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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20-03-03 11:54: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商基础知识》知识要点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的含义: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政府的市场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者及其时间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它的内涵:管理的主体是国家;管理的对象是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的性质是经济行政监督;管理的方法以行政执法为主。

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的特点:1、管理领域不断扩大;2、管理内容上具有综合性;3、管理过程的系统性;4、管理方式的间接性;5、管理利益的超脱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三定”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市场运行的基本要素: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目标:工商行政管理应以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力,创造或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

经济杠杆:是国家价值形式影响和调节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种经济手段的总称。 经济主管部门:用经济杠杆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管理部门。 经济立法和执法部门: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利益关系的部门。

商品经济: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是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它的内涵是:1、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顺利、健康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的最终目标;2、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目标的途径;3、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目标的外部表现。

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观念,对生产经营主体及市场行为进行科学的规范,以及为实施这些规范所进行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的工作:制定规则;组织实施规则;宣传规则。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市场经济秩序所规定的标准和原则,监督检查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对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者进行处置,保护合法的市场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的市场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实现自身的管理目标,而必须具备的职责和功能。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种类:1、监督职能,就是监督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服务职能,树立正确完整的行政观念,体系行政管理的服务性本质,把“人民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检验工作的第一标准;3、协调职能,指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对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经济关系进行的协调管理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事务的国家职能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序列中的重要组成部门。它的基本特征:1、是国家行政机关;2、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3、其行政管理职能范畴是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管理机关的性质:指在其实施行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所表现的质的规定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性质:1、在其监督管理活动性质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济行政监督管理机关;2、在其监督管理的行为方式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性质又可归类于经济行政执法。

根据2001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能:1、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2、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施监督管理。3、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4、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5、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6、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7、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8、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9、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10、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11、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12、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1、规章制定和发布权;2、登记注册权;3、对市场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确认权;4、对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行为者的依法查处权;5、市场交易场所的经营秩序维护权;6、要求执法外部协助配合和保护权;7、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权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设置的原则:依法设置的原则;精干的原则;统一的原则;分机管理的原则;职位、职权、职责一致原则;服务原则;效能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的管理市场活动的组织结构形式和工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广义的讲,包括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工勤人员;狭义的讲,专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特征: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业务;享有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履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作用:1、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者;2、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协调者;3、是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者;4、是工商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者;5、是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法律的宣传者。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思想品德是根本;知识结构是基础;基本能力是核心;身体状况是前提。 公务员行为规范:指国家公务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从政指导思想和执行公务的基本准则,是国家公务员规定的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言行标准和行政积累。

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行为的意义: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有利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能;有利于培养一致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信念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行政行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行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日常活动中的仪表规范。

第二章

企业:指依法成立的、享有独立经营权利和独立经济利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登记管理:指国家授权的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进行登记注册,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是登记主管机关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体现。我国的企业登记管理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外商投资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掷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1)上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分工如下: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企业登记管理的职能:1、登记注册职能,指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律的要求,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一切在市场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注册一般有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2、监督管理职能,指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企业登记注册行为履行监督管理的核子能。

企业登记管理的性质:法人登记、营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区别:1、登记的对象不同。企业法人登记的对象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营业登记的对象是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不能对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业单位。2、登记的目的和产生的后果不同。企业法人登记,是确立企业在民事活动中的主体资格并同时获得经营权。营业登记只取得合法经营权,不能独立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登记所要求的条件和内容不同。企业法人登记必须具备组织章程、注册资本、独立核算、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等条件。营业登记凭其主管部门或所属法人同意的文件及其具备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即可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办理营业登记。

企业登记管理法律体系是调整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二者之间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有关所有制的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三)有关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四)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五)有关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发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6、《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7、《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8、《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9、《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企业登记管理对象:

(一)非公司企业:1、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全民所有,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2、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动分配为主的经营组织,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是指企业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4、联营企业,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本着自愿、平等、合理、互利的原则所组成的某种联合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

(二)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一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4、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2、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3、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有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企业登记程序:指为保证登记实体法规的实施和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法规和制度等形式规定的,申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时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和原则。

