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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6: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管理,强化会计核算,严格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维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精神,结合XX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社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制,联社财务会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具体负责财务收支计划制定和落实,定期检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同时联社建立财务审批制度,较大或重大物品采购由联社集中采购。

第三条 联社对信用社费用实行费用额和费用率“双线”控制原则,各基层信用社所有费用一律由信用社主任审批,大额费用由联社财务审批会审批;联社机关和联社营业部部分费用由联社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信用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依法合规计算国家税收,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审批制度

第五条 坚持“分级管理,监督制约,量入为出,勤俭办社”的原则和“统一标准,自我核算”的体制管理财务收支。

第六条 联社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联社及信用社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核,重大财务事项收支实行集体研究、上报审批。信用社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有主任、副主任、委派会计、信贷会计或外勤信贷员三人以上组成。

第七条 下列财务收支事项需上报审批后方可执行。

(一)固定资产购置、报损;

(二)购置低值易耗品;

(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维修;

(四)室外内外装饰、装修;

(五)其他营业支出、营业外费用支出;

(六)超过规定比例列支;

(七)非经营性其他应收款列支。

第八条 信用社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要求,需要购置应当在年初元月份制订计划,上报联社审批,无特殊情况,年度中间不审批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第九条 信用社进行大宗固定资产维修,改造室内外装饰、装修应在年初制订计划上报联社审批,联社派人实地勘察以后下批复,再实施。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按照确有需要的原则,信用社随时报告,经财务会议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审批财务收支事项,信用社应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经财务会议审批后,下批复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营业费用开支,降低费用率水平。

1、印刷费:指印刷的各种业务凭证、账薄和报表的费用。各社每年编制账表凭证购置计划,并将计划上报联社,由联社统一采购。

2、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内(即:业务招待费按营业收入的5‰比例;业务宣传费按营业收入的5‰比例),不得突破,并坚持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3、电子设备运转费:指信用社为业务需要而购置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等费用,这些费用可据实列入成本。单笔金额500元以上的报联社审批,不得先斩后奏。

4、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汽车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等有关费用支出。对钞币运送费实行总额控制的办法,对油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负。

5、安全防卫费:各社用于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购置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监控装置以及安装营业网点防护门、窗、柜台栏杆、购置消防用具、保安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经联社批准的其他安全防卫费等费用可据实列入成本,但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专项审批制度,所有安全保卫装置必须由联社统一采购、统一维修、统一护理。其中,用于夜间值班人员补贴按每人每夜10元标准给予补助。

6、邮电费:邮电费支出要从严控制,对办公电话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信用社本部每月控制在300元以内,联社营业部每月控制在700元以内,各分支机构每月控制在50元以内,超支自负;对信用社主任、副主任,每月包干费严格按规定执行。

7、公杂费:公杂费支出要严格按信用社业务经营需要及财税制度规定,从严控制,采取包干的办法,节余归公,超支自负,根据各社在岗职工人数,控制在每人每月30元包干费用内据实列支。

8、差旅费:指信用社工作人员经联社批准外出学习、参加会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其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按以下标准列支: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省内地区10元、省外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予以补助。

(2)出差人员开会、培训期间已经安排就餐的,期间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只享受来回途中的伙食补助。

(3)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为:a.在地区范围内每人每晚40元,本省内每人每晚200元;b.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4)出差人员的交通费。不论外出参加会议人员,还是学习人员,期间发生的交通费自理,只准报销往返车票。

(5)经联社批准外出学习人员,除学杂费、住宿费、往返车费,其余费用一律自理。

(6)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委派会计、信贷员等因工作需要,列支市内交通费的,严格按规定据实列支,并实行限额控制,不得突破。

9、水电费:信用社水电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负。

10、会议费: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的办法,各社不得擅自列支会议费,确因工作需要列支会议费的,需上报联社审批,上报列支会议费必须详细说明原因,各社不得先列支后上报,如有发现,由各社当事人自行处理,联社不予审批。

11、租赁费:指信用社因业务经营需要以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等所支付的租金,经联社审批后列支。各社不得先列支后上报,如有发现,由各社当事人自行处理,联社不予审批。

