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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4: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人民检察院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广大干部同志的思想、工作动态,切实做到关心人、理解人和爱护人,XX市人民检察院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通过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促进全院干警之间相互了解,沟通思想,交流感情,交换意见,消除误会,增进团结,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充分调动全院干警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院领导和中层干部的领导带头作用,为建设和谐高效的一流团队,加快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原则

坚持平等相待、相互信任、相互尊重。谈话双方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同志式地双向交流互动,注意听取对方的意见。

坚持坦诚相见、与人为善、推心置腹。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讲原则、讲团结。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征求意见,善于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批评意见。

三、内容和方式

谈心谈话的内容应是多方面的,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对全院、本部门和本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互之间征求意见、沟通思想、说明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对方就某些问题提高认识,或对某些问题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对有些不宜拿到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其他公共场合解决的问题,要注意通过个别谈心交换意见、消除误解,创造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氛围。

谈心谈话的方式,以面对面的个别直接交谈为主,在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心、登门拜访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四、范围和要求

本制度所规定的领导干部系指院领导及科以上领导干部。

谈心谈话活动应在检察长与各副检察长之间、副检察长与分管领域各科室局

负责人之间、各科局室负责人与所属部门干警之间进行,原则上不应当越级谈话。上述谈心谈话主体之间每年应进行两次以上谈心谈话,谈话的上级主体与下级主体皆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谈话活动。

在下级谈心谈话主体发生下列情况时,上级谈话主体应及时主动与其谈心谈话:

1、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荣誉时;

2、在工作中遇到挫折或出现重大失误时;

3、在任职、免职、换岗、挂职时;

4、与其他同志产生重大分歧或工作不协调时;

5、在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考核、考察后;

6、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目标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时;

7、在外界有不良反映或违法违纪情况时;

8、出现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况时。

在谈心谈话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时,应采取书面记录的形式。

五、组织领导

政治处负责汇总整理谈心谈话活动开展情况。政治处应对全院的谈心谈话活动加强组织、督促、检查、引导,注意分析思想动态,把握变化规律,定期向院党委汇报。

在政治处和各科局室设立谈心谈话情况登记薄,及时登记谈话情况。各科局室负责人在与干警谈话后,应将主要情况向政治处通报。院领导与中层干部或一般干警谈话后,对于政治处有必要掌握的情况,应告知政治处。

对谈话过程中涉及有关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保密。

XX市人民检察院

干部谈心谈话实施方案

干部谈心谈话工作方案

干部谈心谈话实施方案

与干部谈心谈话心得体会

某县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谈心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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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心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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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制度
《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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