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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售汇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21:15: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XX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结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 结汇业务

结汇按性质分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的结汇,经常项目又分为贸易(货物贸易)和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贸易项下出口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为客户办理相应结汇业务。

(一) 凡境外汇入的贸易项下资金经办行均应将其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经办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结汇申请以及企业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连同自身的银行电子口岸IC卡,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为客户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后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

(二) 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上述

(一)规定提供的材料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盖有银行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经办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结汇业务,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 预收货款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审核材料与操作流程同上述

(一),审核原则为本次结汇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四)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要符合上述

(一)规定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出口合同以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 对于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的,须经外汇局核准方可按上述流程办理结汇业务。

(六) 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收汇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结汇手续。其余情形错入账或属于以上原因将不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如资本项下,经常转移等项下收入)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

(七) 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本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企业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应当向本行提交相应的转口贸易出口合同、进口合同、收汇及付汇凭证;本行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持上述单证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本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八) 对于其他一些特殊性质的出口结汇的,应提供外汇局审核批准材料,银行方能为其办理结汇业务。

非贸易项下结汇应依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一) 本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结汇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凭证)、相关有权机关出具核准性文件(如“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收益入账”和“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收益结汇”)。

(二) 经常项目账户资金进行结汇的申请,可直接为其办理结汇业务,无须再审核相关资料。

(三) 对于资本项下派生的收益,如红利等,汇入经常项目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按上述非贸易原则办理结汇业务外,本行应登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FDI系统)为企业办理相关资金的备案工作。

资本项下结汇

资本项下结汇目前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由银行自身进行审核处理的结汇;另一种是银行审核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并依此为客户办理结汇。

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在外汇局的授权范围内审核办理。

(一) 银行自行审核的收结汇 1.外商投资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 1)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前提条件:

 取得FDI系统的外商投资企业IC卡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IC卡),且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数据已在FDI系统中反映。

申请结汇企业已取得资本金开户核准件(可在FDI系统中查询),并按资本金核准件限额办理入账,资本金帐户入帐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限额。

 资本金结汇等业务均应通过FDI系统办理,且办理的资本金结汇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应事先向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未完成验资手续的外商投资资本金不可办理结汇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向本行申请资本金结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

卡。

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 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 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3)其他注意事项:

 凡超过累计验资金额和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资本金境内划转应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 外商投资企业将质押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时,应审核人民币贷款账户余额对账单,确保贷款人民币资金已使用完毕,否则不得结汇。

 资本金账户利息凭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银行可根据当地外管要求在办理完业务后,应登陆FDI系统做资本金账户结汇登记备案。

2.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1)境内机构和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审核资料:

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 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 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2)其他注意事项

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比照资本金结汇的要求,执行支付结汇制度。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必须对外支付。

 银行办理完业务后,登陆

FDI系统做资产变现账户结汇登记备案。

3.出口押汇结汇 出口押汇结汇需审核出口押汇合同和银行放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4.驻华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房产项下结汇 1)审核材料

   商品房销售合同。

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  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基本信息登记表。

2)其他注意事项

   结汇申请书应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 外汇资金不能直接汇入房地产企业账户,必须结汇支付。

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未经审核自行结汇用于购买境内商品房。书面承诺应盖有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 结汇所得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存入、保留由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 银行办理业务后,登陆FDI系统做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项下)结汇备案。

(一) 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结汇

企业须出具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银行审核核准件无误后,根据外汇局要求为客户办理相关结汇手续。

银行应审核《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上载明的要素有:单位名称、登记证编号栏(编号是否与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一致)、核准要项、币种及金额、经办银行、资金来源和用途、外汇局意见栏中的签字和公章等。 个人结汇业务

(一) 境内个人储蓄外汇账户结汇

1.境内个人结汇实行年度累计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 1) 年度累计结汇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如需代办,仅限于直系亲属,需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双方的真实身份证明、直系关系证明。