设立企业一般应经过三个程序:1、设立审批程序,2、企业申请登记程序,3、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的核准登记注册程序。企业登记程序主要是指登记主管机关的核准登记注册程序。

企业登记程序的规定:

(一)企业申请登记,申请方式有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二)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批程序:审查、受理和决定。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实收资本;6、公司类型;7、经营范围;8、营业期限;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宗旨、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的基本规范。是以书面形式规范公司设立的目的、宗旨、组织原则、组织机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方式、资金的筹集、利润的分配、股东的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2、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3、公司的监督机构是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4、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经理。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变更登记:是指企业注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改变涉及登记注册的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迁移等,应当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企业法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成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解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营业登记:指登记主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又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合法经营权的登记行为。范围:联营企业,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1、监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2、监督企业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3、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4、制止和查处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监督管理的方式:1、日常管理,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依法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查以及对新成立企业进行定期回访,属于经常性、分散性监督管理。2、年度检验,是一种年度化、制度化的监督管理方式。

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简称为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经济户口”: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确认生产、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综合情况的总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管理辖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市场行为和对其监督管理有关情况的记录。既反映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和经营活动情况,也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经济户口”的内容:登记注册系统、监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系统。

“经济户口”与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的关系:1、经济户口的建立和管理是实施企业信用工程的基本依据,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实施企业信用体系工程的基本要求之一;2、建立企业的信用体系,可以更好地实施“经济户口”管理;3、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可以进一步增强执法效果。总之,建好管好“经济户口”是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必须依赖于“经济户口”的建立。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指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经依法核准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特殊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公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形式,享有特殊的权利能力;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必须经过国家核准登记,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在债务责任承担上,负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合伙经营。

私营企业: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盈利性组织。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类型。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实体。它的特征:1、有一个自然人投资;2、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在外承担无限责任。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授权核发给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无照经营的认定:1、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3、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规定办理重新登记手续而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市场: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以商品交换为核心内容,包含商品交换场所以及商品交换关系的集合体。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市场是商品交换活动的全过程,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是一个商品经济范畴,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市场载体的状况是衡量市场发育程度的重要标志。

市场的构成要素:1、市场主体,指拥有商品所有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商品交换活动,以实现其经济目的的当事人。市场主体是构成市场的能动要素。2、市场客体,指作为交换对象的各种商品。3、市场行为,指市场通过开展一定的商品交换活动以实现特定经济目的的行为。包含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两种基本类型。4、市场规则,指由市场管理主体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制定的,用来约束市场经济活动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范和准则。包括市场进入规则、市场行为规则、市场退出规则。

市场的分类:按市场交易的内容划分,可分为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按商品的不同属性可分为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按市场运行过程中交易方式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现货交易市场与期货交易市场、批发交易市场和零售交易市场等。

市场运行的基础:

(一)经济基础:1、社会分工基础;2、独立的商品所有制基础。

(二)法律基础:1、市场主体制度;市场主体指市场活动的当事人或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制度指调节这些市场当事人参加市场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的法律规范。2、市场客体制度;市场客体指作为交换对象的各种商品,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市场客体制度指从法律上赋予市场客体一定的性质和特征,规定市场客体进入市场的范围、条件和要求等方面的规范。3、市场契约制度;市场契约指两个以上市场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体现了契约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市场信用关系;市场契约制度是指确认这种市场信用关系的合理性及法律效力,保证市场信用关系顺利实现的法律规范。4、市场竞争制度;市场竞争指市场主体为争取各自的经济利益和有利的市场条件而展开相互较量的过程;市场竞争制度指规定竞争的原则、范围和各项竞争规则,明确正当与不正当竞争界限的法律规范、反垄断的法律规范等。5、市场调控制度,指国家运用一定手段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实施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文化基础:1、市场价值准则,指对市场活动过程及其后果作出是否善恶判断的标准。2、市场观念体系,指根据一定的市场价值准则对各种市场行为形成的社会评价和自我意识的总和。3、市场心理承受力,指人们承担市场刺激所造成心理压力的心理素质水平。

