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柳州市映山街33号新世界商场一楼有商铺一间,铺面号为1A30号。经营范围为: 化妆品、百货零售。乙方有资金和经营渠道及经营管理办法,双方同意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合作经营。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汇总乙方营业收支情况,由甲方统一交纳税费。
2、负责交纳商场的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费,商场总体经营方面的广告宣传费、商场公共设施修理费。
第二条乙方责任
1、负责门面的装修和费用,所有装修须征得商场管理部门的同意并负责清理装修垃圾,不得破坏门面结构。
2、负责投入流动资金采购商品,商品的保管、营销等工作,不得存放超过贰仟元商品在门面如遗失,超过部分由
乙方负责。乙方如超过贰仟元商品,自行带离商场或交商场管理部门保管。乙方负责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及发生的费用。
3、负责交纳门面内额外申请的用电费用及商场开空调时的空调使用费用。
4、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准跨越占道经营。严禁利用门面从事违法活动,其经营
活动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严格遵守《商场管理条例》。
5、遵守安全防火、消防及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如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火灾事故,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完全责任。
6、必须爱护门面内的各种设施,如有损坏,必须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其中
柜三个>。
7、必须按商场统一规定的时间开门营业,如违反规定不按时开门、关门,乙方须交纳200元/次的违约金给商场管
理部门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关系。乙方每月末30日前向甲方汇报商品进销情况。
8、乙方同意参加商场开展的各项促销活动及发行的各类优惠卡(卷)并分摊相应费用。
9、商场为敞开式(无门)经营,营业时间内乙方不准用任何物体遮盖门口及商品,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导。
10、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给乙方经营门面造成损失,甲方与乙方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双
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11、如遇市政府部门整改门面造成乙方经营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第三条合作保证金:乙方向甲方支付合作保证金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保证金不计息,合作期满退还。
第四条合作期限: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
第五条合作分成:每月保底 贰 仟 伍 佰元整或另行商定,乙方每月15日前需将下月保底款付给甲方,否则甲方
有权解除合作关系。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13978230010联系电话: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有争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柳州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由于国家政策范围或政府行为造成双方终止合作,不在违约范围。 空调如有损坏或供电部门停电不算甲方违约范围。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期起生效。合作期满前10—15天,办理下一年合作经营手续,乙方在同等条件有优先权。 本协议共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