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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督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5: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效能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县委、县政府《舒城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暂行办法》精神,为确保机关效能建设扎实有效开展,决定聘请一批效能监督员,为加强管理,保障效能监督员充分行使职权,制定本办法。

一、效能监督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和要求;

(二)反映县直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反馈、监督县直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应邀参加县效能办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各项检查工作。承担县效能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每半年向县效能办提供不少于一条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

二、效能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县直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有权就督查中发现的县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向县效能办提出投诉和处理意见;

(三)效能监督员履行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扰效能监督员履行职责;

(四)效能监督员在履行职权时,不得以效能监督员的身份干预、影响机关正常公务活动,或为本人和他人谋取私利;

(五)效能监督员在履行职权时,应遵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依规监督,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

(六)对打击报复效能监督员或不配合、不支持效能监督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县效能办将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三、效能监督员的聘任

1、效能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2)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3)热心参与和支持效能建设,联系群众面广;(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2、聘请效能监督员的程序:由县人大、政协、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等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县效能办审核并征得本人同意,确定效能监督员人选,颁发聘书和《效能监督员证》;

3、效能监督员的任期:一般为二年,可以续任;个别任期内需调整的,由相应部门提出补充人选,由县效能办聘任。

四、效能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效能监督员发现县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电话或书面告知县效能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效能监督员日常接到的投诉件或投诉电话,可附意见送县效能办。属于直查快办的投诉件,由县效能办组织进行调查核实;需转交有关部门查处的,由效能办领导签批后转办;

(三)效能监督员参与明察暗访时,发现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可建议其现场纠正,并采集有关证据或做好记录,当日报县效能办;

(四)效能监督员认为需要亲自参与调查核实的投诉件,由督查股把关,并报效能办领导同意,以效能监督员的名义开展调查核实。

五、效能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一)效能监督员在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领导下,由县效能办统一组织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活动。县效能办督查股负责对监督员的管理、联络、组织、协调与指导;

(二)县效能办不定期召开效能监督员座谈会、汇报会,交流情况,沟通信息;每半年向效能监督员通报一次机关效能工作情况,并听取对机关效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县效能办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效能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工作;

(四)县效能办负责组织开展优秀效能监督员的评选活动,对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要求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单位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五)县效能办邀请效能监督员参加明查暗访、考核评议等活动的必要开支,由县效能办统一支付。

本办法由县效能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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