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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重新鉴定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6: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静,女,汉族,1981年9月7日生,住连云区中山西路58-2号楼三单元,身份证号码:320704198109070024 申请人对刘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中,对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连价鉴(2015)7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不服,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申请事项:

依法对刘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连价鉴(2015)7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一、鉴定结论书中的鉴定项目不全;

鉴定机构不单要鉴定出本案所涉车辆损害总价,还要鉴定出涉案车辆受损害原因、程度等情况,否则做出的鉴定结论因为不全面,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的鉴定机构是价格评估机构,不具备汽车受损原因等方面分析、鉴定的专业资质。本案中受损的汽车为什么进行后备门喷漆、更换左尾灯、挡风玻璃有无更换的必要?这些方面价格鉴定评估机构在结论书中并没有进行具体的阐述。最终,造成本案的鉴定结论不全面的后果。

二、本案中有完全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的费用;

1、挡风玻璃有无更换的必要;

受害人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只是有一处小的裂痕,其实汽车挡风玻璃是可以进行修补的,裂痕不大,经过修补后玻璃的强度不会受太大的影响,对行车安全不会造成影响。玻璃修复的费用仅为几百元。而价格结论书涉及挡风玻璃的费用为:更换挡风玻璃工时(1682元),前风挡玻璃(2635元),玻璃胶(1340元),前挡风玻璃贴膜(2240元),总价:7897元。因此更换挡风玻璃和修补挡风玻璃的费用相差甚远,这部分费用值得商榷,并且受害人更换后的挡风玻璃是否还有利用价值,残值是多少,鉴定结论上也没有阐述。

2、本案中无证据证明系申请人行为造成的损害部件及相关费用; 后备门喷漆(2320元)、更换左后灯组工时(58元)、左尾灯(3244元)小计总价:5622元。此部分费用都不应该计入定罪数额。申请人只是对受害人车辆的的表面车漆用石头划伤,对后备门、尾灯并没有进行毁损,因此该部分费用不应计算车辆损失。

综上,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人请求对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连价鉴(2015)7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进行重新鉴定。以便更好的查清本案的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猴嘴派出所

申请人:

2015年5月30日

刘春娥重新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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