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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试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5:20: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部分:填空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0号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旅行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的管理,保障( )和( )的合法权益,维护( ),促进( )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 ),是指从事( )、( )、( )旅游者等活动,为( )提供相关( ),开展( )、( )或者( )的( )。

第三条( )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 )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 )、( )、( )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 )、( )、( )、( )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 )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 )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 )和( )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 )。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 )或者其委托的( )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 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 ),申请人持( )向( )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 )年,且未因( )受到行政机关( )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 )。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 )或者其委托的(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 )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 )向(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 )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 )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 )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 )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 )、( )以外的活动。

1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 )、( )、( )等( )或者( )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 )账户,存入( ),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 )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 )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 )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 )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 )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 )万元。

第十六条( )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 )损害( )合法权益,( )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 )可以从旅行社的( )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 )年内未因( )受到行政机关( )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 ),并向社会( )。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 )受到行政机关( )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 )出具的凭证,向( )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 )、( )的具体管理办法由( )和( )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 )、( )和( )。 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 )向( )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 );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 )以及( )、( )和( )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 ),不得作( )。 第二十五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 )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 )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 )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 )约定之外提供其他( )。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 )、( )、( )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 )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 )予以解释;对(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 )旅游者的解释;( )和( )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 )。

2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 )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 ),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 )、( )。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 ),并向其支付不低于( )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 )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 )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 )约定,造成旅游者( )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 ),并及时报告( )。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 )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 )的旅行社,征得( )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 ),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 )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 )或者( )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 )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 )或者( )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 )。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投保( )。( )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 )、( )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 )和( ),并采取( )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 )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 )、( )、( )。

第四十条 旅游者在境外( )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报告。( )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 )报告,并协助提供( )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 )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和( )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 )、( )、( )、( )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 )监督检查的情况。( )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 )、( )情况,旅行社的( )以及旅行社的( )、( )等。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 )、( )、( )、( )或者( )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 )、( )、( )、( )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和( )等统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 ),不得参加由( )支付费用的( )或者( ),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3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 )、(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个月至( )个月,并没收( );情节严重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或者(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没收( ),并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 )、( )、( )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 )业务以及赴( )、( )和( )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没收( ),违法所得(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没收( ),并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 )或者作(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 )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 )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个月至( )个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 )或者(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 )、( )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 )责令改正,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 )约定,造成旅游者( )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 )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

4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简答题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程序是什么?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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