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审批)
一、审批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3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3条,第5条。
二、审批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审批程序
1、企业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市安监局对材料进行审核;
3、经市安监局审查合格的,发放《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3-8717061
1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审批)
一、审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29条、第31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二、审批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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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四、审批程序
1、企业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市安监局对材料进行审核;
3、经市安监局审查合格的,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3-8717061 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验收(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51号)。
二、审批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
三、申报材料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审批程序
1、企业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市安监局对材料进行审核;
3、经市安监局审查合格的,发放审批意见书。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3-8717061 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一、备案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5号)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5号)。
二、备案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第二类和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三、申报材料
(一)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
1、向市安监局提报材料;
2、市安监局审查合格的,打印备案证明。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7 建设项目(工业生产)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验收
(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 第213号)。
二、审批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申报材料
1、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立项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专篇;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审批程序
1、企业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按权限审查批准;
3、审查合格后,市安监局办理许可手续,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
一、审批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27条、第29条。
二、审批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单位(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经营销售,由省安监局发甲证)。
三、审批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审批程序
1、区县申请人向区县安监局提报材料,市直范围内申请人直接向市安监局提报材料;
2、区县安监局现场审查合格后,报市安监局;
3、市安监局审查合格的,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以外的危化品经营销售,由市安监局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经营销售,由市安监局报省安监局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
六、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11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认可(核准)
一、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50号)第5条,第9条。
二、核准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三、核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3、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6、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
7、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7、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8、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核准程序
1、企业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市安监局对材料进行审核;
3、经市安监局审查合格的,发放资质证书。
六、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13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二、审批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企业。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总平面图、工艺流程图、职业卫生档案、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4、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防护设施名称及其数量;
6、使用有毒物品的品名、用量以及接触人数;
7、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8、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的培训证明;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的,提供与备案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
9、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证明,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其审核验收文件;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计及其审批文件;
11、已经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以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的证明文件;
四、审批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材料审查并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3、市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
4、审查合格后,由市安监局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