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经营协议合同
甲方:赤峰市林西县双赢萤石矿业有限公司
法人:张凤铭
乙方: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自然人:宋亚峰
甲乙双方商定,赤峰市林西县新林镇大乌兰一队矿区,转让给乙方进行独立经营开采,在经营开采期间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六项:
1、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合法经营开采权,一切开采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保证向乙方提供民间占地、供电及周边琐事的调解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组织生产,按矿山建设“三同时”的原则进行矿山建设和开采,乙方开采的区段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3、乙方必须遵纪守法,进行合法经营,经营期间乙方经营的区段发生的工商管理、国税、地税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缴纳。
4、乙方在经营开采的区段投资500万,在乙方收回投资500万元期间,乙方按总纯利润的30%无偿给甲方,乙方收回投资500万元后,该区段纯利润按甲方占55%,乙方占45%进行分配。该区段经营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将该区段矿区转卖或租赁给他人。
5、以上民间协议合同甲乙双方及中证人各一份,此协议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三方签字生效。
6、此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首先自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当地的法律部门解决。
甲方:
乙方:
中证人:
2009年三月
《矿山经营协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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