市场运行的动力机制:它是各个经济主体对其经济利益的追求,这种追求是通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来实现的。1、市场运行的内在动力是经济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2、市场运行的外在诱导力是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

市场规范管理职能:国家市场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作用于管理客体的客观功能。1、规范职能,国家市场管理机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指导、约束市场主体及其交易、竞争的行为。2、监督职能,国家市场管理机关以法律准则、指标体系等为依据,检查、检测经营者的欣慰。3、查处职能,国家市场管理机关对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职能。 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1、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规范管理;2、对市场客体进行管理;3、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管理;4、研究探索市场规范管理的方式方法;5、研究拟定规范各类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

市场规范管理的方式:市场巡查制、市场预警制、日常监管与专项市场整治相结合。

市场巡查制:市场巡查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市场检查的主要形式;市场巡查的方式有区域巡查、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实现市场巡查制的三个结合,建立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1)与“经济户口”管理相结合,(2)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相结合,(3)与商品准入制度相结合。

市场预警制的工作程序包括:组织巡查、预警警示、限期整改、依法查处、终结存档。

商品交易市场: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固定的交易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分别纳税,有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管理,实施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定义的要点:1、商品交易市场是依法设立的而不是随便设立的;2、商品交易市场是有固定的交易设施的有形市场而不是无形市场;3、商品交易市场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而不是只有一个经营者;4、商品交易市场是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统一经营管理的而不是进场经营者可以自行其是;5、商品交易市场是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6、商品交易市场的上市商品范围主要是消费品和生产资料;7、商品交易市场的商品交易方式是现货交易而不是期货交易。

商品交易市场的根本特征:在商品交易市场中存在着两个以上责任主体,一般表现为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和市场经营者。 市场经营管理单位:指通过从事商品交易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场地和设施,为进场经营者提供服务而获取租金或报酬的经济组织。

市场经营者: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的监管;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管;对上市商品范围的监管;对经营行为的监管。

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指作为出租方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自有或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作为承租方的其他商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报酬的行为。

商品展销会:有一个或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会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经纪人: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进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纪组织。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的目的: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 第五章

公平交易:一般意义上的公平交易指交易主体合情、合理、合法地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或活动。公平交易执法中的公平交易指交易主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市场交易;其立足点和出发点是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公平交易的原则:指所有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和遵守的基本准则。1、自愿原则,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有权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平等原则,指任何参加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3、公平原则,指社会公平竞争观念在法律上的表现。4、诚实信用原则,指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

公平交易执法:广义的公平交易执法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与交易,制止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对市场不公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控制、协调以及处理等执法活动的总称。狭义的公平交易执法仅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公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处理等执法活动。

公平交易执法的特征:1、公平交易执法的主体是具有公平交易执法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公平交易执法的性质是国家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3、公平交易执法的客体是市场交易主体的违法行为;4、公平交易执法的相对人是市场交易中的经营者;5、公平交易执法具有主动性。

公平交易执法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

公平交易执法的原则:公平交易执法的原则是指公平交易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和基本要求。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合法性原则,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平交易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活动;2、合理性原则,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平交易执法过程中,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要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体现公正与合理;3、保护国家利益和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原则。

正当竞争:市场主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等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竞争活动。 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一切违反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特别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从事的市场竞争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指出去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以外的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竞争的行为。其具体含义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采用欺诈、胁迫、利诱等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包括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两种情况。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商业诋毁行为。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中,前三项行为可以概括地称为仿冒行为,第四项行为可以称为虚骄的商品标识行为。

仿冒行为:指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标识或商业信誉,或者使用与他人的商业标识相近似的标识,从而造成市场误认或混淆行为。仿冒行为主要有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

仿冒行为的特点:1、仿冒行为具有公开性;2、仿冒行为表现为模仿和冒充两种形式;3、仿冒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标识或商业信誉;4、仿冒的后果是产生市场混淆。

虚假表示行为: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虚假表示行为的特征:1、行为表现具有广泛性,即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也表现为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虚假表示的本质表现为造成或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