2) 年度累计结汇超5万美元,凭个人真实身份证明和合法外汇来源证明材料办理。如代办,除前述规定资料外需代办人真实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个人结汇须先登陆“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查询有年度累计结汇总额有无超过5万美元,审查相关资料无误后对此次结汇进行登记,打印结汇通知书留存备查。

以下情形无须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1) 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汇;

2) 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3) 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4) 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3.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1) 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2) 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3) 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4) 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5)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6) 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7) 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8) 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 4.其他注意事项

当日累计持外币现钞等值5000美元以上办理结汇的,无论是否在年度总额内结汇,需提供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

(二) 境内个人结算外汇账户结汇

个人结算外汇账户只能以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非自然人)名义开立。 1)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结汇按一般机构办理,联网核查可收汇额后办理。

2) 个体工商户只能由委托企业通过其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办理其贸易收入,结汇凭双方代理协议、代理方出口报关单办理。

(三) 境外个人外汇结汇

1.境外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2.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1) 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2) 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3) 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4)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3.境外个人房地产项下结汇:

1) 可受理的交易主体: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一套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一套自住商品房。

2) 审核的基本原则:合格的交易主体、买房交易背景真实性、购房只能是自用而且仅能购买一套、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符合买房条件。

3) 审核材料:

   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港澳方面无须提供);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以及从未购买过自住房的记录;

  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符合实需自用且仅有一套原则的书面承诺。

4) 其他事项:

 结汇所得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 将境外外汇资金结汇用于提前归还人民币按揭贷款,除了提供上述要求的审核材料外,还应提供与购房有关的贷款合同、存折或账户余额清单、境外汇款进账凭证。

 将从境内行获得的外汇贷款结汇用于购买境内房产,除了提供上述要求的审核材料外,还应提供与购房有关的贷款合同。

第三章 售汇业务

售汇依交易性质可区分为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又包含贸易(货物贸易)、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汇业务,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相关业务。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登记表》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一) 货到付款项下贸易进口售汇

经办行应核对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确定是否可以售汇以及有条件售汇。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审查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 “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经办行售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纸质报关单成交总价的等值外汇,并且也不得超过纸质报关单上单价与数量乘积的等值外汇;属于延期付汇的,经办行售汇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登记外债金额、报关单可付汇金额与企业申请购付汇金额三者中的最小金额;

1.审核资料: 1) 购汇申请书

2) 境外/境内汇款申请书 3) 进口合同 4) 商业发票

5)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 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进口项下) 7) 进口付汇登记表(需外汇局事先登记的) 8) 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 信用证、托收项下进口售汇由付汇银行直接办理。银行应审核以下资料: 1.购汇申请书

2.《对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进口付汇登记表(需外汇局事先登记的) 4.进口合同 5.其他有效商业单据

(三) 预付货款项下进口售付汇

1.由付汇银行直接办理。企业预付货款纳入对外债权进行管理。经办行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购汇前,应登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确认该笔预付货款已做债权登记且已经外汇局确认且信息一致后,方可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对外付汇的购付汇手续。

2.审核资料: 1) 购汇申请书

2) 境外/境内汇款申请书

3) 进口付汇登记表(需外汇局事先登记的) 4) 进口合同 5) 形式发票 非贸易项下售汇

(一) 贸易出口项下佣金

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汇,由经办行审核客户提交佣金协议或出口合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进行办理。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汇,经办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二) 对外支付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时,可持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需持空运或陆运单清单(传真件)、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三) 国际赔偿

购汇主体一般为国际赔偿项下的赔偿方。如由律师事务所代办购汇的,应出具赔偿方授权委托书。法院强制执行后收回人民币的,可以由法院购汇并直接汇往受益方。

经办行根据客户申请,审核客户提交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税务证明。对于国际进出口贸易项下的赔偿和法院判决或仲裁项下的国际赔偿均不需提交税务证明。

(四) 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费用

1.利润、股息、红利的售汇,经办行要审核客户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税务证明。

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售汇,经办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已缴税的税票、税务局出具退税款的批件、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再投资批复、经外汇局批准的再投资的批复文件、税务证明。

