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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0-03-03 18:31: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承担。

3、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4、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6、最高人民法院(1991)38号复函和(1995)158号复函中明确指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企业法人的财产,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7、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担。”这一复函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也是持“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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