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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1:12: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规范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公司总体资金优势,合理配置资源,改善融资结构及手段,降低资金成本,加速资金周转,以达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资金的集中管理,原则上对外筹资与内部现金头寸实行高度集中管理,明确各级资金调动的责任和权限,杜绝越权调动资金行为。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现金的管理,银行存款及信用卡的管理,筹融资及对外担保的管理、对外投资的管理和资金调动审批权限。

第二章 现金的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金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五条 现金的收取

(一)收取现金的范围:

1.单位或职工交回的差旅费余款,赔偿款,罚款,备用金退回款; 2.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3.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二)公司因业务需要必须收取现金的,统一由财务部门办理,其他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公司名义收存现金。

(三)出纳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当面清点现金,认真鉴别真伪,防止出现假币、错收。如发生误收假币或错找零,由出纳人员负责追回或承担一切损失。

(四)收款后,出纳要及时在有关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第六条 现金的使用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转帐结算金额(100元)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不能转帐的业务款项支出; 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事项。

(二)现金支付的规定

1.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如遇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2.办理现金付款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支付现金。

3.付款后,出纳要及时在有关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第七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根据现金管理规定,各财务部门必须结合本部门的业务量和开户行的距离确定合理的库存限额。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天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各项目部的财务部门及开户银行协商确定,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备案。对发生意外损失的,超限额部分由责任人全额承担(项目部在银行下班后收取的现金除外)。

(二)库存现金的保管: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人员;现金的保管要有相应的保管措施,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不得交由其他人代管;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保险柜的钥匙或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配匙;库存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由出纳人员负责。

(三)库存现金的盘点: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下班前盘存清点库存现金,并按日填写出纳日报;星期五下午盘库时,需由会计人员监盘,并同时在出纳日报上签字;月末现金日记账余额要与总账现金余额核对相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溢余或短缺,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由出纳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人员全额赔偿,如造成重大损失,应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任何人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坐支挪用现金,不准设立账外库存现金。

第三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八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合理和高效使用,杜绝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制度,结合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九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

1.基本账户:是公司为办理基本的、主要的资金结算、现金存取等业务而开立的主要账户;

2.一般结算账户:是公司为方便资金结算业务或现金存取业务而在就近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外的辅助性账户;

3.专用账户:是公司为办理某些特殊业务或专门业务,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某些有特殊用途的补充账户。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规划、集中控制、分类管理,具体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各项目部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的规划、审批、检查及考核工作;公司下属各项目部的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的安排,对本项目部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按不同类别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公司的统一调度、检查和考核。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销

1.根据公司管理需要,财务部统一规划,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依法在国家许可的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

2.各项目部需开设银行账户时,报经财务部审核,经财务总监批准同意后办理; 3.各项目部银行账户开立完毕,5日内将有关账户资料报财务部备案; 4.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资料必须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5.银行账户开立以后,必须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设置相应的银行日记账,按规定及时核算、登记日记账,如实反映该账户的资金收付情况;

6.各项目部对闲置或不需用的银行账户以及公司要求注销的账户,应及时予以撤销,并将撤销情况及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四)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1.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通过本部门的账户为其他单位办理与本部门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收付业务;

2.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获取的资金收入原则上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 3.一般结算账户原则上只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其资金来源可以根据需要由基本账户划转。

4.专用账户是根据需要为某种特殊业务而开立的。除办理规定的专项业务外,不得办理经营性的资金结算业务,专用账户应做到因特殊业务的开展而开立,因其结束而撤销,且业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清理完毕;

5.一般结算账户余额需由公司财务部制定最高限额; 6.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7.各项目部必须设专人管理银行账户,并按规定进行资金收付业务核算,及时登记有关账簿,妥善保管使用各类银行凭证,定期核对有关账务,正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有效管理使用银行账户;

8.各控股子公司及各项目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提报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

9.公司财务部每季和不定期对各控股子公司及各项目部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存款的收款规定

1.各部门在收到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时,应及时交存财务部门,不得私自存放,以免延误票据结算日期。

(1)财务部门在收到各部门交来的银行票据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认真审验票据;

(2)财务部门出纳人员收到银行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于收到当日缴存开户银行; (3)对于自己无法鉴定的汇票等,出纳人员必须于当日送银行审验。

2.银行出纳要妥善保管各种票据,对库存银行承兑汇票、延期支票等库存票据及时进行清理,认真填写汇票缴存单和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存款单。

3.银行出纳或会计人员应将所收汇票及时、准确地缴存汇票开户银行,不得私存他处,损公肥私。进账单应及时、完整传递,并办理交接手续。

4.所收汇票如出现需退回余额,市场营销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5.因客户退房需退款时,请参照《客户退房办理退款程序》办理。

(二)银行存款的付款规定

1.各部门办理付款时须使用《支票领用单》或《汇款通知单》(超过一万元以上要附签报)、签订合同的使用《合同付款审批单》,并在《支票领用单》、《合同付款审批单》和《汇款通知单》上写明具体金额、资金流向,按公司规定,经有效签字人在审批单上签字后视为完成批准程序,出纳人员以签批后的《支票领用单》、《合同付款审批单》和《汇款通知单》为支付依据,以上单据的有效期为3天(如有效签字人注明日期,以签字人注明日期为准;如有效签字人未注明日期,以报告日期为准。),经手人领用支票时应同时登记“转账支票使用登记簿”。

