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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5: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消防业务办事指南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指南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

(一)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材料(证明文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新建工程消防设计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6、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消防设计审核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

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三、申报消防验收应当提供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第(八)项“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及其电子版本、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四、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计专家评审时间)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一、备案范围

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和消防验收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二、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广东消防网”(www.daodoc.com)的“办事服务大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三、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被抽查到的应当提供的材料要求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等);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申报审核信息表》一份(窗口领取或登录www.daodoc.com 下载,填好保存至光盘送窗口,不需打印))

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还应当提供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四、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当提供的资料要求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八)《申报竣工验收表》(登陆www.daodoc.com 下载,填好保存至光盘送窗口,不需打印)。

(九)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文件收讫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项“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及其电子版本、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

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网上备案服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之一,申请人须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请勿虚报、重报,或填报、发布其它无关信息。对在本站发布不良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二、申请方式

(一)直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见式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网吧申报安全检查还需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一份 (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二)通过互联网申请:请登陆“广东消防网”(www.daodoc.com)的“办事服务大厅”,按下列步骤操作:

1、阅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须知》;

2、填写申报人资料(带“*”号内容必填,下同);

3、对照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4、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并打印;

5、提交完成。

“广东消防网办事服务大厅”将自动发送网上受理情况电子邮件到申请人邮箱,若申请被受理,申请人需按照“直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所列资料做好准备,以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检查人员核对、收取。

三、办理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火灾事故调查指南

火灾发生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案,公安消防机构部门根据火灾情形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一、简易程序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并发给当事人。

二、一般火灾调查程序及处理时限

除适用简易程序外,按一般程序调查火灾,一般程序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火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

(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

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二、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高度以及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厂房、仓库等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等。

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5、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6、总平面。包括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拆除的情况,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

7、建筑、结构。包括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和总高,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和结构选型,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立面造型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建筑的安全疏散、消防电梯以及交通组织、垂直交通设施的布局,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等。

8、建筑电气

(1)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包括消防电源供电负荷等级确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备用电源性能要求及启动方式;变、配、发电站的位置、数量、容量及设备技术条件和选型要求;消防技术标准有要求的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型号和敷设方式,以及配电设备、灯具的选型、安装方式;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电源型式、灯具配置、线路选择及敷设方式、控制方式、持续时间;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供电时间等。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包括保护等级的确定及系统组成,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控制台(柜)等设备的选择,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控制逻辑关系及控制显示要求,概述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及消防通信,概述电气火灾报警,消防主电源、备用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传输、控制线缆选择及敷设要求,应急照明的联动控制方式等;当有智能化系统集成要求时,应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它子系统的接口方式及联动关系。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消防水源。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方位、接管管径及根数、能提供的水

压;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及供水能力、取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

(2)消防水泵房。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和运行要求。

(3)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及一次灭火用水量、总用水量的确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

(4)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用水量的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及技术保障措施。

(5)灭火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各类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系统组成、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

10、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方式,防排烟系统送风量、排烟量的确定,防排烟系统及设施配置、控制方式;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11、热能动力。包括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要求等燃料系统的设计说明;锅炉型式、规格、台数及其燃料系统等锅炉房设计说明;气体站房、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瓶组站等其他动力站房的设计说明。

(二)设计图纸

1、总平面 (1)区域位置图。

(2)总平面图: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结构

(1)平面图: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安全疏散楼梯、走道,消防电梯,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立面图: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的可见部分;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 (3)剖面图:应准确、清楚的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3、建筑电气

(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3)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

(4)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5、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

(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2)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6、热能动力

(1)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2)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三、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4、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6、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7、装修专业。包括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建情况;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二)装修专业设计图纸

1、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本工程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

火灾公共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依据及范围

一、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依据:

2009年4月20日,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91号),决定自5月起在全市公共娱乐场所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

作。试点工作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等规定和有关文件。

二、参与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单位范围:

本次参与试点工作的单位包括: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歌舞厅、影剧院、卡拉OK、俱乐部、游乐厅、酒吧、茶馆、网吧、桑拿浴室、水疗室、保龄球馆、桌球室、健身会所、休闲会所等公共娱乐场所。

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的受理机关

一、根据《消防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

(一)依据《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

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本文第一条第

(一)款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文第一条第

(一)款第2项第(1)目、第(2)目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依据《消防法》第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除本文第一条规定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

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将按规定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

三、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的受理机关

(一)支队受理的事项:

一、设有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1、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除设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及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和用途变更):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五、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深府[2009]189号)和《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6]22号)的规定,所有纳入并联审批项目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市重大投资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六、对上述列入支队审核验收范围内、以及本规定下发前已由支队审核验收(包括已经完成和正在审验的)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七、支队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受理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消防设计审核时,设计文件包括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内容的,应当一并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应在许可意见中予以明确。

(二)大队受理的事项:

除应由支队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窗口名称

联系电话

窗口地址

消防支队窗口

82105850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39号

福田大队窗口

83109801

福田区福民路与彩田南路交汇处

罗湖大队窗口

82445554

罗湖区宝岗路107号笋岗消防中队大院内

南山大队窗口

265427

21南山区桃园路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

1、2号窗口

盐田大队窗口

25226620

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人民政府服务中心内

宝安大队窗口

27660219

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

龙岗大队窗口

28924323

龙岗区龙岗中心城平安路1号

光明大队窗口

88211306

光明新区碧眼路区行政服务大厅内

坪山大队窗口 89590119 坪山新区大工业区金牛路2号(燕子岭派出所对面) 消防支队及各大队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

注:相关表格资料请登录以下互联网址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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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www.daodoc.com→资料下载→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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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办事指南

1.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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