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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家鑫案看媒体审判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0: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班级:新闻二班

姓名:王鑫月

学号:1011040209

“言杀药家鑫”中的媒体角色

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26岁女子张妙.因担心自己的车牌号被对方记下,药家鑫持水果刀朝对方连捅8刀,致其死亡。2011年4月22日, 沸沸扬扬吵了整整半年的陕西药家鑫案在西安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犯罪嫌疑人药家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月20日的二审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喧嚣一时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自事件发生,各大报纸、网站纷纷刊载各种消息及言论,让本来一起普通肇事杀人案慢慢变得非同寻常了!离奇扭曲的行为、狂暴躁动的民意、错乱纷杂的信息、暴戾极端的表达、荒谬模糊的开脱„„一切角色的膨胀和萎缩都发挥到了极致。“网络审判”、“媒体审判”这类词汇一次次出现在各种评论中,“药家鑫,不是法律干掉你,就是你干掉法律”顶着如此的残酷地舆论压力,无疑已经对司法审判的进行构成了一定冲击。同时,来自民众及各界的质疑,也让媒体的公信力与权威性遭遇了巨大的挑战。似乎在法院宣判之前,民众已经给了药家鑫必死的判决,对生命最初的尊重与挽留,已经完全被愤怒所遮蔽,药案是互联网时代典型的群众审判。造成如此“以群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的现实,这不仅是媒体的失误,更加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如果不在这种嗜血的狂欢中清醒,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从新闻角度而言,新闻报道是完全的事实报道,不掺加记者个人任何的情感倾向和喜恶,真实是前提也是必须。一辆私家车和两个父母身份,药家鑫被贴上了“富二代”的标签,继“我爸是李刚”事件后,无疑,给了广大民众先入为主的观念,事实上,无论他背景是贫是富,之于案件,是完全没有任何干系的,也不存在笃定的影响力。中国贪污腐败之风一段时间内的不能改变的现实,使大多数人尤其是普通民众普遍存在的“仇富”、“仇官”心理,专横任性腐败的权力催生反抗的民意、逆反的民意,也使这种民意染上暴戾与非理性的病毒,给药家鑫的枷锁填上了一份沉重的镣铐。而后来《勿让药家鑫肇事杀人误入标签式批判惯性》等报道,以及网上对药家鑫家庭背景的争议以及媒体发布的关于其并非富家子弟的消息,在完全被愤怒冲昏头脑的群众眼里,造成的只能是反效果。和随后而至的“激情杀人”“职业习惯”等说法,一起在众人眼里构成了显得十分拙劣而低俗的开脱。《杀人乱扯“弹钢琴”,强奸要赖“俯卧撑”?》等文章充分表明人们对于药家鑫的坏印象已经进一步坐实,此类报道也闪烁出浓重的媒体倾向,难脱审判之嫌。加之,公众认定,司法腐败的泛滥会造成杀人凶手的逍遥法外,于是大家义愤填膺,齐声喊杀。此时,某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言论甚嚣尘上,无论如何强调司法独立不受媒体舆论左右,但司法也不可避免的需要在法律范围内回应民意,舆论对司法施压,司法难逃被非理性的民意所绑架。

此外,过度详尽地关注报道此案各种细节情节,也让药家鑫案件和司法部门的公正执法背上了一层阴影。“学妹声援、激情杀人、弹琴理论、以其开头废除死刑”各种层出不穷的报道相关联,私人言论泛滥,对民众对案件的理性判断造成的更加深刻的影响。完全不具备专业知识和高等教育的群众并不能像李玫瑾教授等人那么理智地以专业的角度分析本案,某些探究和分析甚至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此时的公共知识分子和媒体引导越是不想药家鑫死,民众越是不会放过药家鑫。此时,“杀死一个人会使那么多人感到痛快,而阻止杀一个人的努力激起那么强烈愤恨”的事实,已经形成,各种仇恨因子同时爆发,应经成为司法审判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如此情况下的药家鑫,故意杀人罪,已经完全没有活下来的可能。任何形式的杀戮都不能称得上一件好事!悔过书被指不真诚,以前的荣誉成为讽刺,哭泣被批作秀,同学邻居的请愿书更被判断为药家一手操办。同情并不能成为破坏法制的托词。如此一棍子打死的全盘否定,之于一个人来说,这未免太过偏激、太过残酷了!司法部门最后在庭审现场首次发出500份之多民意调查问卷,不只是司法民主的一种诉求,更加是司法部门对于民意的变相试探。“言杀药家鑫”虽然广大民众和网友占据主体,但各大媒体确实难逃罪责。不管是前期的消息报道,还是后期不成功的舆论引导,都成为了公众舆论的制高点,为人们发泄情绪提供了的契机,给后来民愤之火熊熊燃烧添加了至关重要的几把柴火。

