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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技术员岗位职责及问责条款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2: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技术负责人

一、岗位职责:

1、对全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本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2、掌握和了解与本矿井田范围相邻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防止发生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

3、组织编写矿井安全发展规划、安技措工程项目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4、组织审批矿井各项工程设计方案、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等

5、领导安全科研项目和技术革新活动,组织推广安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

6、定期召开安全技术工作会议,研究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提升运输等重大灾害事故的技术措施,并检查落实。

7、负责\"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项目的落实。

二、问责条款:

(一)、一般规定:

1、未组织编制、完善煤矿安全发展规划、安技工程项目计划、矿井灾害及处理计划的、未组织审批和贯彻落实矿井各项工程设计方案、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处300─500元处罚,并由矿长监督落实。

2、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相关制度、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做到有记录可查。文件、会议精神未传达,处100元/次;制度、工作安排

未落实,处200元/次,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3、煤矿上报的资料、材料、数据、报表等未按要求上报的,处100元/次,每超1天加罚50元。

4、煤矿组织会议、活动,未按要求组织矿井相关人员参加、或参加后中途早退、不按要求参加会后活动,又未严格按要求请假的,处100元/人/次。

5、每月下井处理问题;检查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设计方案的落实情况是否与设计相符,不低于15班/次(检查下井登记和工作日志,由矿长负责检查落实),每少1班/次处200元。

6、下级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或请示,1天内未到现场处理或答复,也未向上级管理人员报告、请示的,处300元/次。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理。

7、行业监管部门、安全技术部到矿监管,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贯彻、未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的,每逾期1天处100元罚款。(煤矿客观因素或非管理因素的除外)。发生安全事故的,加倍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处理、治理安全隐患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落实的,处100元/次。

9、矿井职工违章、违规、违纪行为,矿长(井口负责人)按20元/人/次承担连带责任。

10、井巷工程未按施工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或弄虚作假的,处理500─1000元,并按公司《职工纪律行为规范》追究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问责

1、井工部分

(1) 未按技术部门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造成巷道废弃的处500─1000元罚款。

(2) 贯穿巷道未严格按设计标定的方位和坡度施工,造成贯穿偏差1米以上的,处100元罚款。

(3) 巷道的施工未按设计要求进行,造成规格不足、支护材料不符、支护形式不当、辅助设施不齐(水沟、管道、挂钩等),需返工整改的,处300元罚款。

2、采、掘工作

(4) 对掘巷道贯穿前20米未停掘一方,或又未制定实施安全措施的,或停掘的一方停风的;处500元/项。造成事故的翻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 掘进工作面不遵守“有凝必须、先探后掘”的防水原则;探放水作业探孔深度不符合要求;接到可疑征兆不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处500元/次。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直至追究事故责任。

(6)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的;工作面进、回风巷道20米范围无超前支护和加强支护的;工作面无特殊支护的;工作面砂帮未局部接顶的;工作面出现断梁、折柱、以及支

护被炮吹倒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作面无临时支护的或临时支护不足;工作面无备用支护材料的,处矿长(井口负责人)100―300元罚款。

(7) 回收轨道上、下山、平巷的保安煤柱必须两帮同时推进,回采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必须有木朵、密集支护等特殊支护;距回采线20米必须有加强支护;否则处矿长(井口负责人)200元/项罚款。

(8)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预留煤柱的,处300元罚款。

3、爆破:

(9) 进行爆破作业恢复供风后,15分钟内且炮烟未散不准进入工作面,否则处30元罚款。

(10) 出现瞎炮、盲炮无技术措施的处100元罚款。

(11) 井下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存放,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25米,并且加锁。未进行监督落实的处30元罚款。 (12) 放炮器必须存放在安全位置;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人员随身携带;未进行监督落实的处50元罚款。

4、机电设备:

(13) 井下电器设备(开关、综保、局扇、水泵等)安装不符合要求,处30元/台罚款。

(14) 煤矿电器设备的检修无安全技术措施的,处50元罚款。 (15) 井下进行电焊、氧焊作业元安全的防范措施的,处100元

罚款。

(16) 因软、硬件工作准备不足,导致煤矿复产验收、安全评价等重大工作受阻或无法按计划开展,处300元/次。

5、运输

(17) 各车场、把钩处必须设置警示牌,否则处50元/处。

6、通风

(18) 采区回风巷道未按布置要求按期完成贯通的,处400元罚款。

(19) 通风设施(风门、风桥、风窗、风帘、密闭)、设备未及时督促、指导安设、维修的,处300元罚款。

(20) 各巷道因堵塞、短路以及在采煤过程中未按要求留足保安煤柱,造成巷道垮塌等原因,导致通风系统紊乱、通风不畅,未及时制定措施并督促、指导清理、处理的,处500元罚款。 (21) 局扇及供电设备安装位置、安装未按《规程》要求;风筒吊挂不平直的、风袋口距工作面超过6米的;风筒破损未及时修补等,未及时监督整改的处50元/项。

(22) 未认真审核瓦斯牌板、报表的处100元;瓦斯检查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的,处技术负责人300元/次。

(23) 作业点瓦斯浓度达到0.5%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8%,接到现场人员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处200元/项。

(24) 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0.5%、一氧化碳浓度超过0.0021%时,接到报告不及时停工撤人的,处200元/次。

(25) 盲巷、废巷必须及时密闭;临时停工停风的作业点必须设置栅栏并悬挂警示标志,未督促落实的 50元/项罚款。 (26) 井下密闭开启之前未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实施的,处300元罚款。

(27) 回风上山、采煤上山掘穿上部平巷或采空区或掘穿周围老采空区之前,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的处200元罚款。 (28) 未制定煤矿防尘计划、方案、措施的;未监督、落实煤矿安设防尘管道、水袋等设施,处200元罚款。

(29) 未制定煤矿自然发火及明火防治措施、预案及未进行检查、指导、督促的,处2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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