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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4: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内容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政治文明取得的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十七大指出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政治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任务。近年来,政治发展所取得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中所蕴藏的一些矛盾与问题,为了实现更高层次的政治民主化,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些矛盾与问题,同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与对策,理性的对待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现状。

关键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问题对策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尤其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党和国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就要求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摆在一个重要的战略地位上。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有力的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更能巩固我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通过对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村民自治与现行政治体制之间的冲突,村民自治与各种腐蚀民主自治的因素之间的冲突,村民民主意识淡薄,参政能力不高,村民监督措施较为乏力以及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在新形势下,如何建设农村基层民主,达到真正实现农民当家做主,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和谐、文明、协调的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在通过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包括协调各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等,相信这会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由于知识面的缺陷,经验的不足,本文还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希望以后可以吸取经验,取精华,去糟粕,提高自己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农村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与现行政治体制之间的冲突

村民自治是随着农村经济改革萌生并发展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也就是说, 它是适应农村具体的经济形态所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农民自己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等民主机构管理本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本身体现了民主精神。然而, 它的宏观制度背景却

[1]是建国后适应计划经济需要建构起来的高度集中的政治管理体制。因此, 村民自治必然与

现行政治制发生冲突, 虽然现行体制已经进行了适应市场经济展的改革尝试, 但没有出现实质性变化。这种冲突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 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冲突。政府管理体现着国家权力对农村社区的管理和控制, 大多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垂直管理体制对村务进行干预与管理, 这就与村民自治组织本身的管理活动产生了冲突, 尤其是涉及村民根本利益的问题时冲突更加尖锐。其二, 农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冲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 它在中国的领导地位是由宪法确认的。在农村社区也有党的组织, 一般为党支部。[2]在农村社区, 党的领导地位是通过党支部的领导活动实现的,该制度的产生是早于村民自治制度。因此,村民自治的诞生和发展也随之带来了村民自治组织与村党组织之间的冲突。试想在一个小小的自然村,同时存在两个管理机构,它们之间如何界定管理范围,如何分工合作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的实现程度。

(二)村民自治与各种腐蚀民主自治的因素之间的冲突

腐蚀民主的因素在当代中国农村最明显、最突出的是具有封建色彩的宗族、宗教势力。众所周知, 中国是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背景的国家,封建思想在中国人尤其是受教育程度稍低的农村人的脑海中依然根深蒂固。在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退出农村后,封建残余势力又重新出现并活跃起来, 对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例如, 宗族长利用家族势力操纵村民选举, 破坏村民民主管理活动; 几个大的家族为了自己宗族的利益相互争斗, 扰乱村民自治秩序; 村民宗族观念浓重, 在牵涉社区公共利益与宗族利益相矛盾的问题时往往对宗教利益抱有强烈认同, 等等。其次, 是宗教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干扰和妨碍。改革开放之前, 中国农村的宗教活动几乎消失殆尽(有些民族自治地区除外, 如西藏)改革开放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伴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农村的宗教势力迅速发展壮大, 有来自西方的基督教、天主教, 也有国内自创的宗教,如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这些宗教组织一般不参与政治。但是, 当村民自治活动涉及到他们的宗教利益时, 便有所不同。有些地方, 已经出现了宗教组织对抗村民自治组织的现象。宗教组织的力量很大且有与日俱增之势, 因而不可掉以轻心。除此之外,还有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破坏。改革开放后,黑恶势力在农村逐渐发展壮大,并逐渐渗透到基层政治生活中,部分候选人利用黑恶势力打压村民,为自己的竞选铺路,还有村干部与黑恶势力勾结,打击报复那些上访,不服从管理的村民。除此之外,金钱对民主政治的腐蚀愈演愈烈,最显见的就是贿选现象, 这在很多实施村民自治的农村都出现了, 在部分农村甚至成为了潜规则。

