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报审批规定及办证程序
一、探矿权申报审批法规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
(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采矿权市场的暂行规定》
(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二、探矿权授予机关
探矿权由省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授予。
除下列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以外的探矿权,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批授予:
(一)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矿产资源。
三、有偿授予探矿权的范围
下列区域或矿种的探矿权,必须采取有偿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可供进一步勘查工作的矿产地;
(二)已列入《湖北省矿产储量表》,但需补充勘查工作的归国家出资勘查空白矿产地;
(三)前两项规定外的下列勘查风险不大的非金属矿产:
石灰岩、大理石、花岗岩、玄武岩、磷、硫铁矿、矽线石、硅灰石、岩盐、石榴子石、沸石、硬石膏、重晶石、煤、地热、方解石、萤石、泥灰石、白云岩、砂岩、页岩、高岭土、累托石、膨润土、蛇纹岩、辉绿岩、安山岩、闪光岩、珍珠岩、板岩、矿泉水、各类雕刻用石料。
(四)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采用有偿方式授予探矿权的区块单元。
四、探矿权申报程序
(一)探矿权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探矿权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l、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3、勘查计划、勘查合同或有委托勘查的证明复印件;
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滚动开发矿区范围。
l、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开发矿区范围;
2、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3、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4、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5、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要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四)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耷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上述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人按照上述规定交纳探矿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后,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