣传普及商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 2.为青少年提供商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及假冒伪劣商品识别方法的咨询服务。

3.受理青少年对商品质量技术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4.承办对损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有关商品质量技术违法行为的调查,帮助青少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区流管办:

1.积极面向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流动人口中青少年的法律、法规意识。

2.积极配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协调委员会开展流动青年的调查、摸底和统计数据申报工作。

二十三、区广电中心:

1.统筹指导全区各级广播影视机构,大力宣传“两法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宣传工作先进典型。

2.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3.加强对广播、电视的监督,指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在适宜未成年人观看、收听的最佳时间,制作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各类节目。禁止播放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节目。 4.发挥优势,披露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二十四、区科协:

1.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2.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3.有关科技场馆,要优惠对中小学生开放。

4.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支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科普书刊、音像制品。

5.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6.组织开展科普进校园活动。 二十

五、区红十字会:

1.开展形式多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2.开展自救互救培训,提高青少年的自护技能。 3.做好少儿大病救助工作,为青少年提供切实帮助和服务。

二十六、区文联:

1.积极弘扬主流文化,用主流文化引导教育广大青少年,积极抵制各种不健康文化产品。

2.为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二十

七、区残联:

1.加强残疾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的开展,为残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条件。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康复工作。

3.切实保障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侵害残疾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二十八、区关工委:

1.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活动,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2.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

4.充分利用学生假期,深入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为青少年提供切实服务,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二十

九、各镇、街道:

1.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

2.掌握辖区内青少年就学、就业情况,对具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制止。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有不良行为、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判处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和假释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加强社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4.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5.充分整合资源,为青少年提供切实帮助和服务。

顺义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顺义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协调委员会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了深入推进顺义区2010年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推动我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现制定《顺义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团区委:

1.履行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协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完成各项日常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两法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3.健全工作规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为青少年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服务和帮助。

4.积极受理青少年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诉,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提供相关帮助,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和其它切实帮助。

5.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6.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联合职能部门加大对涉及青少年的文化用品、商品、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有关青少年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定。

7.积极开展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

8.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了解青少年群体的思想动态、热点问题、心理状况等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开展相关工作。

9.研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10.表彰奖励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二、顺义公安分局:

1.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参与并指导全区公安系统、法制部门对青少年进行法律宣传。指导协调各基层单位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工作。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并加强帮教和矫治。

3.对未成年人案件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并就有关情况及时和未委会办公室沟通。

4.公安机关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要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5.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和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及时消除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

6.加强侦察破案和办案工作,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对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7.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工作,配合学校继续做好法制校长的配备及授课工作。

8.定期排查学校及周边的治安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治理校园及周边环境、校园暴力和突出治安问题。

9.各派出所应掌握本地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人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不良青少年的帮教和挽救,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10.加强对看守所羁押青少年的监管、教育和改造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被判处非监禁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三、区检察院: 1.履行检察职责,进一步做好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

2.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严格执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程序,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运用法律手段,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工作,配合学校继续做好法制副校长的配备及授课工作。

5.对在诉讼活动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实行监督。

6.承办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7.积极开展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对依法不按犯罪处理,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落实综合处理措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四、区法院: 1.充分发挥审判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危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工作中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2.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继续巩固、加强少年法庭组织结构建设,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5.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6.积极组织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配合学校继续做好法制副校长的配备和授课工作。

7.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进行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区司法局:

1.深化律师、法律援助等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为青少年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工作,配合学校继续做好法制校长的配备及授课工作。

4.大力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5.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做好失足未成年人安置帮教工作。

6.承办涉及青少年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劳动、保险、失业、再就业等法律事务。

7.承办涉及青少年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法律事务。

8.认真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 9.提高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质量,将违法犯罪青少年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

六、区文明办:

1.督促检查各委办局、各镇(街道)贯彻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部署的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3.调查研究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4.收集反馈各委办局、各镇(街道)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信息。

5.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区委社会工委:

1.在社会建设领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 2.在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改革方案和宏观政策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作重点考虑。

3.在统筹推进社区建设过程当中,综合协调解决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八、区总工会:

1.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4.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6.依法维护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九、区妇联:

1.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2.发挥妇联组织面向家庭、联系社区的优势,促进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区预防的有机结合。

