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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稽告字()第4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02:18: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3年重大涉税案件

公告之一

违章单位:绍兴金骆驼针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购进的电缆线,金额86429.55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相关成本已进入管理费用,应补缴增值税14693.03元;同时应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3092.79元,应调增 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3336.76元;2011年2月购入长斗水槽、不锈钢蒸饭箱(已按固定资产处理)用于职工食堂,长斗水槽已一次性进入管理费用,进项税额806.41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应补缴增值税806.41元。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长斗水槽价税合计金额850.00元应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7.80元,应调减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4.46元。

2、2009年至2012年的期间费用中,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应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589.60元,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367.40元。

3、2009年至2012年列支内容开具不完整、发票复印件入账的发票6份,合计金额38290.35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660.35元,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630.00元。

4、2010年-2011年赠送给客户样衣、船样,内销产品未申报销售纳税,计销售收入123580.36元,应补缴增值税21008.64。同时应调增2010度年应纳税所得额59290.61元,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4289.75元。

5、从2010年1月起租房给李配红从事砂洗业务的砂洗车间,取得租金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每年租金收入10500元,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至2012年每个年度都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00元。

6、2009年-2012年接受利辛县鑫隆兔毛加工有限公司无货交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3993247.92元,进项税额678852.08元,价税合计46721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应补缴增值税678852.08元,同时应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54515.41元,应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1939.74元(2010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成本为738820.52元,其中2010年11月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成本307820.51元,实际列支410939.73元,103119.22元为2010年多结转的成本),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66578.64元,应调增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33333.35元。

上述几项合计,2009年度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70105.01元,2004年度结转到2009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691794.07元,2005年度结转到2009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195659.49元,2006年度结转到2009年度可弥处的亏损额149921.77元,2007年度结转到2009年度可弥处的亏损额309221.75元,2008年度结转到2009年度可弥处的亏损额1389138.97元,2009年度经计算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0,2008年结转到下一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为1353675.89元。

2010年度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483.49元,2010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1633691.63元,2010年度计算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53208.14元;2011年度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2250.35元,2011年可弥补的亏损额2389191.42元,2011年度计算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236941.07元;2012年度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3618.89元,2012年可弥补的亏损额2105166.50元,2012年度计算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1661547.61元。

7、2009年-2012年的出口备案资料保管不齐全,现已无法提供完整出口备案资料。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715360.16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2008年度可结转到下一年弥补的亏损额为1353675.89元,2010年度可结转到下一年弥补的亏损额为653208.14元,2011年度可结转到下一年弥补的亏损额为1236941.07元,2012年度可结转到下一年弥补的亏损额为1661547.61元。

查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

(一)项、第十条第

(一)项、第十九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

(六)项、第八条、第十条第

(八)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

(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追缴增值税715360.16元。

2、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70105.01元,2004年结转到2009年可弥补的亏损额691794.07元,2005年结转到2009年可弥处的亏损额195659.49元,2006年结转到2009年可弥处的亏损额149921.77元,2007年结转到2009年可弥处的亏损额309221.75元,2008年结转到2009年可弥处的亏损额1389138.97元,2009年经计算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0,2008年结转到下一年可弥补的亏损额1353675.89元。

2010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483.49元,2010年可弥补的亏损额1633691.63元,2010年计算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653208.14元;201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2250.35元,2011年可弥补的亏损额2389191.42元,2011年计算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1236941.07元;201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3618.89元,2012年可弥补的亏损额2105166.50元,2012年计算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1661547.61元。调整后,2008年可结转到下一年弥补的亏损额为1353675.89元,2010年可结转到下一年弥补的亏损额为653208.14元,2011年可结转到下一年弥补的亏损额为1236941.07元,2012年可结转到下一年弥补的亏损额为1661547.61元。

4、对违法事实处罚款762800.00元。 公告之二

违章单位:新昌县台格服饰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该公司在2011年5月,购进电脑横机7台,价税合计313810.00元直接用于出租,进项税额45596.32元已申报抵扣,应进项转出增值税45596.32元。2011年8月以原价销售给丁法林,未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6034.81元,同时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34.81元,出租取得租金收入7000.00元,2011年度多计提折旧8493.44元,以上合计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528.25元。

该公司将2011年1-9月购入的38台电脑横机于2011年11月销售给桐乡个体工商户,价税合计2936000元,2011年11月份已累计计提折旧96436.85元,固定资产净值2412964.94元,应补缴增值税410204.04元。12月已计提折旧19866.49元,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866.49元。

2、该公司在2010年度的经营中,从绍兴市运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昌县亚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栅栏、伸缩门、电动门用于非应税项目,总价税合计39132.00元,金额33562.33元,进项税额5569.67元已申报抵扣,应进项转出增值税5569.67元。

3、该公司在2011年度的经营中,从杭州协发地毯有限公司、城关永春装潢材料经营部购进地毯、瓷砖用于新厂房建造,已作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价税合计52685.00元,金额47363.25元,进项税额5321.75元已申报抵扣,应进项转出增值税5321.75元。另外购进石材和工程建设等开进普通发票全额记入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上述货物均为建造新厂房所领用的工程物资,不得作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2011年度相关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累计已摊销873643.32元,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73643.32元。