虚假表示行为的表现形式: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认证标志:指质量认证机构准许经其认证产品质量合格的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名优标志:指经国际或国内有关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评定为名优产品而发给经营者的质量荣誉标志。2、伪造产地;商品的产地是指商品的制造地、加工地或者商品生产者的所在地。3、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指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反应商品质量的各种内容作不真实的或令人误解的标注,使消费者和用户无法或难以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从而发生误认、误购的行为。

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特征:1、从主观目的上看,行为人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2、从行为本身上看,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这是贿赂的本质;3、从贿赂的对象看,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回扣: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表现。

回扣的法律特征:1、回扣是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3、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回扣与商业贿赂的联系:1、两种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促使交易达成;2、两种行为的实质都是通过给予对方不同形式的好处,进行收买、买通;3、回扣以商业贿赂论处,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

回扣与商业贿赂的区别:1、“帐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条件,却不是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而其他商业贿赂不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而是在商品价款之外给付对方的财物;3、回扣一般发生在交易达成之时之后;而其他商业贿赂在交易达成之前,之时或之后均可发生。4、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而其他商业贿赂可以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也可以是买方付给卖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折扣和佣金是商业惯例,是商业活动中的基本做法,也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格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折扣与回扣的区别:二者之间的联系:都是卖方给买方的,都是商品价款德鄂一部分。二者之间的区别:1、是否明示入账是折扣与回扣的本质区别,也是合法与非法的界限;2、给付的对象不完全相同。

佣金: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佣金的法律特征:1、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2、收受佣金的中间人既要有独立的地位,又要有合法的经营资格;3、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必须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的内容:凡是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影响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虚假宣传的本质特征:造成或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2、该信息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权利人:包括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及认定: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3、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有奖销售: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以奖励购买者的行为。 有奖销售的特征:1、有奖销售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2、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了营利;3、用于有奖销售的赠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4、有奖销售中存在着主从关系,即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关系与给付赠品的赠与关系,后者附属于前者。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的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我国明确禁止的三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欺骗性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采用各种欺骗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包括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质次价高”的商品包括质价不符的商品和劣质商品;3、巨奖销售,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商业诋毁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征:1、有明确的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2、行为手段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3、有特定的诋毁对象,诋毁的对象必须是竞争对手,即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4、行为后果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权:1、询问权;2、查询、复制有关材料,收集证据权;3、检查权;4、采取强制措施权。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用企业: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公用企业的特征:1、公用企业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进行设置;2、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3、公用企业是国家特殊管制的企业,涉及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4、公用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

独占地位: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合法的规范文件的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竞争以及用户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具体类型:1、专营专卖行业;2、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基础性服务的行为;3、国家需要特别管制的行业或产品。

“质次价高商品”: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不属于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合的合格产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

“滥收费用”: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包括应当收费而超过标准收费,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

搭售商品:指销售者利用其经济技术优势,在销售商品时搭售其他的商品,销售的商品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 招标:指招标人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文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招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

投标: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保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的条件的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传销行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传销违法活动查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企业: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直销员:指在固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六章

商标: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因此,商标的使用者是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消费者;商标的标志物是商品或服务;标志的目的是为了使不同厂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相互区别。

商标的基本特征:1、商标是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特定标志;2、商标具有显著性;3、商标具有独占性;4、商标具有价值,是一种无形资产;5、商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商标的种类:1、按照商标标志的构成要素可分为文字商标(指以文字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指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数字商标(指以数字构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立体商标(指由产品的外型、包装、容器及其他具有立体外观的三维标志构成)和组合商标(指由文字、图形、文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要素任意地进行组合而形成的商标)。2、按照商标注册与否可分为注册商标(指经使用商标人按照法定手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和未注册商标(指未经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3、按照商标使用者分类可分为商品商标(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用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经销的同一或者类似商品的专用标记)和服务商标(指使用于服务项目,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同类服务项目的专用标志)。4、按照商标用途或功能分类可分为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管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产品的标志)、等级商标(指同一企业对同类商品因质量、规格、等级不同而使用的系列商标)、联合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和防御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驰名商标在与驰名商标指定的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

