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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医疗废弃物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2: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检验科医疗废弃物处理制度

1.工作人员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必要时穿隔离衣、胶鞋,戴口罩、手套。 2.实验室垃圾应当分类后处理,分别装入黑色(无生物危害)或红色(有生物危害)垃圾袋中。

3.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4.采血时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对每位病人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

5.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使用后的废弃物品,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6.各种器具应及时消毒、清洗;各种废弃标本应分类处理(焚烧、入污水池、消毒或灭菌)。

7.报告单应消毒后发放。

8.检验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毛巾专用,每天消毒。

9.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对空气、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消毒。在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在进行特殊传染病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处理,防止扩散,并视污染情况向上级报告。

10.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防止交叉感染。

11.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定期检查。菌种、毒种按〈〈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

12.一般标本发出报告后视检测项目保留二十四小时至一月,一般标本和用具应立即消毒。

1、需保存的菌种、毒株,由指定的专人统一登记、保存和管理,按时传代,定期鉴定,并做好详细记录。

2、菌(毒)种的收入、发出及销毁,须事先报告科领导, 取得同意后办理,并完备详细的登记手续。

3、因工作需要领取菌种、毒株时,报科负责人同意并经中心领导批准,办理领取手续,领出后由领用人严格保管使用,保管者要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完后立即销毁,销毁时应有二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4、外单位索取或发放苗(毒)种,均须按国家有关甲、乙类菌(毒)种的规定手续办理。

5、保存的菌(毒)种如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报告;工作中分离出的毒(菌)种地方株及时上送,因工作需要,经同意暂时保存的,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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