4、该公司在2010年至2011年的经营中,从广东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中纤板)、惠州市惠阳区正涂得宝化工有限公司(油漆天那水)、东莞市华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玻璃镜)、东美(紫金)人造板有限公司(中纤板)、深圳市康诺实业有限公司(地板)、广西贵港市恒运通中纤板有限公司(中密度纤维板)、惠州市三良木业有限公司(纤维板)、东莞市森宝康木业有限公司(中密度纤维板)、广西东正木业有限公司(中密度纤维板)、广东陆河泰润人造板有限公司(纤维板)的货物,价税合计2283988.03元,金额1952126.52元,进项税额331861.51元已申报抵扣,上述货物全部用于商场装修,该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进项税额已转出266093.74元,并调减了2011年度应税所得额,以上应进项转出增值税65767.77元,同时其装修费应作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应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7792.52元。应调增2011年度应税所得额1523348.63元。

5、该公司向杭州四季青服装市场经营户洪雪恒购进服装,通过协查系统协查证实此发票是取得洪雪恒提供的由苏州飞毛剑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50000.00元,金额213675.22元,进项税额36324.78元已于2010年12月申报抵扣,应补缴增值税36324.78元。同时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3675.22元。

6、该公司在2011年度的经营中,销售给深圳市茂业百货华强有限公司产品长期挂账在应收账款贷方,未申报纳税,价税合计800000.00元,不含税销售额683760.68元,应补缴增值税116239.32元。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94830927.27元,主营业务成本79543360.54元,应结转销售成本573531.62元,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0229.06元。

7、该公司在2010年至2011年度的经营中,羊毛衫销售通过个人银行卡收款不开发票不申报纳税,价税合计1259026.08元,应补缴增值税182935.41元。应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40099.40元,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35991.27元。

8、该公司在2009年至2010年的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未保管仓库实物明细账。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873993.87元,应调增2010年度应税所得额861567.14元,应调增2011年度应税所得额3284607.02元。 查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

九、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作如下处理: 1.追缴增值税873993.87元,追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215391.79元,追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821151.76元。

2.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对违法事实处罚款1067000元。 公告之三

违章单位:新昌县乾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销售磁控无梭机给绍兴市大众丝网有限公司,取得收入为1288040元,不含税金额1100888.89元,发出货物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至12月7日,收取货款时间为2011年8月至12月。2011年11月30日你单位已申报纳税金额382769.23元,2012年4月已申报纳税金额177393.16元,以上合计已申报金额560162.39元,未申报纳税金额540726.5元,应补缴增值税91923.50元。

2、销售磁控无梭机给淳安县东方丝织有限公司账外收入27万元,不含税金额230769.23元。发货时间为2011年6月28日,未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39230.77元。

3、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798.79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380.74元,应纳税所得额3418.05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41.80元。上述违法事实

1、2可结转成本为155804.78元,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93084.11元,调整后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796502.16元,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2011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9125.54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41.8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8783.74元。对2011年发出货物而在2012年4月申报金额177393.16元及相应结转的成本155804.78元,同时修改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将收入和成本同时进行相应的调减。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31154.27元,应补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198783.74元。

查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

(一)项、第十九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追缴增值税131154.27元。

2、追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198783.74元。

3、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对违法事实处罚款165000.00元。

公告之四

违章单位:新昌县友谊标准件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2010年至2012年的经营过程中,通过账外废料销售给个人取得现金收入未申报纳税,价税合计2144295.22元,应补缴增值税311564.25元。

2、2011年至2012年的经营过程中,厂房出租通过账外取得搭电费收入,未申报纳税,价税合计230551.86元,应补缴增值税33499.00元。

3、2012年的财务账簿中发现,应收账款(新昌县元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贷方余额164645.00元,系2007年6月份收取产品电线销售给新昌县元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开发票,未申报纳税,销售额140722.22元,应补缴增值税23922.78元。

查处结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

(一)项、第十九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等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追缴增值税368986.03元;

2.对少申报缴纳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3.对少缴的增值税处罚款185000.00元。

公告之五

违章单位:新昌永青纺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2012年10月取得与实际运输单位不相符的虚开运输业统一发票壹份,票号10140131,运费金额43666.00元,税额3056.62元,已在当月申报抵扣,应转出进项税额3056.62元,运输费用40609.38元不得进入成本,应调增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609.38元。

2、2011-2012年期间账外提供委托加工业务,收到销售货款 717181.62 元(其中2011年12月份108949.52元、2012年9-12月份608232.10元)未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应补缴2011年度增值税18521.42元,应补缴2012年度增值税103399.46元,应调减2011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108949.52元,应调增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17181.62 元。

上述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24977.5元,应调减2011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108949.52元,应调增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57791元,应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189447.75元。

查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

(一)项、第九条、第十九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如下处理:

