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饶 市 总 工 会 文 件
饶保互发[2008]2号
关于转发《关于修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等保险计划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
为更好的做好职工互助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职工互助保险计划,现将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秘书处《关于修订团体人身决外伤害等保险计划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新修改的保险条款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上饶办事处
二00八年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修订 保险计划 通知 抄报: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秘书处 抄送:徐水花主席、张德意常务副主席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上饶办事处 2008年1月28日印发
共印70份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文件 赣保互发[2008]6号
关于修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等保险计划的通知 省职工保险互助会各办事处: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职工的保险需要,本着“会员更实惠、形式更灵活、操作更方便”的原则,做大做强全省互助保险事业,经研究,省职工保险互助会决定对现有的保费型险种进行改革和完善,现将修订后各保险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次修订后的各保险计划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附:
1、险种修订情况说明
2、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等保险计划
3、江西省女职工幸福互助保险计划
4、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特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险计划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二00八年元二十三日 险种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团体意外保险
团体意外保险主要做了以下几项调整:
1、
每份的投保金额由2元上调至10元,最高投保份数由100份下调至20份,最高保险金保持10万元不变;
2、
集体参保的最低比例由50%调整为不限比例,即个人可以随时参加;
3、
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并结合国际惯例,增加了部分除外责任:A、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B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C、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E、被保险人流产、分娩;F、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H、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I、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女职工幸福保险
女职工幸福保险主要做发下几项调整:
1、 将女职工幸福保险与女职工安宁保险合并为,女职工幸福保险,原已经参加女职工安宁保险计划的仍按原计划履行相关保险责任,到期后,会员可参加女职工幸福保险;
2、
增加了女职工幸福保险的投保方式,即在保留每三年缴纳30元/份保险费的基础上,啬了每年缴纳10元/份保险费的投保方式。会员可在二种交费方式中任选其中一种,不可两种同时参加;
3、
如同一单位的部分会员选择一年一期,部分选择三年一期时,在有效保险期内其总的参保比例必须达到60%;
4、
续保时间由原计划的三个工作日内变更为到期日的前七个工作日至后十个工作日内,即会员在到期日的前七个工作日至后十个工作日选择继续投保,不执行60天的免责期。
三、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险
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特种重病险)主要做以下几项调整:
1、
增加了特种重病险的投险方式,即在保留每三年缴纳100元/份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每年缴纳35元/份保险费的投保方式;
2、
特种重病险的投休份数由一份调整为最高三份;
3、团体参加特种重病险职工的比例由必须占在职职工总数的80%的职式参加下调到必须占在职职工总数的70%的职工参加;
4、如同一单位的部分会员选择一年一期,部分选择三年一期时,在有效保险期内其总的参保比例必须达70%;
5、首次投保执行的免责期由180下调为120天,且首次投保的,保险期限向后顺延60天;
6、续保时间由原计划的十个工作日内变更为到期日的前七个工作日至后十个工作日内,即会员在到期日的前七个工作日至后十个工作日内选择继续投保,不执行120天的免责期。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二00八年元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等保险计划
为促进社会稳定,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特推出本互助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凡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年龄在十八至六十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当地办事机构申请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交纳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到期满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三条 每名会员的保险金额最高为十万元,由会员或其所属单位在此限度内选定。 第四条 保险费根据会员所从事的行业、工种分别确定(详见附表一)。保险费必须于保险期限开始前一次交清。每名会员缴纳的保险金最低为每份10元
第五条 会员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在180天内死亡的,本会给付保险金全数
第六条 会员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永久性残疾的,办事处根据残疾程度(见附表三)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七条 会员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会均按第六条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关系终止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会员死亡或残疾,本会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身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划武装叛乱; 十
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
第九条 会员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会员或其受益人,继承人、会员所在单位应在三日内通知办事处。
第十条 残疾给付由会员本人受领,死亡给付由会员指定的受益人领。无受益人时,作为会员遗产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可以在参加本计划时热量定受益人,并且可以在保险期限内变更受益人。
第十二条 向办事处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1、互助保险计划书;
2、会员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
3、会员死亡,应提交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或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超过180天,治疗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残疾程度;
5、其他必要的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申请给付的,则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第十四条 本计划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五条 对本计划如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交仲栽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 本计划的解释权属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