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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8: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二章: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答:A公司需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原因:A公司以保函换取到了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A公司也因根据保函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吸取教训:(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FCA合同,FCA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实在卖方(B公司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包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2)A公司向承运人开据保单以换取清洁提单,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①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②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 第三章: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

答案:答:无道理。原因:因为CIF是采用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其实货物才在运输图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要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卖方单据中缺少保单,即使货物完好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第四章有一年,中国某外贸公司为

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 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的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 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需要维修时,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该国内用户不能很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从中学到,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严格考虑到多方面的问题,明确产品品名条款及质量条款等多方面的问题,充分了解对方的具体信息。在签订品名条款时应注意合理性、正确性及明确性。在签订品质条款时,应对成交商品的质量要求做出全面、确切的规定。订立严格的买卖合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五章 中国某公司按FOB条件于某年从国··············

答案:答:国际货物的买卖中,合同的签订需慎重考虑。每一个贸易术语均有多种变形条款及规定,所以不能仅依靠一个贸易术语一笔带过该合同中的装运、滞期费、速遣费等问题,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责义务,以防引发争议和纠纷。同时,对于确定国外装运港时,应结合考虑装运港的特殊因素,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有无冰封期等,再做出相应的规定。总之,买卖双方在明确装运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顶得合理,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考虑,特别是国外港口很多,情况复杂,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格外谨慎。

第六章非洲某商人(卖家)曾按CIF波士顿港向美国某商人·······

答案:保险公司完全有理。根据CIF,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之前的风险归卖方,之后风险归买方,由于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归买方,所以买方才会按照CIF条款让卖方代付保险费,如果运输途中有风险,买方就可以保单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因此买方肯定保自己的风险部分(即越过船舷后)。而题中是在货物越过船舷前就出事了,风险归卖方,不在CIF中的保险部分,保险公司当然有理由拒绝赔偿。除非卖方在自己的风险部分也投保,才有可能索赔 第七章 中国某商人(卖方)曾向西欧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

答案:答:事实表明,该公司经办人员复合人员工作粗枝大叶,责任心差,特别是该公司财会人员和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提出质疑后,复合人员还一再坚持并无差错,这件事,幸亏中间商非常诚实,尚未酿成太大经济损失,但对外却造成不良影响。错付佣金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值得我们今后注意。

第八章 1.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

答案:答: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2 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分期支款时须提·····

答案:2答:不能。这是因为,与UCP600不同,ISP98明确规定了每次交单均具有独立性,即受益人未能按期交单,并不影响下次交单。 第九章某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以CFR······················· 答案(1)进口商的索赔无道理。2)这个安全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3)结合本案例:

1、进口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

2、进口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3、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进口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凭以上三点:我国公司可拒绝进口客户的索赔要求。 第十章买卖双方按CIF鹿特丹,即期信·········· 答案 本案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转船\",卖方按此规定及时将货装上直达约定目的港的班轮,并凭直达提单议付了货款,故卖方没有违约。至于船方中途擅自转船造成货物晚到,应由船方负责,买方可凭直达提单向船方索赔。

第十二章 买方接受卖方按FOB条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出售···········

答:卖方毁约不合理,因为卖方发盘后,买方修改的内容与卖方无关并没有实质上改变了发盘内容,并及时做出了还盘。卖方在收到还盘后并没有立即表示异议,其实已经算是默认接受了买方的还盘。所以,卖方毁约无理。 因为卖方没遵守合约条款造成买方经济上的损失所以买方有权像卖方提出索赔。

第三十章1.内地某生产企业在广交会以FOB方式与英国某进口······

答案:没必要,理由如下:首先,按照中国以及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反过来说如果要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这整份合同必须不具有不合法的地方,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我们自然也就不用履行了。而按照合同的说法,由英国进口商提供铁桶,按照合同不能具有不合法的地方这个原则,这里的提供明显是指合法提供,而英方的漏检行为明显使这个提供的行为不合法。所以,要么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要么是英方先违约,无论哪个理由,中方都不再有提供发货的义务。中方应尽快与英方磋商,寻求解决办法,例如由英方罚款或用别的包装等。如果英方毁约,则去索赔。明确责任的归属,据理力争,不要因为他人的指责就把自己处在一个被动挨打的位置,引致自己更大的损失。同时,若我们进口时有某些要求让出口方执行要首先了解该国相关法律。用CIF可以省去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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