商标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行使商标权和商标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是商标专用权。1982年我国历史上第一步保护商标的基本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于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享有的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商标权的特征:1、商标权具有合法性;2、商标权具有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3、商标权具有地域性;4、商标权具有时效性。

商标权的主体指依法享有商标所有权的人。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也称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有创设而来,不以市场存在的商标权为依据而产生。采取的原则有使用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和混合原则。2、继承所得,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不是最初由商标注册机关授予,而是以市场存在的商标权为依据而获得的商标。主要的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

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内容:指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范围。1、商标专用权;2、商标禁止权;3、商标转让权;4、许可使用权。

注册商标制度: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商标注册的原则:之商标注册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2、申请在先原则,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而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3、一个商标一个类别一份申请原则,指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件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4、优先权原则。

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商标注册审查阶段:1、形式审查阶段,是对注册申请进行的与商标本身情况无关的、关于申请手续和程序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审查。2、实质审查,是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含义及其客观效果等进行的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据以作出驳回申请或者给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决定。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被核准的最重要的环节。3、初步审定公告,经实质审查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的商标在《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三个月并接受商标异议。4、核准注册,指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正式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的法律事实。

商标异议:指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异议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近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而是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

注册商标的期限:也叫商标的有效期,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续展:指通过法定程序,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至有效期届满之后6个月的时间之内可以提出申请。

注册商标的转让: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按一定的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原商标所有人称为转让人,接受一方称为受让人。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两种。

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1、连带转让原则,指商标权人在转让其注册上半时,必须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信誉,或者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一般转让,而不能只转让其注册商标而不转让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企业或企业的信誉。2、自由转让原则,指商标权人既可以连同其营业转让注册商标,也可以将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以一定条件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根据基本的许可条件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和普通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法,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管理机构:指国家主管商标工作的专门政府机构,包括中央与地方有关职能机构。我国商标管理采取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办法。

商标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商标主管部门,是全国性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所有的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工作和其他重要的业务。其主要职责有:1、受理和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代表国家对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核准注册,授予专用权,颁发《商标注册证》;2、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注册和注销工作;3、办理商标撤销等有关商标确权方面的工作;4、办理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5、办理有关商标管理的其他事务;6、指导各地的商标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的专门商标评审机构,它独立于商标局,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有:1、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进行复审;2、对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申请,进行复审;3、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进行复审;4、对不服商标局驳回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进行复审;5、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申请进行复审;6、对已经注册商标有争议或者注册不当的商标进行复审。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其主要管理内容有:1、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注明注册标记,而未注册商标绝对不能标注该标记;2、《商标注册证》的管理;3、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核定的商品范围;4、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违背有关禁止性规定;5、注册商标不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6、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权的保护:指当侵害商标人的商标权利及其利益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时,用法律手段制止和制裁这种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能够正常享有和行使商标权。

商标侵权行为: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一切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罪:指以营利或者以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故意侵犯其他注册商标专有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驰名商标:通常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其主要特征有:1、驰名商标历史悠久,知名度高;2、驰名商标品质恒久保证,声誉卓著;3、驰名商标行销面广,市场占有率高;4、驰名商标具有独立的无形财产权,其价值难以估量;5、驰名商标易受侵害。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签订、成员国最广泛的保护商标权、专利权的一项综合性的国际条约。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从1997年7月1日起,《巴黎公约》开始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马德里协定》:是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精神制订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协定。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该协议,适用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尼斯协定》:全称为《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约定》,是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时对商品和服务如何分类的约定,其目的在于解决各国在商标注册方面因商品和服务分类差异对商标国际注册时所遭遇的不便。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该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是经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形成的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一个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总协定。

第七章

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承担者提供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的特征:广告是一种信息传播;广告通过一定的媒介来发布;广告通常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广告有其特定的宣传目的。

广告的构成要素:1、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广告媒体,又称广告媒介,是广告主推销商品、服务以及传播信息所借助的物质技术手段。3、广告信息,指广告的主要内容。4、广告费,指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广告活动而付出的费用。

