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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的学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2: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四节

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的学术规范

一、文献信息资源利用学术规范的基本原则

所谓学术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一般地讲,它涉及学术研究的全过程,学术活动的各方面。所以,有学者说学术规范包括学术研究规范、学术评审规范、学术批评规范、学术管理规范;也有学者对学术规范作出了横向概括,认为包括它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学术研究中的具体规则,如文献的合理使用规则、引证标注规则、立论阐述的逻辑规则等,二是高层次的规范,如学术制度规范、学风规范等。

学术规范不仅仅是文献信息资源利用层面上的规范,但由于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文献信息的利用是贯穿于研究全过程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所以,学术规范的许多方面都与文献信息资源利用有关。可以说,有关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的规范,构成了学术规范中的重要内容。

综合学术研究的国际惯例、中国传统和时代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利用学术规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所有的专门性研究,都应该依据已有文献对相同或相关方面的研究成果、研究状况作出概略性的说明介绍。

这一规范,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中有体现。该标准规定,报告、论文的主体部分由引言、正文、结论等构成,其中引言(或绪论)部分“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

为什么需要这种规范?首先,任何知识生产、知识创新都需要以知识的有序继承和必要积累为基础,概略性说明介绍实际上就是作者继承知识和展示积累的体现;其次,通过概略性说明介绍展现了研究现状,提供了必要的信息,为人们评价研究课题的价值提供了基本的资料或线索;第三,体现了对前人创造成果的尊重。

实现这一规范,必然要求研究者在选题之前尽可能全面地普查相关文献。因为只有通过全面的检索获得文献,才能进而对文献进行分析研究,最终才能明确前人的研究已经解决了哪些问题,存在什么缺陷,自己研究的推进和创新是什么。这也就是需要概略性地说明介绍的内容。由此可见,检索相关文献是任何有价值的专门性研究的起点。

2.对已有文献任何形式的引用,都必须注明出处。

这是在学术研究中征引文献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注明出处的意义在于,体现作者实事求是、言之有据的科学态度;体现保护他人著作权的精神;把作者的成果和前人的成果明确地区分开来;为读者深入了解相关内容、查找相关资料提供线索;为文献信息的定量统计提供方便。

在学术研究中,规范的对立面是“失范”,失范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剽窃抄袭。所以,剽窃抄袭被认为是学术研究中最不可容忍的事情,是最严重的学术过失—

1 —不管是什么形式、什么动机、什么情况下的剽窃抄袭。正因为如此,在学术研究领域,剽窃抄袭者面对着最为严厉的学术惩罚。

在国外的学术评价体系中,对剽窃抄袭往往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复制、综合或解释他人的想法或观点而不指明出处的享有”。复制是逐字引用他人的文本。复制而不指明出处,就是抄袭。概括别的作者的观点是合法的。但这样做的前提是要清楚地指出正在这样做。如果将别人的观点、思想或信息概括得好像是自己的一样,则是抄袭。释义是用不同的话语将某一作者的意思重新表达。如果完整确切地指出参考出处是允许的,否则是抄袭。上述几种方法的综合使用,如复制加释义、重复原始文本的一些词句然后替换一些别的话等等,同样属于抄袭 1。界定虽然细密,但基本原则是简单的:不指明出处的享有,就是抄袭。

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公认的、细密的、成文化的关于剽窃抄袭的界定,但约定俗成的鉴别办法也不是没有,而且在原则上和国外并没有什么差异,这就是——是否注明了出处。这一原则并不是什么舶来品,在我国古已有之。古人说得很明确:“当明引不当暗袭”。“明引”就是指明出处的引用,而“暗袭”则是隐瞒出处的因袭。古人认为,明引“足见其心术之笃实,又足征其见闻之渊博。若暗袭以为己有,则不足见其渊博,且有伤于笃实之道”。所以,“明引则有两善,暗袭则两善皆失也。2”可见,不论古今中外,在学术研究中对已有文献任何形式的引用都必须注明出处,都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方法问题,而是鉴别是否抄袭的一个基本依据,因此也是谨守学术伦理道德最基本的体现。

