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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发布时间:2020-03-02 13:01: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09行政管理二班 陈文渊

摘要:规范化建设是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中一支不可替代的武装力量,其工作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建设标有组织保障标准、警务实施标准、教育培训标准以及日常管理标准。目前的现状主要有业务能力不足,司法警察自身能力的欠缺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视不足。为改善现状,我们应提高司法警察的准入制度,优化人员年龄结构,完善警力配置比例,强化警务技能力度,提升警务技能水平,加强法律素养以及健全规章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 司法警察 规范化建设 现状 完善措施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所谓规范化,即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实践的检验为保障,构筑一套

①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操作性强,可行性高的规章和典范,从而时刻指导实际工作的工作模式。“规范化建设”就是对以上工作模式的构建和应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就是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创建一套符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工作的可行性规范,从而指导检察机关法警的日常工作,换言之,是一种工作机制。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

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中一支不可替代的武装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司法警察机构是检察工作顺应法治进步潮流、完善检察体制、规范检察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检察环节实施的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到检警不分、以检代警是不严格依法依规办案的表现,是现阶段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扭曲点;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任务 ① 邵山《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初探》北京检查网.2004 十分艰巨,执法环境非常复杂,检察机关执行职务风险和难度加大,司法警察工作对确保安全履行检察职责十分重要,对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的建设刻不容缓,其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组织保障标准

1.组织结构健全

各级检察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配齐、配强司法警察,切实落实编队管理的要求。

2.录用警员严格

省级检察院法警总队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做好录用司法警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复转军人、警校毕业生、社会优秀青年中录用司法警察。

3.队伍素质良好

司法警察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业务水平过硬,基本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

(二)警务实施标准① 1.履行法定职责

使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办案,履行相关职责。 (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2)执行传唤;

(3)参与搜查;

(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实施跨区域警务协助;

(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6)送达法律文书;

(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2.健全办案机制

建立健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和制度。

(1)警务值班制度。保证有足够的警力处置各类问题。制定安全预案, ① 《检查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2002 能够机动、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2)编队管理制度。省级检察院和分市级检察院及机构单列的县级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做到警力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3)严格派警制度。认真履行派警令手续,非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动警力。科学调配警力,实行跨区域警务协作,积极协助兄弟单位完成警务任务。

(4)安全办案制度。实行办案责任制,保证办案中不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等重大责任事故。严格枪、械具管理,认真履行领用、借还手续,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杜绝发生丢失、损坏和违规使用等问题。

(5)信息沟通制度。注重上下沟通,加强请示汇报,对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情况,无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现象。 3.明确执法责任

认真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通知》等规定,严格区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不得由其他人员代行;凡因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因其他人员代行司法警察职责发生办案事故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教育培训标准

1.政治教育到位

注重对司法警察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艰苦奋斗的教育,进行时事形势和政策教育。

2.思想工作经常

及时掌握司法警察的现实思想,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疏导,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在组织司法警察完成训练、参与办案等各项工作中,坚持进行宣传动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创优和竞赛活动,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斗志,立功受奖面不低于本单位的平均比例。

3.业务培训落实 坚持分级、分类搞好初任培训业务培训、晋升警衔培训。高检院对授予、晋升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侧重学习有关法律理论、检察业务及警务知识;省级院对授予、晋升三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着重进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及专业技能培训;分市院对授予、晋升警司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可采取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年累计时间不少于20天,重点进行检察业务和专业技能培训。

(四)日常管理标准 1.内部关系融洽

与上级机关和内部处(局、室)之间关系协调,密切合作。团结协作好,领导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部属,部属尊重、服从领导,积极支持、配合领导工作,努力实现领导的工作意图;同级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任务。

2.警容风纪严整

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按照要求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做到妥善保管,整齐穿带,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注意仪容举止,讲究礼节礼貌,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3.办公秩序井然

加强检察机关重大公务活动的警卫和警务工作区的管理,严控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室内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等物品统

一、整洁;柜内文件资料种类齐全,统一规范,保管良好,放置有序,使用方便。

4.警衔审批严格

法警部门负责承办警衔的评定、调整、审查工作,审批由政工部门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拟授予、晋升警衔的对象进行考试及考核;.能够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时限、程序、条件逐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做到严格把关,认真负责,无警衔审批工作中的违规问题发生。

5.实行警务公开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权力、责任和义务,公开执法权限、程序和办法,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执法中的形象良好,无办人情案、关系案,无骄傲蛮横、吃拿卡要,无滥用械具等问题的发生,实行文明执法、文明办案。

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及完善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中开展的有声有色,并且也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工作尚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在:

1.业务能力不足

服务办案的能力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法警主要有警戒保护、提解押送、送达传唤、执行强制措施、参与侦查等八项法定职能。但是由于司法警察职能交换、职业技能特点的不明显,更由于受警力等条件的限制,检警不分,造成司法警察的职业技能发挥不明显,从而削弱了法警的作用,业务技能远不能达到为办案部门服务的要求,更不能适应检察院发展建设需要。