1、追缴2011年度增值税18521.42元;追缴2012年度增值税106456.08元。

2、追缴2012年度所得税189447.75元。

3、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对违法事实处罚款165500元。

公告之六

违章单位:浙江人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1.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经营期间,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已责令限期改正。2. 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经营期间,销售给泉州新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单位和个人的防雷产品及部件、废铁、钢材等取得销售收入3238675.28元(含税)未入账,未开票,未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470576.75元。3.取得的3238675.28元销售收入(含税)的原材料成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已在当年当月购入、生产、销售期全部结转无余额,应调增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225617.18元,2010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3139.46元,已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20627.90元,应补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61561.26元;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0822.02元,2011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37697.38元,已缴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84424.35元,应补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115205.50元。应调增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2081659.33元,2012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59978.73元,已缴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114994.68元,应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520414.84元。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470576.7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97181.60元。

查处结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

(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

(一)项、第十九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追缴增值税470576.75元。 2.追缴企业所得税697181.60元。 3.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对违法事实处罚款584900.00元。

公告之七

违章单位:浙江日利实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2010年至2011年经营期间,对不符合规定的研发费进行了加计扣除,金额1974238.83元,2010年账上多结转成本542043.91元,2011年与2012年在税前多列工资261866元,税前列支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金额270199.58元,以上合计应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2043.91元, 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13486.46元, 应调增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92817.95元;

2、没收石玉强的10000元定金应作营业外收入,应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3、2009年3月卖给昌邑利州纺织有限公司的设备实现销售收入598290.60元,其中170940.17元销售收入在2013年5月3日已开具发票,并在2013年6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9059.83元,构成滞后销售行为,应对该笔滞后缴纳的增值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未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427350.43元,应补缴2009年度增值税72649.57元,同时应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98290.60元。

4、2010年6月份卖给桐乡梧桐恒圣并线加工厂设备实现销售收入646153.85元,其中476923.07元销售收入在2013年5月3开具发票,并在2013年6月申报缴纳增值税81076.92元,构成滞后销售行为,应对该笔滞后缴纳的增值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未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169230.78元,应补缴2010年度增值税28769.23元,同时应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46153.85元。

5、2011年3月份卖给海宁市捷达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设备实现销售收入51965.81元,并在2013年9月申报缴纳增值税8834.19元,构成滞后销售行为,对该笔滞后缴纳的增值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单位2011年11月份卖给吴江宏信纺织布业有限公司的设备实现销售收入166666.67元,并在2013年6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8333.33元,构成滞后销售行为,对该笔滞后缴纳的增值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8632.48元。

6、你单位2011年没收的绍兴上品针织有限公司的定金100000.00元,应调增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0元。

以上共应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98290.60元,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98197.76元,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32118.94元,调增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92817.95元,2008年你单位亏损额70951.83元,2009年亏损额1978331.41元,调整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380040.81元,加上2008年的亏损企业在2010年度可弥补实际亏损额-1450992.64元,2010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887030.4元,弥补亏损1450992.64元,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36037.76元,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70075.97元201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432118.94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62042.97元,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37471.36元,201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392817.95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355346.59元。

以上应补交2009年度增值税72649.57元,2010年度增值税28769.23元;应补交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109009.44元,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240510.74元,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338836.65元。

查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

(一)项、第十九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理:

1、追缴2009年度增值税72649.57元,追缴2010年度增值税28769.23元。

2、追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109009.44元,追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240510.74元,追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338836.65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88356.83元。

3、对追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对违法事实处罚款498900.00元。

公告之八

违章单位:浙江新维普添加剂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2011年7月6日申报虾青素10%等类胡萝卜素最迟货物查验记录放行、2011年7月22日申报维生素AD3最迟货物查验记录放行之后至2011年9月海关查处期间出口的虾青素10%、维生素AD3等四种商品与海关2011年9月查处的货物相同,商品编码归类错误,此期间虾青素10%等类胡萝卜素按商品编码2936290090(退税率17%)出口销售额为16836494.15元,已退税款2862204.00元;维生素AD3按商品编码2936290090(退税率17%)出口销售额为8452551.23元,已退税款1436933.72元。甬关缉违字[2012]5号海关认定虾青素10%商品编号应为3204199000,退税率为0;维生素AD3商品编号应为2936900000,退税率为13%。

上述合计应追缴已退增值税3200306.05元,调减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200306.05元。

查处结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如下处理:

1、追缴增值税3200306.05元;

2、调减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200306.05元,退还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400038.26元。

公告之九

违章单位: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

违法事实:2011年7月7日至2011年10月17日申报的BETA-胡萝卜素微粒10%CWS-OS、β-胡萝卜素30%、班蝥黄10%CWS三种商品按其他维生素商品编码2936290090申报退税,退税率17%,出口销售额为1594227.51元,已退税款271018.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关缉不罚字[2012]1号),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3204199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税率为0,应追缴已退增值税271018.67元。

查处结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追缴增值税271018.67元。

组通字4号

德矿字4号

赣教字〔〕4号

新农办〔〕4号

劳锅字[1988]4号

山东师大校办字4号

调查问卷(班组)4号字

饶群办字〔〕4号

康人劳字4号

津财大党组字4号

新国税稽告字()第4号
《新国税稽告字()第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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