(三)村民民主意识淡薄,参政能力不高,村民监督措施较为乏力

在村民自治的体制下,村民是基层民主权利的主体,他们有权选村官,有权决定村中的大事,有权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撤换不称职的村官,村委会只是村民选出的代言人,他们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但是许多的村干部在当选后,官本位思想日益突出,觉得自己凌驾于村民之上,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干部自治,村干部不能够反应村民的意志与要求,而是利用自己手中由村民所赋予的权力为自己谋福利,在一些农村甚至出现了“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现象,家族里的一个人担任村干部,其他人利用裙带关系,占用公共资源,甚至欺压村民。村干部民主意识淡薄,村民的参政意识不强,对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到位,不懂如何享受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利,同时,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如村务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对一些涉及到村民利益的敏感问题不公开,监督部门措施不得当,监督滞后,比如对村民的上访行为迟迟不处理,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打压上访村民,这些都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四)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民主化的方式,程度,往往要受经济的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政治制度化的水平在一定意义上是由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一般的理论认为:社会经济水平越高,民主政治发展空间就越大,反之就越小。美国的政治学家李普塞特统计了世界许多国家的国民收入、教育机构、医疗发展、通讯发展等有关指数,得出结论,民主政治要求较高的财富积累、工业化、城市化、教育。[ 3]可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要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在贫困地区,由于面临诸多困难,农村集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有的农村负债累累,村民不愿担任村干部,为了谋生不愿积极参加村委会选举和公共事务管理工作,极大影响了村民自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协调村民自治与现行制度的关系

关于村民自治与现行制度的冲突,其解决的途径应从协调二者的关系寻找,例如, 合理划出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权力界限, 改进政府管理的工作方式与态度, 加强乡政府与村自治组织的协调对话等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工作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在依法行政方面,个别基层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权大于法,对《村委会组织法》学习不够,对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不清楚,认为自己是一个地方的行政长官,就可以决定一切,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可以由乡镇党委政府决定撤换,是完全错误的。乡镇党委政府是党和国家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二者之间只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村民会议有权撤换村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撤换。”“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由十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本村有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罢免,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4]对于农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冲突,我们首先必须有这样的认识:村民自治制度的落实和村民当家作主理想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立竿见影,解决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问题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必定要经历长时间的探索与实践,解决村民自治组织中的权力冲突,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明确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责,加强村级组织“三配套”的建设。在山东省莱西市牛溪埠镇党委、政府明确提出了要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以集体经济为依托,搞好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规定了村级决策的一般程序:“党支部对有关村中大事,可以先研究,提出建议,或者由党支部村委会提交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5]实践证明,这样做有效地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决策内容融为一体,使党内民主和党外民主实现了有机的结合,既维护了党支部的领导地位,保证了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落实,又使广大村民的意志得到了充分表达,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群众路线得到充分体现,也保证了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和健康发展。“三配套”建设的方法,党支部职责明确,专门负责思想政治领导,但是这种方法需要党支部书记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也需要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的工作配合。而且“三配套”建设,只是解决了工作程序问题,基层组织内部的管理体制并未得到改革。第二,实行“两票制”,确立村民对村级事务的管理权。随着《村组法》的贯彻执行,村委会通过公开、平等、竞争选举产生,他们的素质、群众基础和威信相应地得到提高。村级党组织的成员受到相应影响和挑战,为了解决村党支部书记素质相对偏低,真正发挥村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一些地区在实践中探索出“两票制”或“公推直选”的办法。比如,从1990年开始,山西省河曲县在城关镇、旧县乡党委采用“两票制”整顿农村后进党支部的试点工作。四川省委自1998年以来在全省3万多个村中采取了“公推直选”村党支部的尝试。他们的基本做法是:在对全体党员特别是支部班子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召开村民大会,让村民按照政策的要求,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即投信任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和委员。虽然“两票制”本身并不是为解决村民自治中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但是“两票制”的产生却对更好地解决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契机。因为它非常有力地解决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村级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性问题,二是确立了村民对村级事务的主权,可以对二者形成有效的监督。

