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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学教师教师评定职称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1: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教师评定职称条件

(2012年12月29日)

为统一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和分工 市教委负责全市中学高级、除小学高级教师以外的各系列中级、市直初级教师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小学高级及以下职称的确定和中学初级教师职称的评审由各县(市)区教委负责。

全市中、高级和市直初级教师职称资格由市人事局审批,各县(市)区初级教师职称资格由本县(市)区人事局审批。

二、确定教师职称资格方式

(一)正规院校毕业生,其初定职务时仍按原规定执行。正规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可不实行见习期,直接确定相应的教师职称。小学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通过考核确定,其它教师职称通过评委会量化评审评定。中学一级及以下职称要积极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向考核确定过渡。

(二)晋升教师职称主要考查其是否具备规定的前提条件、政治条件、资历条件、业务条件。评委会对政治条件合格,具备晋升教师职称前提条件的教师,要用量化赋分的办法,着重审查教师的资力条件、业务条件、以及总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资历、业务、总份(资历与业务分数之和)三项中有一项达不到规定分数的,不能晋相应的教师职称。(见附表1)

(三)对不同地区的学校,晋升教师职称时采用不同的标准(具本标准见附表1)。学校类别按地理位置划分,校址在县城及以上城镇的为城镇学校(一类地区),距县城以上城镇边缘不足5公里的为郊区学校(二类地区),超过5公里的为农村学校(三类地区)

(四)民办教师在职称评聘上要和公办教师一视同仁。

三、晋升教师职称的前提条件

(一)除有特殊规定者外,教师必须持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合格学历、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政治条件符合要求方可申请晋升教师职称。

(二)将教师任职期间参加培训进修,作为晋千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没有按规定参加培训进修取得合格证书者,不得晋升教师职称。对于参加其他形式的培训进修或者由于没有进修学等特殊学科的教师没有取得规定的进修证书,学校在申报时做出详细说明,评审中从严掌握。

(三)高校、中专教师晋升教师职称要通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测试合格。

(四)从2002年开始,将在农村任教或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作为城镇超编学校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从2005年开始,中小学教师晋升高、中级教师职称都必须具有在农村任教或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五)40岁以下的城镇中学教2003年以后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和2005年以后晋升中级教师职称应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2010年以前将掌握计算机知识的水平作为城乡中学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的前提条件。

四、对政治条件的有关规定

申请晋升教师职称的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遵纪守法。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能晋升教职称。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二)受处分不满一年或受处分期限未满者。

(三)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四)一年内病假超过90天,或事假超过30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100天者。

(五)一年内实际完成工作量不足规定工作量80%者。

(六)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影响者。

(七)不服从组织分配,一个月不承担组织交给的任务者。

(八)政治立场或思想品德方面有较严重问题,影响很坏,不堪为人师表者。

(九)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因“末位淘汰”而待聘者。

五、对学历的有关规定

(一)所有学历的认定,均以国家教委承认的学历为准。

(二)小学教师的最低合格学历为中师。高中毕业生经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可按具有中师学历对待。

(三)初中教师的最低合格学历为师范专科。中专学历的初中教师,只要达到规定的积分,可参评初纺教师职称。

(四)高中、中专、高校教师的最低合格学历为本科。专科毕业的高中和中专教师可晋升中级及以下教师职称,晋升中级教师职称时,其任时间延长一年,总分提高10分要求。完全中学任初中课的教师和分管初中的教导主任按初中条件要求,其他人员按高条件要求。

专来完全对口的农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具务专科学历,可视为学历合格;专业完全对口的农职业学实习指导教师(专业实习工厂、农场的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中专学历。可视为学历合格。

(五)中学教研员的合格学历为本科;小学教研员的合格学历为专科。

(六)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和66年前毕业的专科毕业生年度考核优秀者,可允许参评各类高级教职称。

(七)经国家严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可继续参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但要严格考核其实际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参评中级教师职称时,对其业务条件要提高5分要求,参评高级教师职称时,业务条件提高10分要求,但1986年9月1日以后开始任教的教师,评审中高级教师职称时,必须具有合格学历,否则专业合格证书无效。插班脱产进修并修满学制规定年限的,结业可按相应档次专业体格证书对待。在高等院校脱产进修满一年以上的教师,进修结业后可比照中师函授学历计分。

(八)94年前入学取得的党校系统毕业证书(不含刊授党校),经补教教育学、心理学合格后,可继续参评教师职称但评审教师职称时,其业务条件提高要求(评初级提高5分,评中级提高10分,评高级提高15分)。95年后入学取得的党校系统毕业证书不能作为参评教师职称的不历依据。

