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备案手续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手续怎样办理
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属于涉外租赁的,到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出租人并到房屋所在区、县的地税局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所得税。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屋出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房屋实际情况,对照下列说明提供相关资料。
(1)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
1、1950年―1984年的《房地产所有证》;
2、1984年―1987年的《广州市房屋所有权证》;
3、1987年―1993年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1993年―2002年的《房地产证》。
5、2002年至今的《房地产权证》。
(2)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可以提供以下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1、新建房屋
(1)已办理初始登记(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和产权人出具的《产权具结书》,声明该房产未出售。
(2)未办理初始登记(确权)的房屋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办土地有尝使用手续的应补办,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
③质监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④产权人出具的《产权具结书》。
2、商品房
预售的商品房应提交经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鉴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契约》)和房屋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收楼文件)。已办初始登记(确权)后出售的商品房要办理《房地产权证》后才能出租。
3、回迁房
应提供经市城市房屋拆迁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收楼文件)
4、临时建筑
应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工程报建审核书》已作处理同意保留使用,或同意临时保留使用的违法建设应提供规划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书》。
5、军队房
应提供军队房管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6、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如拍卖过户登记凭证、法律文书等。
(3)其他资料:
1、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共有人失踪的,须到公证部门出具内容为其他共有人出时归还其应得份额的公证文书;共有人是未成年人的,须到公证部门出具内容为谁是监护人及有关财产分配的公证文书。
2、转租房屋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或转租的证明。
3、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4、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证明(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证明书等合法资格证明。
5、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租赁双方当事有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书效力的通知》
[(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6、临时建筑应增加“临时建筑遇到城市拆迁时,租赁双方应无条件拆除”的条款。
7、出租房屋用途与产权资料的房屋使用性质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房屋所有人应到规划部门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8、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外籍人员租赁房屋的期限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护照的有效签注时间;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终止手续的视为不定期租约。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提供原件核对,存复印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住宅一式3份,非住宅一式4份)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上述相关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布《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 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当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是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房屋租赁申请合格后予以颁发的证书。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及自己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应予受理。
四、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在租赁期内,由于房屋发生产权转让、继承、赠与,或者由于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填写《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并携带原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和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合同解除。
五、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登记备案
租赁期限满或者在租赁期内,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或者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并携带原租赁登记备案合同和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1、登记范围: 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应提交证件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
(4)、房屋租赁合同
3、办理程序
(1)、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4、收费标准 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赁监证费,租赁双方各负担1%.六、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
①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②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③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④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物被依法处分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继续履 行原租赁合同。
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法律意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登记的过程,实际是包含着对房屋租赁双方租赁行为审查的含义。一是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既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二是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允许出租,即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三是审查租赁的合同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确定了租赁的期限,租赁的修缮责任等;四是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登记达到备案,即把所有的法律资料存档管理,发挥了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明确租赁双方的法律行为;二是了解掌握租赁市场的基本行情;三是监督租赁双方的法律行为;四是为调解房屋租赁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达到规范和引导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能规范和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创造一个健康、规范的市场环境,让房屋租赁业主能有合理的投资回报,使房屋租赁成为城镇居民和社会机构新的投资途径,这样有利于带动房地产
二、三级市场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房屋租赁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有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有关部门对部分城市社会治安状况的调查分析,近年来发生于城市的刑事犯罪案件70%以上与“出租房屋”有关。流动犯罪人员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作案时间短,逃离现场快,很少留下破案线索。周围的邻居对这些居住在租住屋里流动人员的具体情况了解甚少,这也为有些外来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更为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了难度。因此,强化房屋租赁的规范化管理,将使房屋租赁当事人的责、权、利得到明确,有效预防利用出租屋违法犯罪,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确保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五、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服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点可接受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委托,通过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和发布房屋租赁信息等方式,为房屋租赁当事提供调解、中介、和咨询服务,维护房屋租赁当事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为房屋租赁租金的测算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来源依据。发布房屋租赁租金信息是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可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管理提供参考,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