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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来涉爆案件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1: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涉爆案件引发的思考

要:民用爆炸物品,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原料,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发展、经济繁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它所蕴含的巨大能量也为人民的安全带来了隐患。作为公安院校教师,笔者就近年来的涉爆案件出发,探讨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以期为减少涉爆案件的发生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字:涉爆案件

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

1、前言

民爆物品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和破坏力,是许多违法犯罪人员极想获取的作案工具。目前我国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主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这一条例,主要是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条例规定了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的管理职责。

近年来,各地涉爆案件频发,如2010年8月1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发生的爆炸案件;2010年8月19日在新疆阿克苏市郊发生的爆炸案件;2011年6月10日,在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西路市政府附近发生的爆炸案件;2011年福建“7·5”特大贩卖爆炸物品案件,这些案件无疑给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中国带来一定的影响。纵观这些涉爆案件,均与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因此只有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以期望从根本上解决爆炸案件的频繁发生。

2、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民用爆炸物品市场监管不严,非法市场泛滥

矿产开发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最为集中的部位之一,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大力整顿矿产开发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有效的成绩。但由于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分散执法、各自为政、协管机制不够完善和严密,各环节的衔接上难免出现疏漏,从而导致地下工厂、私人作坊大量涌现,非法私炒私制烟花爆竹等危险爆炸物品。

(2)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危害性宣传力度不够,私藏民用爆炸物品现象泛滥

根据《条例》第40条规定,民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防范设施。但是由于相关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生命权重视不够,缺乏基本的保存防范意识,或存在侥幸心理,在取得爆炸物品后,不是选择第一时间上缴,而是直接藏匿在自己家中,甚至隐藏在公共场所,加剧了对公共安全潜在的危害性。比如2006年7月7日,忻州市宁武县东寨镇东寨村王二文家因私藏民爆物品自燃起火,在群众救火和围观过程中,民爆物品突然发生爆炸,造成49人死亡,30人受伤,7间房屋被毁,周围多间房屋受损。 (3)民用爆炸物品监控不到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方面涉及到的管理部门较多,相互缺少沟通,不少企业借机未将购买的爆炸物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备案,私自将部分民用爆炸物品带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供自己或他人非法使用。这给社会的安全带来埋下隐患,致使恶性爆炸事件的发生率随之提升。如2001年7月26日,北京市大兴区团河新安里小区接连发生两起报复北京市监狱长和监狱医院书记的爆炸案件。

(4)利益的诱惑和法制不健全

民用爆炸物品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和原料,能够给企业或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丰厚的收益。面对巨额的利润,部分不法企业或个人无视《条例》的规定,私自买卖爆炸物品用于采矿、建筑等行业,滋生了爆炸物品的非法买卖活动的土壤。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而言,生产是源头,流通是枢纽,储存是重点,运输使用是关键,现行《条例》淡化甚至忽略了使用储存这一重要环节,为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对涉爆物品的生产销售作了相应的修改,却存在简单市场化倾向,并且对行政权的监督方面的规定有所欠缺,制约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4]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对策

(1) 健全监管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爆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控制民爆物品的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

[4]的规定,负责做好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于管理主体上存在多头管理,建议由当地党委政府牵头,各部门明确责任,依法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对非法采矿和其他涉爆违法犯罪实施严厉打击,建立健全一整套完整的跟踪监督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强化事后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从源头上切断私藏爆炸物的生存空间。

(2)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涉爆单位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比如视频、广播、报纸、展板、海报等,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长期性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应定期对民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关的安全防范技能和法律知识, 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加大对民警的培训力度,充实治爆队伍,尽可能堵塞工作中的漏洞。

此外应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可采取举报奖励政策,鼓励群众监督举报,防范于未然;另一方面群众应该积极响应号召,发现苗头及时反映,将危险扼杀在萌芽时期。 (3)完善法律制度,多管齐下打击犯罪

在增强部门间合作的同时,首先应尽快出台具体的、具有强制力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作为民爆物品管理的根本依据和准则,通过法律统一标准并完善职责,建立健全体系,将民爆物品的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其次公安机关应多管齐下打击涉爆犯罪一是加大统一打击整治力度,将经常性的打击整治同统一的打击整治相结合,做到万无一失;二是对涉爆违法分子要从快从重处罚,减少暴力案件和恐怖犯罪活动的发生,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4) 调整利益分配,引进高科技技术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问题的背后,实质上是利益分配的问题。虽然资源开发的利润分配应该是在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的,但也应该适当考虑一定的经济补偿。比如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力发展医疗保障制度等,这样地方社会可能因此停止铤而走险。同时引进先进的高科技技术,为公安机关购买高科技装备,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公安机关监管业务子系统,利用用计算机网络搭建爆炸物品以及涉爆人员、单位、事件等安全防范平台,全面立体的建设爆炸物品治安防控网络,实现民用爆炸物品由账面管理向轨迹跟踪、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监控、由事后处理向事前控制管理模式的根本转变,改变传统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模式, 为公安机关严抓、严管民用爆炸物品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4、结

民用爆炸物品作为社会经济转型的伴随物,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制度缺席的现象。因此,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也就必然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公安机关作为民 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需要认真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模式,减少涉爆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的公共安全,充分发挥民用爆炸物品在社会基础建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 1 ] 邓建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对策研究[ J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3) [ 2 ] 邢曼媛.论民用爆炸物品的刑法规制[J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 [ 3 ] 胡建刚.对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思考[J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 [ 4 ] 王新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效果分析[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8,( 1)

民用爆炸物品涉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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