按照现代学术惯例,不同性质的作品在要求注明征引出处的严格性上有所不同。研究性作品在这一点上是严格的,教材和主要供大众阅读、以传播知识为主的普及性作品相对宽松,允许例外。在大学里,学生的作业、读书报告、小论文等不一定都用来发表,但由于学习阶段主要是接受基本而系统的理论、方法、技能训练的阶段,所以,要求一般是较为严格的。学位论文因其内容本身就是研究性的,而且本身也包含着学术规范的养成训练,因此,要求是严格的。如哈佛大学的《哈佛学习生活指南》对学生有这样的要求:“独立思想是美国学界的最高价值。美国高等教育体系以最严肃的态度反对把他人的著作或者观点化为己有——即所谓剽窃。每一个这样做的学生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直至被从大学驱逐出去。” “当你在准备任何类型的学术论文——包括口头发言稿、平时作业、考试论文等时,你必须明确地指出:你的文章中有哪些观点是从别人的著作或任何形式的文字材料上移入或借鉴而来的。3”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在学生手册中公告学生:“学生应该显示他们能够独立思考和用他们自己的文字来维系清楚和符合逻辑的论证。学生可以不交含有未经指明出处或是以不妥方式指出出处的他人作品的内容或过量引语的作业。学术技能和学习中心将为表达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4”

3.原则上不采用间接引用方式。

所谓间接引用,就是一般所说的“转引”——引用第三者作品中所引用的内容。

在学术研究中,转引在原则上是被禁止的。因为转引不能确保所引内容的准 12 大东.关于抄袭:我们知道多少? http://www.daodoc.com/,1998-08-16/1998-10-04.[6]了锦坤.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一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韦出版社,1996.

·对“注释”和“参考文献”加以区分。CAJ—CD规范规定,参考文献一般集中列表于文末,即采用文末尾注;注释一般排印在该页地脚,即采用随页脚注。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数字标注,而注释用数字加圈数字标注(如①、②等)。这一规定,解决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无法使用“注释”的弊端。

CAJ—CD规范在适应利用计算机处理、检索、评价文献信息方面有突破,在我国首次对新兴的电子资源的引证标注方法做出了规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但是,该规范也存在一些问题。国内一些研究者对它的批评涉及的主要问题是:

8 ·规定了文献类型代码,但文献类型一方面区分过于简单,另一方面归并不甚科学。如在人文社科研究中常用而且重要的资料集、档案文献等未单独区分,只能统归于“Z”;只要是“书”,不论是专著、编著、教材、译著、论文集,统统并入一类;在人文社科领域,文集和论文集的性质、功能区别甚大,却并入同类,等等。所有这些,被认为是与建立标注规范的初衷——体现严谨、科学的治学态度有距离。

·没有为人文社科研究中不时出现的“转引”规定明确的、足以显示其是转引的标注方法。直接引用还是转引,在人文社科研究中是必须明确区分的事情。注明“转引自”,既是作者没有亲自见到原始文献的坦陈,同时也是作者只对引用的文献承担有限责任的声明。把转引标注得像直接引用一样,在人文社科研究中被称为不实标注,是大忌。而按照CAJ—CD规范,恰恰是直接引用和转引无法明确区分,即便是作者想区分也无能为力。这又被认为是与建立标注规范的初衷——引导学风、制约投机有距离。

·使用的标注符号较为复杂。有学者指出,整套规范使用了十多个文献类型和载体类型代码,3种标识(脚注标识、尾注标识、页次标识),2种括号,2套文献序号,对一般人来说,显得复杂,有可能破坏读者阅读的连续性。

2000年1月,教育部印发了由“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提出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简称“高校学报规范”)。高校学报规范与CAJ—CD规范基本一致,其细化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被反复引用,用同一序号标示。如某人在一篇论文中多处引用了苏力所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的不同内容,但在论文正文中标注的引文出处序号只能使用一个。多次引用同一文献而只能采用同一序号标示,保证了在文末参考文献列表中一种文献只出现一次,但势必造成难以标注引文的准确页次位置的弊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高校学报规范规定,如需标明引文具体出处页次的,可在正文序号后加圆括号注明页码或章、节、篇名,采用小于正文的字号编排。

3.《历史研究》规范

“《历史研究》规范”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以《历史研究》为代表的7家期刊联合制定的引证标注规范,2002年1月开始实行。这是一个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人文社科研究特点,特别是体现了中国传统学科(如文史哲)引证习惯的规范。规范的主要原则是:

