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霍高速公路民权站出口至睢县县城段
改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部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促使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指本项目部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日常问责的各部室、施工队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要求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向各部室、施工队发出警告:
(一) 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二) 对专项整治治理措施不利的;
(三) 发生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部向各部室、施工队发出警告:
(一)对上级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1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生责任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根据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第六条 接受问责的各部室、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部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小组的询问。
第七条 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各部室、施工队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项目部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第九条 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部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以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S211MS2合同段项目部20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