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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试卷选修课1

发布时间:2020-03-02 02:48: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女大 2011年 上 学期期末考试 A) 出卷教师: 邹勇教研室主任(签字):系部主任(签字): 开卷分钟 10级选修本课程学生试卷份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的合同。A、婚姻性质B、监护性质 C、行政性质D、财产性质 2.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A、司法秩序B、公共秩序C、通行秩序D、重要秩序 3。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承诺开始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A、到达主义B、通知主义C、发出主义D、双方约定 4.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一份药材买卖合同,凳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药材党参2吨,依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甲公司因主观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党参提高收购价,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此合同价款执行标准是()。 A、遇到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B、遇到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C、遇到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D、遇到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5.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A、应通知债务人B、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无效 C、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D、无需通知债务人,也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6、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 A、严格责任原则B、违约责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 7.以下不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是() ...A.电报 B.电传 C.电话记录 D.电子邮件 8.下列属于无偿合同的是() A.互易合同 B.赠与合同 C.居间合同 D.承揽合同 9.合同被撤销之后,合同的效力() A.自撤销时无效 B.自订立时无效 C.没有成立 D.没有生效 10.下列情形中,属可撤销的合同是()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因欺诈而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 C.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D.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义务未作说明的 二.问答题(第一题15分,2—4每题10分,共计45分)1.简述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2.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3.法定抵消与协议抵消的区别 4.简述全面履行原则 三.案例分析(第一题15分,2—,4每题10分,共计45分)

1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试分析: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2.甲某是15岁的中学生,1998年8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购买电脑的合同。后来乙商场是知甲未成年人的中学生,遂于9月2日向甲的父亲丙催告追认。10月12日甲某的父亲丙仍未追认,于是乙商场通知撤销了该合同。问,(1)丙是否享有追认的权利?追认期限为多长?(2)乙商场撤销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3.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其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峰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

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注明了水泥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1)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哪几个阶段? (2)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4.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某一新产品的协议。该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 500万元人民币,原告出资 200万元人民币,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当他们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500万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规定,凡400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的确有此规定。为此原告想不通,因为它们认为被告是一实力十分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万还要股东会批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如果该合同无效,该公司将承担巨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问题: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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