广告的分类:1、按广告的内容和性质可分为商业广告、社会广告、文化广告和政府广告。2、按广告媒体可分为印刷媒体广告、电子媒体广告、邮寄广告、户外广告、展示广告和其他媒体广告。3、按是否营利为目的可分为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4、按广告诉求的对象可分为消费者广告、工业用户广告、商业贸易广告和专业性广告。

广告的作用:1、传播信息,加速商品流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传播是广告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基本的功能。2、指导消费,创造并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3、有助于开展公平的市场竞争。4、沟通国际商情,促进对外贸易发展。5、美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广告监督管理:指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授予的职权,代表国家对广告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指导的活动。它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行为之一。

广告监督管理的作用:1、有助于发挥广告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2、有助于规范广告竞争行为,促进广告业的繁荣;3、有助于维护广告真实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有助于促进广告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 广告监督管理体制:以政府管理为主,行业自律为辅。

广告管理制度:以广告活动为对象的一系列关于管理广告活动主体和客体行为规范的总和。 广告审查:指在广告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审查。

广告代理:是广告经营活动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广告代理人在广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直接对被代理人产出权利、义务的广告业务活动。

广告主的业务:指广告主在参与广告活动中根据法规的规定,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责任。广告主的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提供证明广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材料的义务,而是保证广告活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广告经营: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并以此获得报酬的行为。从事广告经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电视、报纸、广播、杂志是广告发布的四大传统媒体。

广告经营者:是广告业的主体,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是广告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广告内容管理的宗旨和目的: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以及思想性。

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指应当真实客观地传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对其功能、价值、特点、效果不吹嘘夸大,不弄虚作假。其基本要求:1、广告介绍的商品或服务是真实、客观存在的;2、广告内容能够被科学的依据所证实;3、广告内容与实际相一致。

广告内容的合法性:指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以及采取的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基本要求:1、广告主主体资格符合规定;2、被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应是国家许可的;3、广告的表现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广告内容的科学性:指广告内容所涉及的观点、方法具有的科学依据。其主要要求:1、广告中的专业性内容应经过规定程序的科学鉴定、审定;2、广告中使用的术语、产品成分名称,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广告内容不应使用普通消费者由于缺乏专门知识而产生误解和错觉。

广告内容的思想性:指广告的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要积极健康,要有利于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其具体要求:1、广告的内容应当健康有益,积极向上,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2、广告内容应符合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广告语言文字是广告内容的载体和表现形式。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性、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疗器械:指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器械、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他相关物品。

农药: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物质。

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禽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 药品广告:指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性症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广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治疗性药品发给的是“准”字号,保健性药品发给的是“健”字号)

医疗广告:指医疗机构利用各种媒体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的审查机关是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烟草广告: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酒类广告:指含有酒类商品名称、商标、包装、制酒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广告。

食品广告按食品分类可分为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和新资源食品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的对象:1、利用公共或者自由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橱窗等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的内容:规划管理、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内容管理和查处有关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

印刷品广告:指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形式的广告。从内容上看,印刷品广告应由广告主出资,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目的;从发布形式上看,印刷品广告发布的主要途径是张贴、直接发送、邮寄;从表现形式看,印刷品广告主要是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形式。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和邮寄印刷品广告是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重点。

广告违法行为:指违反我国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1、广告违法行为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广告违法行为是违反我国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3、广告违法行为是依照我国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4、广告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行为。

广告违法行为的种类: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

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形式: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指广告监管机关依法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有违法内容的广告,以便进行检查和纠正违法行为。2、责令公开更正,指广告监督机关依法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其已发布的违法广告以等额的广告费用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予以纠正或改正;目的是为了消除违法广告对消费者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3、责令改正,指对广告内容的改正,包括广告违法内容的删除和应当在广告内容中注明的字样的增加。4、没收广告费用,指广告监管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非法从事广告活动所得的广告费用予以没收。5、没收非法所得,指广告监管机关依法对伪造、变造或转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所得的违法收入予以没收。6、罚款,指广告监管机关对违反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一种处罚。7、停止广告业务,之广告监管机关对违反广告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取消其经营资格,令其停止广告业务活动,检查和纠正广告违反行为的一种处罚。

