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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3: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办好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规范创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金是扶持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主创业,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正、专业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业基金来源于学校创业工作经费的专项拨款。 第四条 创业基金接纳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加入。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与规程,受理创业基金的申请,审查用款项目,跟踪经费使用,定期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七条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设立创业专项,对创业基金进

行专项管理。根据创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审批,负责创业基金项目经费的划拨核算。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八条 创业基金面向本校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未满一年的毕业生。 第九条 创业基金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团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二)申请项目具有创新性,并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

(三)申请团队应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或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 第十条 对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的扶持方式

(一)以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大学生创办有特色和创意、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的企业,创业团队使用创业基金购买的设备和服务等归学校所有,达到入库标准的应到相应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二) 每个创业项目扶持经费不超过20万;根据基金使用和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分期划拨,采取请款报销方式使用,经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由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核准报销,劳务费用总支出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50%。

(三)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与创业实践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含汽油费)、办公费(含图书资料费、复印费、版面费、出版费、电话费及入网等信息通信费)、会务费、聘用人员津贴、误餐费、设备采购费、仪器租用费、场地装修费等。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创业基金根据《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受理来自本校学生的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出创业基金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创业团队提交的申请项目材料进行程序审核,经过专家评审,报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创业团队依需要申请经费使用,并经批准后实报实销,经费审批应按学校财务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基金创业专项由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进行专项管理,项目经费的全部开支在计财处核算。

第十五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根据上一期经费使用情况提出下一期经费的划拨意见。 第十六条 通过批准、接受资助的创业团队,每月一次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信息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监管资助企业的资金使用,资助资金按前、后两批进行拨付,期中考核合格并符合创业园管理规定的企业方可获得后半期的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 对实施效果好,需继续扶持的创业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审批,给予滚动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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