媒体审判在各种案件前后不断在言论中出现,不仅对民众的情绪造成影响,为社会治安添加了众多不和谐因素,同时,也严重干预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为司法部门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制造了困境。所以,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我们不得不反思,如何才能在客观、公正、真实报道和法律范围内的舆论监督的前提下,避免出现媒体审判。这是现行社会大环境下,我们,不只是媒体,也是社会各界必须关注并为此付出努力的大问题。从药家鑫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处理偏差,会造成媒体、社会专业人士或机构和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垮台。“请问,去央视哭一次要花多少钱?”、“砖家”这类言论不会唯独出现在药家鑫案中,甚至可能造成更大的受灾面,也完全在预料内。到了似乎‘民意’代表公平、正义、良心的地步,那法治岂不形同虚设?‘民意’审判的声音,左右法理的审判,是法律的尴尬,更是法律的悲剧,这是必须避免的!

当前社会,如何避免媒体审判的现象?这是社会共修的大课题。

自媒体而言,最初,媒体在报道新闻事实的时候,要注意在字里行间、举手投足不掺杂个人情感和判断,呈现给受众最原始的事实。凡是经过加工的东西,都可能遭到有心之人的存心挑剔,如果我们自己做到没有任何谎言和倾向,就可以理直气壮的面对来自各界的各种质疑之声。

其次,我不支持,媒体在案件没有完全定案之前刊载任何个人言论、公共言论和会可能误导受众的实质性报道,即媒体不应该在司法之前作出定性判断。任何媒体提前表态和定位都有可能带来舆论**,尤其是那些完全找不出根据的猜测和自以为权威的解读,无疑为社会舆论制造噱头,进而造成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我们必须知道,对于法律,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许讨论,更不允许模棱两可的偏向,公众和媒体都不该在对未来猜测假设的基础上对司法置喙!而是审判后,对于已成的事实,媒体和公众才存在自由的评论权!

此外,严格舆论监督制度,提高媒体公信力。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将直接影响到媒体的执行力和影响力,而媒体审判,对司法的权威性也造成一定的冲击!媒体舆论监督在发挥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遏制司法腐败作用的同时,不该干涉到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就要求司法要做到高度公正透明。对此,部分人提倡的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就很值得提倡。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是可以寻求平衡的,前提就是媒体对于司法工作的不干涉,不评价,我想,如果媒体作为隐形的第三方来单纯的对司法做出“视”的动作,不仅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可以减低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力,同时能够达到监督的目的!媒体及公众都不该做事前预测,“查案是警方的事,审判是法院的事”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任何外力的干涉,都会带来未知的歧义,而媒体就是为其设置隔离带,保证其独立进行、不备干涉。

除此之外,全面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也很重要。媒体人应该具有高度的新闻敏感,预见所发报道可能产生的结果,提前合理小心的措辞,寻求理智的引导,引导向理智的方向,在舆论发生偏差时,做出及时而有效的引导。强化社会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把社会效益置于经济效益之上,提高媒体公信力。

当前的社会现状,要彻底避免媒体审判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我们作为媒体方,在合理利用言论、出版自由的同时,依然要尽可能的提高对司法的监督力,减少干预力,协力在实践中寻求最优平衡!

《从“药家鑫案”看庭审报道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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