法律技能的欠缺: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院的工作水平。但是由于司法警察体制的历史弊端,大都由司机、临时工转编而来,从而成为司法警察执法水平的桎梏。文化素质的欠缺,导致了司法警察进修的现实障碍,从而为检察院的工作水平带来被动的一面①。

2.司法警察的自身能力

司法警察老龄化严重,缺少新鲜血液:以东营市检察系统为例②,全市共有司法警察22人,50岁以上(包括50岁)的有1人,占总人数的4.55%;44—50岁(包括

44、50岁)的有5人,占总人数的22.7%;34—43岁(包括

34、43岁)的有9人,占总人数的40.9%,26—33(包括

26、33岁)的有6人,占总人数的27.3%,26岁以下的1人,仅占总人数的4.55%。由于队伍人员的年龄结构不合理,正逐渐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建设和警务任务的完成。

体能低下:如前所诉,东营市全市22名在编干警中,44岁以上的占27.25%,从身体素质要求上无法保证反应敏捷、迅速,44岁以下的干警接受正规训练的不多,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干警非警校毕业或部队转业退伍。所以这样的队伍很难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警力不足:由于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履行的职责、职权的模糊性,不能廓清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难以做到保障有力,造成了司法警察岗位编制的空缺或是司法警察后备力量青黄不接,符合司法警察任命条件的干部短缺,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3.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不足

有的检察机关因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不足,没有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警分离使用的要求,而造成了检警错位的混乱局面,为办案安全和司法的公正埋下了隐患。同时还由于个别检察机关没有对司法警察进行编队管理,司法警察兼职比例过大,降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效能,最终影响了检察机关的长远发展。

(二)完善司法警察工作的紧迫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也将面临一些新型的工作任务,如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侦查、重大执行活动和应付突发性事件等,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积极参与,正规化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工作顺利进行的警务保障。这就要求司法警察不仅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过硬的军事技能,而且还必须具备检察官的法律素养。由于司法警察法律地位的模糊、编制的历史弊端、人员“进出口”问题的体制缺陷,如何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综合素质,建设一支“忠诚可靠,业务精通,装备精良,威武雄壮”的司法警察队伍,全面推进法警队伍正规化、专业化、科学化建设,更好的服务于办案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①② 张宏德《检察机关法警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9.9 《东营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调配草案》2006.3

(三)关于完善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1.提高司法警察准入制度

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就必须把好司法警察的考录工作。在警力保障上,建立起科学的准入机制,“进”提高进入门坎,树立“精英化”的人才观,引进特色人才,优先录用警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招录大学毕业生担任正式司法警察,着力培养一批政治合格、机智灵敏、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优秀的骨干力量,以适应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的需要。

2.优化人员年龄结构,完善警力配置比例

检察机关应制定统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通过条例以规范的形式明确从事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一旦法警到了最高任职年龄,组织上应及时解决更换岗位。笔者认为在检察院当任法警的年龄最高不易超过45岁(除当任法警队领导外),否则年龄大了,就难以胜任本职工作。对于年龄偏大需要转岗的老法警,在级别待遇上给以相应安排和照顾。

针对编制规定滞后于现实要求的问题,各警队可通过报告调研的形式向上级反应情况,争取扩大编制,具体比例,笔者认为在8%-15%为益,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各级检察院具体情况,其比例可适当调整。同时,在现有条件下,努力做好协调工作,把现有8%的编制配齐,并争取一定数量的招聘法警,以应付当前警力不足的现象。

3.强化警务技能力度,提升警务技能水平

加强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基础设施建设:设立专门的司法警察训练基地,加强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基础设施建设,是打造一支具有坚持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必不可少的外在条件。

加大专业训练力度:由于司法警察年龄结构得不合理和警力不足,更囿于训练场地、设施缺乏,很多训练科目落不到实处,有相当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长此以往,必将造成司法警察队伍体能低下,警务技能远不能适应检察工作发展建设的需要的结果。因此,必须加大警务技能训练的力度,强化体能训练和警械具的训练,以求达到建设一支“忠诚可靠,业务精通,装备精良,威武雄壮”的司法警察队伍的终极目标。

4.加强法律素养,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司法警察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相当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院工作的。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同时检察机关应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更要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考试,并在人力、物力给予支持,从而达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职业素养的要求。

5.加强规范化建设,健全规章制度

由于司法警察职能缺乏立法依据,造成了司法警察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更缺乏组织领导。因此,检察机关要想在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的基础上“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就必须用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来“铁腕”治训。因此,有必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把各种规章制度和措施要求严格订到位,使训练开展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有章严循,有条不紊,有声有色。

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担负着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任务,警务工作任重而道远。当前的司法警察工作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当务之急是尽快加以完善,有识之士已经提出应该加紧制定《司法警察法》,从而更好地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各项履职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法制化,更好更有效地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

总之,司法警察工作是一项神圣而艰巨的使命。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具有不可磨灭的影响。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不单单要求政府的大力支持,更要求每一个司法警察严格要求自己,履行自身职责。然而,新时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矛盾、问题和困难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只有科学规范化的发展,才能使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真正做到与时代同步、与新形势同步,更好地服务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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