3.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加强对监护人法律意识的培养。

4.对贫困青少年加强帮扶力度,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切实服务。

5.加强对妇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家长素质,发挥家长特别是母亲在家庭教育和预防犯罪中的特殊作用。

6.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吸烟,禁止未成年人吸毒。

十、区教委、区社区教育中心: 1.加强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全面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

2.定期邀请法制副校长针对在校生特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5.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6.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教职员工或学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做法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7.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教育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

8.学校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9.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和挽救,对于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落实其复学和升学工作。

10.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十一、区文委:

1.发挥新闻出版的行业优势,宣传普及青少年法律知识。

2.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开展“扫黄打非”专项工作,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画片及电脑游戏软件。坚决查处、打击各种非法出版活动。

3.加强对青少年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有意义的文化活动,丰富青少年文化生活。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电影院等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 4.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三厅一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予以监督管理,对其中违反规定的经营场所依法查处。

5.加大对网吧等上网场所的综合治理工作,积极为广大青少年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空间。

6.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

7.建立创作、评价、奖励、推荐优秀青少年文学、影视作品的机制,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十二、区经信委:

1.组织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系统,开展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

2.承担本区青少年网络管理责任;协助做好本区青少年信息安全培训工作。

3.开展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领域青少年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4.负责本区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领域青少年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组织相关人才培训。

十三、区法制办:

1.做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2.参与研究和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十四、区财政局:

1.为全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监督。

十五、区民政局:

1.加大对贫困未成年人的扶助力度。 2.加强儿童福利院建设,做好孤儿的抚养和教育工作。

3.依法查处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引诱青少年违法乱纪的行为。

十六、区卫生局: 1.检查儿童餐饮安全,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卫生,定期消毒,消除隐患。

2.禁止任何人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吸烟。

3.卫生部门要开展未成年人卫生保健工作,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实施“计划免疫接种”,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十七、区统计局:

认真做好与未保和预防工作相关的青少年数据统计工作。

十八、区园林绿化局:

1.开展青少年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2.开展“保护母亲河”、“中国植树日”等相关绿化环保工作。

十九、区人力社保局:

1.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对于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3.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及劳动部门管辖范围的,要严肃处理。

4.组织开展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劳动保护意识,提高企业自觉履行劳动保护义务的水平。

十、顺义工商分局:

1.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对距学校门前50米内摆设的摊点,要坚决取缔。

2.对在流通环节发现的经营儿童食品、玩具、用具的经营者,如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有害儿童安全和健康,要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积极查处涉及侵害青少年消费者权益的案件,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权益。

二十一、区质监局:

1.宣传普及商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 2.为青少年提供商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及假冒伪劣商品识别方法的咨询服务。

3.受理青少年对商品质量技术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4.承办对损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有关商品质量技术违法行为的调查,帮助青少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区流管办:

1.积极面向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流动人口中青少年的法律、法规意识。

2.积极配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协调委员会开展流动青年的调查、摸底和统计数据申报工作。

二十三、区广电中心:

1.统筹指导全区各级广播影视机构,大力宣传“两法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宣传工作先进典型。

2.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3.加强对广播、电视的监督,指导电视台、广播电台在适宜未成年人观看、收听的最佳时间,制作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各类节目。禁止播放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节目。

4.发挥优势,披露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

二十四、区科协:

1.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2.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3.有关科技场馆,要优惠对中小学生开放。

4.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支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科普书刊、音像制品。

5.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6.组织开展科普进校园活动。 二十

五、区红十字会:

1.开展形式多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2.开展自救互救培训,提高青少年的自护技能。

3.做好少儿大病救助工作,为青少年提供切实帮助和服务。

二十六、区文联:

1.积极弘扬主流文化,用主流文化引导教育广大青少年,积极抵制各种不健康文化产品。

2.为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二十

七、区残联:

1.加强残疾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的开展,为残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条件。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康复工作。 3.切实保障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侵害残疾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二十八、区关工委:

1.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活动,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2.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

4.充分利用学生假期,深入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为青少年提供切实服务,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二十

九、各镇、街道:

1.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 2.掌握辖区内青少年就学、就业情况,对具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制止。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有不良行为、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判处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和假释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加强社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4.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5.充分整合资源,为青少年提供切实帮助和服务。

顺义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员会

护委员会员会

义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协调委

2010年6月28

顺义区未成年人保

顺义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协调委

2010年6月28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顺义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顺义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顺义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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