(九)非师范专业毕业生,须经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进修或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

(十)城镇中学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必须相同或相近(按文,理,外,体,音,美分类)不相近的,除确有专长连续满工作量任该科课程5年以上者外都要经过半年以上专业进修。大中专教师除个别学科和特殊情况外,所学专业与所教学必须相同,否则不具备合格学历对待。

(十一)城镇学校教师取得合格学历的时间不得低于晋升相应职称所要的任职时间。但1996年前就读中等师范学校,普通高中,现取得合格学历(包括参加中学老师函授、卫星电视、自学考试相沟通学历培训毕业)的教师,任中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称。

六、对资历条件的有关规定

(一)任职年限是指教师取得某一级职称资格的年限。除有特殊规定者外,教师只有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方可晋升上一级职称(有关任职年限的具本规定见附表1)。

(二)破格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的人员,一般只破学历不破任职年限,特别优秀的任职年限可放宽到三年。

(三)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来技术工作的人员;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学士学位后,在国外进行过一年以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任职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教师职称评审。

(四)正规院校毕业因组织原因,未能按时初定职称的,其应初定职称的任职时间,可按应初定时间计算。

(五)教师资历条件实行积分制,具有两个以上学历任教经历的,按不同标准分段计分后累加(赋分标准见附表2)。任教年限包括教师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研工作的年限,教育型教师还可包括在各级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年限。

(六)任职年限、任教年限、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等所有涉及年限的计算,均以起止年份之差为准,忽略月份。

七、对业务条件的有关规定

(一)业务条件实行积分制。考核教师业务条件时,将教师分为教学、教研、教育三种类型,根据其工作业绩,分别按附表

3、附表

4、附表5规定的标准赋分。

(二)教学型适用于专职任课教师,教研型适用于职教研员;教育型适用于符合参评条件的领导干部和其它管理干部,兼职人员应按其实际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确定申报类型。以教学为主的按教学型评审,以教研为主的按教研型评审,以管理为主的按教育型评审。

八、对破格条件的有关规定

(一)不具务规定学历或资历的教师,业绩突出,年度考核优秀,业务条件达到破格条件规定积分,具获得政府以上优秀教师号者,可破格晋升相应的教师职称。

(二)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市政府劳动模范,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获市政府科持专来持术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可按评审条件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省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和省部级上述奖劢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可按评审条件,直接申报副高级专来技术资格其中任中级职务三年以上,任期内获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获市政府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职称。

九、对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有关规定

在小学工作的全日制正规院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可与中学教师同等条件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称。非正规院校专科以上毕业的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要从严控制,每年晋升的人数不理超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二,对这部分教师晋升中学教职称时,其业务条件提高20分要求,学历资历条件相应降低20分要求,总分不变。

十、对考核定职的有关规定

(一)考核定职是由学校根据教师本人条件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的教师职称,在年度考核中名列本校后三分之一者当年不能晋升教师职称。

(二)对考核定职教师的前提条件和资历条件要求与评委会评审条件相同,业务条件由所在学校参照评委会评审条件自行掌握。

(三)考核定职教师由学校负责填写《考核确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表》,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任职资格。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教育系统负责评审的各级各类教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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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分调整

1、业务积分中个人获奖的积分以任现任职以来为准,任现职以前的奖励不计分。

2、任期内每年度考核优秀得2分,最高可累计加至6分。

3、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积分,每年1分;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积分,每年积2分,最高10分。

4、承担各级科研课题除提供证书外,必须提供承担科研立项的申请(实验方案)、批复、开题和结题报告等材料。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此项不计分。阶段验收不计分。

5、继续教育加分采取学分制,每40学时积1分,最高4分。

二、著作论文的认定办法

1、参加职称评定者所撰写的著作和论文必须具有相应的学术价值,与所申请评定的学科密切相关,公开发表。发表的论文需要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首页“在线查询”—“新闻机构查询服务”进行检索所发刊物名称,并打印凭条粘贴在所发刊物扉页。

2、在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有正式刊号的期刊或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视为公开发表论文,在副刊、增刊、刊外号、网络上发表的论文或以论文形式出版的论文不予承认。

3、在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内部资料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为公开发表的市级论文。

4、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布的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承认。

三、报送材料要求

1、所有涉及积分的有关原件和复印件均按积分表顺序分别整理成册。

2、学校要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假材料及假证据除不予评审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各单位要对申报职称人员及有关证件进行公示。

4、小学高级申报任职年限农村为4年,城里为5年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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