(二)扩大宣传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努力提高村民素质

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等舆论媒体,广泛深入的向农村干部群众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报道村民自治的典型案例,披露违法违规问题,营造全社会尊重,支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范围,让农村干部群众增长关于村民自治的知识。同时努力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与政治素质。良好的民主素质与民主习惯只有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才能真正形成,鉴于农村的文化水平和广大村干部素质不高,现阶段发展基层民主就要着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与政治参与能力,切实发挥民主主体作用,因此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政策落到实处,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不断增加的教育消费极不适应,政府应增加农村教育投入,降低教育费用,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要提高村民的民主法律意识,培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平等、公平、竞争等民主意识。同时加强法律知识教育,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重点是教育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杜绝行政违法的发生。三是普及政治科学知识,澄清人们对政治活动的误解,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政治发展对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政治教育尤为关键,任重而道远。

(三)建立和完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

建立和完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为发展基层民主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必须要有明确的民主制度来规范,走制度化,法律化道路。乡村民主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明显标志就是村民自治的实践纳入法制化轨道[6],村里的大小事务不是谁说的算,而是按照制度和章程来办,制度章程是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的框架下,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个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规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合理合法合情的规定,实践表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效果与基层各项民主制度的规范性成正相关。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村民选举制度;二是要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村民充分行使民主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三是建立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是要建立健全村委会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用制度保障民主渠道畅通,使村民和村干部在法律和规章的框架下形成新的“主(村民)仆(干部)关系,”双方的行为都有了基本规范。除此之外,还应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党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方略,只有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才能有序展开。要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要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要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县市、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要切实尽到领导、支持、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一是要依照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自治体制;二是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三是对村干部不依法办事,独断专横,破坏民主要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当然,县市、乡镇政府的指导只有在《宪法》和《组织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指导才是有力和有效地,通过完善法制教育培训手段,制定乡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村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主动约束自己的能力,正确处理农村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社会治安治理,维护安定团结,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四)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基层民主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主制度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在贫穷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先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经济发展为其提供物质保障,在农村,就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要“大力调整农业结构,积极拓宽农民增收领域,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同

时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找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培育农村市场体系,活跃农村市场,鼓励农户参与市场竞争。历史经验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最坚实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农村市场,不断提高农村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水平是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步骤。[7]

三、加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意义

1、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提高村务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有利于广大人民当家做主,多数决定村民自治要求凡是关系到村民群众利益的大事,由村民自己当家,自己做主,自己决定,简言之,大家的事大家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好处,使村务决策具有权威性,合法性,有利于村务管理的有效执行。其次是增强决策科学性,降低决策风险和决策失误。民主决策更重要的是在于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要求。村民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有参与权和决定权,从而在农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从这个意义上,村民自治意味着农村的又一次解放。

2、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从而提高我国的政治社会化水平。政治民主以公民权利的自由和平等为核心原则,首先集中体现为每个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自由。村民自治以法定民主规则和程序实现和维护广大农民的自由权利,以法律形式界定并缩小村民权利的人为控制空间,体现了民主的权利意识和自由平等的观念,使公民形成热爱自由的习惯,掌握行使自由的艺术,最终提高我国的政治社会化水平。[8]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虽然存在较多制约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因素。但这并不表明农村基层民主的未来一定是一片黑暗,前途可危的。只要能切合实际,实事求是,勇于创新,我们总能找到适合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有效途径。回顾历史可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已取得很大进步,不过相对于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来说,这只是起步阶段,但我们可以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主体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的提高,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的增强,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将取得可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宏建.当前我国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J].2007(3).

[2]张思军, 彭双.论基层民主建设的存在问题及发展途径 [J].科技创业月刊.2005(2).

[3][美]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则:第五条.

[5]吴绍田.解读村民自治——关于牛溪埠镇村民自治的观察与阐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

[6]张仲良.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思考[N].民族日报 2008—1

[7]王良虎.村民自治:基层民主之路[J].理论界.2007—3

[8]吴大英,杨海蛟.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M].北京:科学社会文献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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