3.对于创投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的售汇,经办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分配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方投资者投资资金流入证明和验资报告、税务证明。

上述三种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费用的售付汇业务,事后均需经办行柜员登陆FDI系统,办理利润购付汇登记备案。

(五) 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

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汇手续,应持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经办行申请,经真实性审核后,由经办行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1.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工资及福利津贴的售付汇,经办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下同)、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证明、外汇局出具的资格核准件。

2.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外籍员工境外的商业保险费的售付汇,除提供的人民币收清单换为境外保险单(或境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注明外籍员工姓名的支付通知)外,其余资料同上。

3.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的本公司员工的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的售付汇,经办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境外支付通知、雇佣证明、相关费用单据、员工赴境外差旅或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外汇局出具的资格核准件、税务证明(差旅费不必提供)。

(六) 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汇

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金额在等值5万(含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可凭相关单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应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书面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以及税务凭证。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

银行在对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时,应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银行应将所办理的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业务逐笔进行登记,填报《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在每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资本项下售付汇

资本项下售汇目前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由银行自行审核处理的售汇;另一种是银行审核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并依此为客户办理售汇。

(一) 银行自行审核的售付汇 1.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行或注册地银行办理购汇。

经办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债权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外汇账户对账单、自有外汇确认书等真实性材料。债权人应在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加注“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银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

2.驻华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未完成购房交易房地产项下售汇

经办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含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原因说明的申请书、原结汇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可反映人民币存款计息情况的账户对账单、原收汇报文(购汇资金汇回境外时需提供)、基本信息登记表。如委托开发商、二手房出让方或其他人办理,还应提供经公正的授权委托书。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为原出具相关证明的部门。经办行要审核购汇金额是否与原结汇金额保持一致,有无出现较大差异,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购汇汇回。

经办行为客户办理完业务后,应登陆直投系统做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项下)退回款购付汇备案。

(二) 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售付汇必须要出具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

目业务核准件》,经办行在认真审核核准件内容基础上,根据外汇局要求为客户办理相关售付汇手续。

个人售汇业务

(一) 境内个人购汇业务

1.境内个人购汇业务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提供真实需求凭证。

2.总额内购汇局只能由直系亲属代办;超过年度总额购汇则不局限代办人。前款代办应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双方的真实身份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可是户口本、结婚证、公安、公证部门或街道办出具);后者代办应提供双方真实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4.经办行应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真实、准确地录入个人购汇用途等有关信息,并打印“购汇通知单”,作为业务凭证留存。境内个人售汇须先登陆“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查询年度累计结汇总额有无超过5万美元。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无需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5.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6.境内个人资本项目项下购汇:

 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售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汇手续。

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 境内个人贸易结算购汇

1.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2.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

(三) 境外个人购汇

1.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2.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3.符合房产管理规定项下的因故商品房交易不成功购汇汇出或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的购汇汇出:后者需经外汇局核准,前者由原结汇银行审核以下真实资料后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1) 申请书(包括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说明)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3)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 结售汇业务分级授权制度

总行需对被授权分行或支行进行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方能进行转授权。被授权分行或支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开办结售汇业务的资格。

2、具备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设备条件和场地条件。

3、至少具备3名(含)以上、具有2年(含)以上外汇业务从业经验的业务人员;

4、符合其它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相关要求。

分行及总行运营中心的分级授权管理:

1、XX银行就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对各级有权审批人授权,包括运营主管、分行行长、支行行长、运营经理、运营专员等。

2、各级有权审批人在各自的授权权限内审批业务。

3、超过各有权审批人授权权限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报上一级有权审批人审批。

4、总行运营中心负责结售汇业务操作权限授权表的定期回顾和更新。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XX银行运营部负责修改、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远期结售汇

结售汇业务

个人结售汇

结售汇业务(推荐)

个人结售汇问题解答

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远期结售汇会计处理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结售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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