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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2: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集团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问责情形…………………………………………………2 第三章问责方式与适用…………………………………………3 第四章问责权限和程序…………………………………………4 第五章罚则………………………………………………………4 第六章申诉………………………………………………………6 第七章附则………………………………………………………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全面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中高层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渎职等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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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集团执行总裁为问责工作决定人,根据本制度规定,视具体情形,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审计监察中心为问责工作执行机构(下称“问责执行机构”),调查、核实问责事实,提出问责意见并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问责情形的具体运行

(一)决策严重失误或违反程序和权限规定决策的;

(二)为完成经营考核指标弄虚作假、虚报数据,导致当期数据出现重大错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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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3次及以上)发生一般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群体性、突发性、重大性事件,造成公司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的,或对以上事件处理不及时、处臵不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六)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公司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处罚或批评的;

(七)对特别重大事项或问题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八)招投标活动出现内外勾结、串通招投标,被监督部门查处的;

(九)出现员工多人罢工、辞职或上访的;

(十)招录、任用、选拔人员失察、失误,致使一年内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十二)出现被公司辞退、开除等离职人员在集团及其所属公司较长时间内承揽业务未发现或者制止的;

(十三)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数额较大的;

(十四)本系统或本单位年度内出现3人次以上吃拿卡要违规行为或一人以上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十五)在特定期间内,多次(3次及以上)出现相同或类似错误,屡教不改,被监督部门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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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严重违反有关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十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十九)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二十)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公司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三章 问责方式与适用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方式

第七条对被问责人处以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问责形式之外,可同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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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审计监察中心视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八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问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问责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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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公司员工应当问责的线索,审计监察中心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公司管理权限向公司相关领导提出问责建议;

(二)公司相关领导可以根据审计监察中心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三)公司相关领导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审计监察中心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对管理不善、违规违法行为按其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分为轻微、轻度、中度、严重、重大、特别重大五个等级。按经济损失大小划分如下:

(一)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为轻微违规行为;

(二)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为轻度违规行为;

(三)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为中度违规行为;

(四)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为严重违规行为;

(五)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20万以下的,为重大违规行为;

(六)涉及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为特别重大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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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损失处罚标准

(一)涉及经济损失的,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除赔偿经济损失之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轻微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35%的比例处罚;

2、轻度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30%的比例处罚;

3、中度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25%的比例处罚;

4、严重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20%的比例处罚;

5、重大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15%的比例处罚;

6、特别重大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10%的比例处罚。 属轻度以上违规行为的,实行分段处罚。

原则上罚金由员工自行缴纳到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如果逾期或拒绝缴纳则由公司组织人事中心负责从员工收入中扣除,对当月不能全部处罚的部分,由组织人事中心负责逐月从员工月收入中扣除,当年至发年终奖仍未扣完者,可从年终奖中扣除。

(二)员工及相关领导处罚标准:

1、属轻微和轻度违规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2、属中度或较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部门未设主管的,由部门负责人跟罚10%。

3、属重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

4、属特别重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部门分管领导跟罚5%。

第六章 申 诉

第十四条

被处罚人对审计监察中心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监察中心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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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视为认可审计监察中心的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对审计监察中心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诉,审计监察中心应组织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审计监察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结论。

第十六条 在复审、复核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罚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集团审计监察中心

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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