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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工会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00:24: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厦门市总工会文件

厦工„2014‟11号

厦门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 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现将《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总工会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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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

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各级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各级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 2 —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

1、工会会员会费;

2、基层单位拨缴经费;

3、上级工会补助;

4、政府或行政补助;

5、其他收入。

第二章 工会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要紧紧围绕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重点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开展教育、文体、宣传、劳动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场地使用费;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文化活动、联谊联欢、体育健身等活动所需的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场地使用、布置费;文体活动的演出补贴、比赛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各类讲座、报告会等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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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活动;组织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职工书屋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劳动竞赛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岗位练兵等活动所需的场地使用、耗材、比赛奖励、工作人员费用等。

5、职工疗休养方面。组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员工、患职业病职工疗休养活动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开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艰苦岗位、特殊工作岗位职工的疗休养经费,可采取单位补助和个人自付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职工维权支出。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主要包括:

1、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活动所需工作经费;

2、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对露天、高温一线职工、班组的防暑降温慰问;对困难职工子女就学的助学活动;对病困职工的慰问等;

3、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如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工作经费;

第七条 工会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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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费、讲课酬金以及餐费补助等;

2、工会开展评优评先活动的奖励;

3、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女工委员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等所需的会议资料、场地使用、会场布置及相关费用;

4、开展外事活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支出;

5、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经费;

6、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经费;

7、经审专用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第八条 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第九条 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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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集体福利支出。指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三章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该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账户,建立预算、决算制度,独立进行核算。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严禁乱支滥用工会经费;严禁扩大工会经费开支范围;严禁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严禁工会帐户成为行政违法违纪开支的“防空洞”;严禁做假帐、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严格控制行政性和资本性开支。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要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经费支出审批、费用控制和票据管理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 — 6 —

计、出纳要分设,钱、帐、物要分管,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一切费用报销都必须附有关单据、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由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先经工会会计人员审核后报工会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监督。严格执行工会财务的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经审组织的作用,在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方面主动接受本级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工会的预决算要向同级经审会汇报并接受其审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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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工会

2014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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