虚假广告:指以欺骗方式进行的内容不真实的广告宣传。根据其欺骗手段和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欺诈性虚假广告,吹嘘、夸大性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性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广告违法行为中危害最大,也最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重点所在。

违禁广告: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刊播、设置、张贴的内容。

广告经营中的无照经营: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擅自承办广告业务的行为。

广告经营中的超越经营范围:指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客户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营业证照所明确规定的营业范围而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

广告经营中禁止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指广告活动中损害其他广告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广告市场秩序的行为。 凡采用付费的新闻报道形式介绍企业或商品的,即构成刊播新闻广告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指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接济等形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维护消费者权益争议,维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法定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指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面履行,以此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指消费者经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后,可向本人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被投诉单位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指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不成后,可选择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指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约在先和争议发生后,双方和解和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据此提请仲裁机构查辩是非,分清责任,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视为消费者。

消费者的特征:

1、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2、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

4、消费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包括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和环境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财产安全权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收的服务本事安全。

2、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二是所要知悉的内容必须是全面具体的。

3、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即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要求和意愿选择商品和服务;其主要内容有: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是非接受服务;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是否接受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和拒绝强制交易。

5、求偿权,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取知识权,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是检举、控告、批评和建议。

经营者:指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个人。

经营者的特征: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营利为目的;

2、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3、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营者的义务:指经营者在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1、承担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无须另行约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起码要求,是经营者应履行义务的最低标准。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提供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格式合同指经营者为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单方拟定的并且不允许消费者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条款。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而引起的争议。

求偿归责原则:

1、消费者向生产者求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消费者向销售者求偿实现过错责任原则。

求偿时效:指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限。《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最核心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和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两种基本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者申诉主要采取行政调解办法。受理消费者申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途径之一。

受理消费者申诉: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的予以保护的请求进行的审查、立案和处理活动。

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它们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并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监督;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公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假冒伪劣商品:指假商品、冒牌商品和劣质商品的总称。假商品指商品名称与商品质地不符,以假充真的商品;冒牌商品指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劣质商品指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影响正常使用的商品。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特点:

1、隐蔽性;

2、组织性;

3、顽固性;

4、区域性;

5、公开仿冒国外名牌企业产品;

6、制假活动向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转移。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计划地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定检验机构,开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监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知道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包括定向监测和不定向监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查的三个阶段是准备工作阶段、实施抽查阶段和后处理阶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制度:

1、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

2、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经营者要做到:查验“两个主体”、查验商品质量、记好“两本帐”;

3、重要商品备案制度;

4、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5、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6、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日常检查和巡查。

“12315”:是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及其职责,依托12315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权益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执法网络。

“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

1、方便消费者申诉,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强化了市场的监管,加大了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的力度;

3、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4、促进了企业自律,增强了经营者的服务意识。

第九章

工商执法办案:由工商执法和工商办案两部分组成。工商执法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总称;包括了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主体的退出的机关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活动。工商办案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使调查权、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某种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给予处罚的活动。工商执法办案的依据就是工商执法办案人员在案件的调查、处理时所适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机制:指在一定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互为因果而形成的自动的有机的调控过程。 工商执法办案的机制:指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各办案机构与办案人员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互为因果而形成的自动的有机的调控过程。可以概括为“首长领导,部门负责,专人承办”。首长领导指由各级办案机构的行政首长对整个办案工作进行统一领导。部门负责指由各级办案机构对执法办案工作统一负责。专人承办指各类工商违法违规案件均由各级办案机构的办案人员具体承办。 工商执法办案的程序:

1、获取线索,发现案源;是工商执法机关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2、立案,指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行政违法案件成立的活动。

3、调查取证,指案件承办人员对所要处理的行政案件进行了解、核实和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工商执法办案的中心环节和核心程序。它的任务是弄清事实,查清行政相对人是否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

