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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9: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一)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到“三同时”。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程序

1、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运营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交项目的设计文件及批复。

2、委托监测或调查。建设单位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放射性监测站进行监测,按国家环保部的规定,同级验收,同级监测。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

3、方案报审。受委托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编制监测或调查方案,建设单位将方案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验收监测或调查。受委托单位根据方案及审批意见开展工作,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套完整的验收材料(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三同时”报告情况报告各5份)。

5、完成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并将结果公示15天(需核实)后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主管部门:星子县环境保护局电话:0792-26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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