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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问责

发布时间:2020-03-03 21:25: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一、目的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增强公司各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和提高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对象

中高层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副经理)。

三、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经营和管理活动。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实施问责。

四、问责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五、问责管理机构

(一)问责执行机构:人事部

受理问责,负责问责事项的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提报,问责决定的送达、执行,督办、改善跟踪等具体工作。

(二)问责决策机构:问责小组

问责小组由总经理及人事部经理组成,代表公司对问责对象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进行认定,并判定问责处罚方式。

(三)问责提出机构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提出问责的权利,将问责事由提请人事部/行政部受理。

六、问责内容及事项

(一)领导责任追究

1、对公司各项制度、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为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公司或部门运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经营严重的经营性质亏损或业务风险的。

(二)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在公司采购、营销、业务等经济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为的。

4、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三)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公司有关决议、决策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的,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擅自改变或未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拉皮、延误工作,造成公司客户投诉、经济损失、声誉受到影响的。

4、有损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证造成恶劣影响的。

5、置公司利益于不顾,搞小团队、小帮派,发布不利于内部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而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7、公司给予告诫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8、对上级、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迟迟不兑现的。

(四)服务方面责任追究

1、在服务过程中,以权谋私,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服务态度恶劣,造成客户投诉的。

2、由于服务意识不强、语言不文明等被投诉的。

3、服务质量差,服务水平低,造成客户强烈不满或损坏公司形象的。

(五)保密责任追究

泄密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给造成公司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在工作上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公司或项目损失的。

七、问责方式

(一)具体形式

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职、降薪、免职、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开除等。

以上问责追究方式,依据实际情况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二)问责方式:

根据被问责事态情节、对公司的损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警告、记过或经济处罚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方式问责。

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免职、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开除的方式问责。

4、发生的问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及比例有问责小组研究决定;问责小组对问责情形有经济处罚的权利,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工资总额的50%。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事实问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问责:

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问责程序

(一)部门或员工向人事部/行政部提请问责。

(二)人事部/行政部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调查、核实具体事由,

如反映情况存在,则向问责小组提交《问责审批表》,正式启动问责程序;如依据不实则直接退回,问责终止。

(三)问责小组依据调查情况及本制度对被问责人相关责任问题进行认定,并判断问责方式。

(四)人事部/行政部《问责决定书》自问责小组作出处理决定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

(五)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小组提出申诉,要求复核;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问责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组织复议、复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七)调查人员、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时间有关或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八)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问责小组作出差错的问责决定,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九、附则

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人事部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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