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有关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意见的函》(哈规函[2005]103号)已由省安监局转我厅,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并通如下:
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有法律依据的。200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予以明确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所以该方面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规划审批阶段应当同时考虑“安全设施”。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确保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设施关系到党中央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落实,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的新的具体要求。请你局站在执政为民,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正确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你局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理解有误,第十五条规定“……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 而“安全预评价报告”不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前置性条件,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禁止的内容,因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黑安监联字[2005]5号)第四条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鉴此,请你局必须立即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黑安监联字[2005]5号)有关要求。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抄送:省安监局
《建设项目“三同时”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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