4、结案,指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通过审查、分析、思考,将案件的调查情况、证据状况及定性处罚建议作出综述并写出结案报告的活动。

5、执行,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将执行决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执法活动。

6、复议和应诉。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再次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应诉是行政机关因行政相对人不服其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诉讼的活动,是一种司法救助的程序。

7、案件评查,是各级办案机关内部对所办案件进行评比和检查的一种活动。

8、案卷归档,指由办案机关将所查处的工商违法案件立卷材料进行整理、归类并专门予以存放和保管的活动。

调查询问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四项原则”指合法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诉的原则,严禁诱供、指供的原则。“六项要求”指一人被问,二人在场,三种对象,四项义务,五项权利,六项注意。

工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除、有法定依据、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简易程序的内容: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3、当场出具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工商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的内容:案源(或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批准、处罚、送达等。

工商行政处罚的管辖: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同一区域的上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以及不同地域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查处各种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内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制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移送管辖。

办案“四分离”: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各类违法违章的案件,实行立案、调查、核审、执行相互分离的制度。 告知:指执法机关在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诉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期间:指一定法律事实存续的时间长度,以时、日、月计算,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送达:指执法机关传递法律文书的方式,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听证程序: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的范围: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作出的哪些行政处罚应当进行听证。

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2、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3、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听证的原则:指进行听证应当遵循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程序规则。

1、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2、公开、公正;

3、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听证主持人:依法主持听证活动的人。

听证参加人:参与听证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记录人员、其他人员。

听证程序规则:告知、受理、听证准备、听证。

执行: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将行政决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执法活动。

执行程序:指执行活动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和要求的总称。其内容有:自动履行、强制执行、财务的执行、吊销证照的执行。

工商执法救助程序:指工商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任追究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各种方法、步骤的总称。主要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行政赔偿三种方式。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有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请求。

2、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只有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才能由原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觉得。

3、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

4、行政复议原则上只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只有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时,才能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力的行政机关。其特点: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种:一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二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管辖: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复议管辖权与行政领导权或者指导权直接相连,是行政复议权的表现。

行政复议管辖的类型:

1、一般管辖,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适用于一般机构设置或一般案件的权限分工。

2、特殊管辖,指除一般管辖以外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

3、移送管辖,指接受属于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的一种制度。

4、指定管辖,指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1、申请人,指因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

2、被申请人,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即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第三人,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代理人,指在行政复议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他人进行复议的人。

工商行政复议:指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处理,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重新审议并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处罚决定或者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工商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具体包括的类型:

1、对警告、罚款、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法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4、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6、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行为。

工商行政复议的条件:指工商行政复议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针对工商行政处罚提起;

2、必须以被处罚者自己的名义提起;

3、必须有相应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4、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但是法律规定等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拒或者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清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提起。

工商行政复议的程序:即工商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的步骤与要求。

1、申请人向作出工商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工商行政复议申请书。

2、工商行政复议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5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决定受理的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其60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审查,并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要求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直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利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其特征是:

1、行政诉讼是法院适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2、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活动。

行政诉讼管辖: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指因起诉、应诉或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在行政案件的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并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联系的人。

1、原告,之因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指由原告指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共同诉讼人,指参加到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两种类型。

4、第三人,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诉讼代理人,之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受当事人委托,享有代理权,并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包括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类型。

工商行政诉讼:指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因不服工商行政复议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核心是由人民法院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工商行政诉讼的特征:指工商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显著区别。

1、必须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

2、在诉讼中必须以被告负举证责任为主,原告负举证责任为辅;

3、在诉讼中必须以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

4、在诉讼中不适用调解;

5、一般已经过行政复议为前提,直接起诉为例外。

工商行政诉讼的范围:指相对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类型同行政复议)

工商行政诉讼的条件:指提起工商行政诉讼应当具有哪些条件。

1、必须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

2、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3、必须在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之内;

4、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直接起诉的期限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

工商行政诉讼的程序:指工商行政诉讼应遵循的步骤和要求。

1、原告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

2、人民法院依法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当事人的参与下,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4、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并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工商行政赔偿: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工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失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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