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总工会文件
白山工办字[2008]11号
关于调整建立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省直企业工会,市直行业系统工会,市总直属企业工会: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做了较大调整,第十条二款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由此可以看出,这与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机构和人员组成上有很大变化,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挥工会在调解组织中的作用,特做出如下通知:
1、对所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摸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底数(企业和企业建会数以组织部门掌握的数据为准)。
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重新调整。对没建立的要求其建立,已建立的对 1
其进行规范,各单位在9月1日之前要完成调整、建立、规范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区)总工会做好所属企业上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机构的整理、存档工作,省直企业与市总直属企业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机构、市直行业系统工会所属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机构上报到市总工会。
3、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一般由工会成员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也尽量由工会主席担任。
4、在进行调整建立规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同时,要全面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培训,培训中应着重学习《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让每个劳动争议调解员对“两法”能够比较熟悉。
5、继续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和调处工作。
6、市总在年底前将对县(市、区)总工会、省直企业工会、市直行业系统工会、市总直属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整组建情况及相关资料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白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8年6月12日
主题词:劳动争议组织 调整建立 通知
白山市总工会办公室2008年6月12日印发
2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