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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8: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与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和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定案事实持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第五条 从事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的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作案在200元以下,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火外,视其情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私通电源,违章使刚各种电器或明火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对上述两项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一学期以内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累计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非法同居或发生性关系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未准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在校处租房居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园打麻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和观看黄色书刊及淫秽物品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和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通讯身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者,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2)受处分后重犯者;

(3)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第二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其工作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校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行政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有第

四、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学生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省委教育工作委同意并报省教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允许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申辩,申诉或保留不同的意见。向主管部门或领导机关的申诉应在接到处分决定起3日内提出。接到申诉后,学校应在30天内给予复议(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申诉人。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系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应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学生登记表》,并报省教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提出评议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或院校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期间有显著进步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做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条 勒令退学者,可按规定发给学业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入学前是国家干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一律回原单位或原地安置;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其户口粮油关系一律迁回入学前户粮所在地。

第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所有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在

籍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备案,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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