·不论是注释还是引文出处,一律采用随页脚注形式,不采用文后尾注形式。 ·引证标注的行文,按规范使用标点符号,不使用著录符号。公开出版物的题名使用书名号,未刊文献的题名使用双引号。

·充分考虑了人文社科研究中使用的文献类型的复杂性,对文献不作类型归并,据实揭示。

·充分考虑了各类著作物在责任者、题名、卷期、版本信息、出版信息等方面的复杂情况,以据实、准确和遵从惯例、便于核对为揭示原则。

·体现人文社科研究的特点,对古籍、未刊文献、解释性注释中涉及的文献出处的引证标注方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确立了引证外文文献原则上使用该文种通行的引证标注方式的原则。 以下一些实例,基本上反映了该规范规定的引证标注方法:

9 朱汉国:《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研究》,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专著) 傅敏编《傅雷家书》,三联书店,1988年第3版。(编著) A .施阿兰:《使华记(1893---1897)》,袁传璋、郑永慧译,商务印书馆, 1989年。 (译著)

楼适夷:《读家书,想傅雷(代序)》,傅敏编《傅雷家书》,三联书店,1988年第3版。(析出文献)

《论语〃学而》。(常用基本古籍)

(清)姚际恒:《古今伪书考》卷3,光绪三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本。(古籍-卷/版本)

《太平寰宇记》卷159《岭南道〃循州〃风俗》。(古籍-卷/篇) 《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家财》,“过房子与庶子分家财”条。(古籍-卷/篇/条)

《资治通鉴》卷2000,唐高宗永徽六年十月乙卯。(古籍-卷/条)

《三国志》卷33《蜀书〃后主传》,裴松之注引《诸葛亮集》。(古籍-引书)

崇祯《吴县志》卷2,上海书店,1990年(据明崇祯年间刊本)影印本。(影印古籍)

吴艳红:《明代流刑考》,《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期刊论文) 朱汉国:《民国时期社会结构的变动》,《光明日报》1997年6月17日。(报 纸文献)

Basar, T., Olsder, G.J.,Dynamic Noncooperative Game Theory.New

York: Academic Pre, 1982, p.123.(外文文献)

方明东:“罗隆基政治思想研究(1913―1949)”,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 大学历史系,2000年,第67页。(学位论文)

中岛乐章:“明前期徽州的民事诉讼个案研究”,国际徽学研讨会论文,安徽 绩溪,1998年。(会议论文)

“蒋介石日记”,毛思诚分类摘抄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资料)

①关于这一问题,参见卢汉超著《赫德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 89页。(注释)

③转引自王晓秋《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史》(中华书局,2000年)第456页。 (转引)

“《历史研究》规范”在通过形式的规范引导学风养成,通过形式的规范制 约学术失范方面是成功的,并且较好地继承和保留了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引证标注方面的传统与特色。它的主要问题是,遵从习惯较多,自由裁量较多,因此,形式上的规定性相对较弱。比如,规范规定,常用基本古籍,可以不标注作者;古籍作者之前是否标注朝代,视需要而定;古籍是否标注版本和页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影印古籍是否标明所依据的原始版本,视必要而定;稀见期刊和港澳台期刊适当加注出版地,等等。此类规定中的“视需要”、“视必要”、“可以”、“适当”等,都有较大的自由度。自由度大,导致的结果是标注项目不一致,形式不整齐,这给引用文献的计算机统计分析带来了困难。

文献信息资源利用中的引证标注方法,绝不仅仅是纯粹技术性、工艺性的事情,它具有引领学风、规范方法、制约投机、体现功力的意义,在学术研究中,是典型的“程序正义”。在今天,科学的引证标注方法,必须考虑国际惯例、民

10 族传统、学科特色与利用现代化手段统计分析等诸多因素的有机结合。也许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不追求大而全的企图覆盖所有学科的统一规范,而是形成若干适应大学科或相近学科群需要的规范,比如人文科学有“芝加哥规范”,语言学有“MLA标准”,心理学和社会学有“APA标准”,法学有“蓝皮书”。这样,形式服务于内容、规范制约适应学科规律的空间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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