12、修理费:指信用社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单笔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报联社审批,不得先斩后奏。

13、营业费用中按比例提取、使用的,一定要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失业保险金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2%、1.5%、2%计提;劳动保险金按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比例提取上缴。

14、其他支出的管理。各社对5321营业费用科目中的其他费用、5341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中的其他营业支出、5361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其他营业外支出不得随意列支,信用社除按比例列支以外的费用,凡单笔费用列支500元以上(含500元)由联社财务部初审,经初审后上报联社财务审批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各社对应收账款应加强核算,严禁以信用社资金垫付其他不合理款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表外科目的管理。信用社报表上的表外科目,是会计报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社应高度重视表外科目核算,不得随意更改或属表外科目核算的不纳入该科目核算,特别是抵押品、质押品、已核销的呆账贷款和已置换不良贷款,应严格加强管理,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联社将不定期对表外科目核算的范围、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各社应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加大检查频率。要严格按照《XX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有关执行,凡检查发现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混乱的信用社,应追究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费用不定时召开审批。 第十六条 联社集体采购经财务审批会研究后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联社信用社财务部应建立会议审批记录簿,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形成决议后与人员签字证明。

第三章 基本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基层信用社委派会计是各项费用审核的第一关,对费用是否超标、超范围以及费用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严格把关,对不按程序报批或报批后未按核准项目乱列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加强固定资产、抵债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保证集体财产不流失。

1、对固定资产的购建、维修、改建、装潢等必须由联社招标做出施工方案,经公开招标后由信用社同施工方签订协议并做出工程预算,经联社审核后方可施工。工程结束后由施工方做出决算,报联社办公会议审批结算工程款。

2、加强固定资产、抵债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基层信用社自身使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依法收回的抵债资产,必须全部设立明细账、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其增减变化情况,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每季度清查一次,发现多、缺应查清原因,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报批处理,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条 信用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据实核算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严禁隐匿、截留、挪用、转移、私分各项收入以及擅自扩大业务支出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项业务经营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管理。

(一)利息支出。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和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1、应付利息计提范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

2、计提应付利息方法。按省联社综合业务系统逐月计提。

(二)金融往来利息支出。信用社与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当年如有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三)手续费支出。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或代理其他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四)其他营业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

1、呆账准备金。

(1)呆账准备计提范围。信用社应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呆账准备,具体会计科目为: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进出口押汇、待处理抵债资产、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应收利息(不含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进出口押汇、待处理抵债资产、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等科目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投资)、长期投资(不含采用成本市场与市场孰低法或公允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入股联社资金、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和存出保证金(不含存放省联社结算中心账户上为准,不包括未达账)、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2)计提方法。按呆账准备金科目余额不低于各类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差额提取,超过部分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3)账务核算。信用社要在1291科目下设二级账户:税前专项准备和税后专项准备。

“税前专项准备”用于核算从成本中提取,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1%部分和呆(坏)账核销。经过呆账核销,余额低于1%时,要及时从成本中提取,提取部分不进行纳税调整;“税后专项准备”主要核算从成本中提取超过1%进行纳税调整部分和收回已核销呆账,本账户呆增加不减少,拨备覆盖率达到100%时,可不再提取。

(4)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比例。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即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还应对贷款以外资产(包括抵债资产、投资资产)的风险予以合理估计并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如当年经营发生亏损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在税收上,计提的需要纳税调整的资产减值准备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折旧。

(1)计提范围。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各类设备、季节性停用及维修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2)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3)计提方法。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按使用年限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

(4)预计净残值率按5%执行。

(5)计算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6)计提规定:信用社固定资产折旧实行按季计提,季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4

(六)营业税金及附加计提标准

1、营业税。根据税务部门的征收期,按当期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的3%按季计提。

2、其他税金及附加。

城建税, 教育附加税、水利基金、价调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信用社按所在地区规定比例计提上缴。

(七)所得税计提标准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八)关于利润分配(当年年终决算以决算会议文件为准)。

1、未分配前的股金红利;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不低于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提取一般准备。具体提取比例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董)理事会确定,但一般准备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5、按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6、向社员分配利润。现金红得加转增股金金金额额合计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10%。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以上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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