2.银行出纳人员应仔细审核《支票领用单》、《合同付款审批单》和《汇款通知单》等凭证,认真填写汇票委托书等单据。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和财务管理规定,正确使用结算方式,不得乱用、误用。

3.如《支票领用单》、《合同付款审批单》、《汇款通知单》或其他单据上,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金额等内容填写不清、不完整、签批手续不全或多份单据不一致,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4.办理结算时,原则上要求由本公司内部人员办理。经办人员有责任向会计人员讲清业务内容。如在发票未到之前办理结算的,即为预付款项。预付款项必须由本公司内部人员办理,并且在财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清算,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付其余款项。

5.办理已入账业务的资金支付时,必须先由记账人员核实金额后,再办理付款。如金额不符,应暂缓支付,查明原因后再付款。

6.财务部有权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其他相关规定

1.财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票据购买、保管、领用手续、妥善保管各类票据。 2.银行出纳要及时掌握各银行账户的资金情况,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3.由于业务需要,需在两个银行账户之间转存资金时,必须征得财务总监同意。 4.银行出纳必须把当日已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单据、利息单等单据转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5.银行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当日余额。

6.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月不少于一次。对账时,由财务部门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交叉对账,发现差错,及时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超过一个月的未达账项,必须向财务总监汇报,并及时清查处理。

7.银行对账单连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信用卡的管理

1.公司为相关人员的经营活动申请办理公司信用卡,其持卡人的范围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根据公司业务情况,结合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名单及信用卡的存款额度。 2.公司信用卡的使用范围:公司信用卡持卡人应按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信用卡。

(1)公司信用卡的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但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2)不得凭公司信用卡在异地和其领卡城市范围内银行网点及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

(3)公司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并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就近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由于持卡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4)公司信用卡持卡人如发生信用卡透支情况,应于2日内及时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办理转账存款,由于持卡人原因未能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所造成的信用卡透支利息,由持卡人承担。

3.公司信用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公司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帐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公司信用卡帐户。

4.公司信用卡持卡人应及时到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其他货币资产账户明细项下“信用卡”账定期与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进行核对,每月不少于一次。如发现差错,及时处理,并编制“信用卡余额调节表”,对于超过一个月的未达账项,应通知持卡人并向财务经理汇报,以及时清查处理。

5.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连同“信用卡余额调节表”应及时归档、保存。

第四章 筹融资及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筹融资及担保行为,明确有关部门职责,以对融资事项统一管理,有效控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外融资主要是指公司向国家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的长短期借款及按国家规定发行的长短期债券。

1.预算内的对外融资由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审批决定,预算外的的对外融资需报董事会批准。

2.公司融资管理由公司财务部主持,财务经理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授权办理融资事务并协调与各金融单位的关系。

3.年度经营、资金预算是公司对外融资的主要依据,公司财务部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汇总情况制定对外融资计划和方案。 4.对融资取得的资金应按借款合同或筹资用途的规定,合理调度使用,财务部有权监督融资资金的使用情况。

5.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借款合同的归集和管理,正确核算借款利息,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如需办理展期手续的,应及时同贷款单位进行联系,签定展期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是指受益人为关联公司和系统外公司的担保,包括贷款担保、履约保函、以财产对外提供抵押、代开信用证(不含代理业务中为客户开立信用证)等。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担保批准的办理机构。

第十六条 批准对外担保的权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及系统外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应由财务部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经董事会批准,由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双签批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及委托贷款的行为,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我国现行的财经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定和审批权集中在公司董事会及下设的投资委员会,经营管理部具体负责对外投资的执行和管理。

(一)对外投资的范围和分类

1.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2.对外投资按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分为: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三种投资。绝对控股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股份,能够绝对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对控股是指虽然公司未持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股份,但持有其20%以上的股份,并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或相对能够控制其经营管理;参股是指公司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不具有任何控制或相对控制、重大影响关系。

(二)对外投资的原则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如下原则:

1.对外投资要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不损害公司的利益,确保对外投出的资本保值、增值;

2.不影响本公司生产和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周转; 3.所有投资必须坚持论证在先原则。

(三)对外投资的管理程序 1.对外投资一律由公司统一管理。 2.对外投资由经营管理部牵头组织,按照董事会和投资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对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进行可行性分析及论证后,通过法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批准,投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须经股东会批准后,由经营管理部组织实施。

3.对外投资的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论证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的行业及行业状况,投资依据,投资方式、被投资企业的规划、投资收益预测及投资风险性分析等。

4.对外投资完成后,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管理,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被投资单位召开的会议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安排人员参加。

5.经营管理部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控,每年年底对投资项目写一份经营分析报告,并提出是否继续持有、转让、清算该投资项目的建议,报投资委员会。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子公司、公司或外部单位贷出的款项。

委托贷款主要是调节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间的资金溢缺,合理配置资源,降低资金成本。

对于控股子公司的委托贷款审批权在公司财务部,对于向外部单位的委托贷款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报股东会批准;财务部具体负责委托贷款的执行和管理。

委托贷款的管理:

1.委托贷款由财务部牵头,根据年度预算,控股子公司将资金溢余或短缺情况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协调、管理委托贷款的收放工作。

2.对外单位的委托贷款,需对拟接受委托贷款的单位的资信进行调查和风险性分析后,向董事会提出委托贷款的方案进行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

3.委托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等具体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洽商确定;委托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加收相应的手续费确定。

4.委托贷款方案经批准后,由公司财务部经理与受托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进行联系,委托贷款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和拟接受贷款方(以下简称借款方)分别与受托方签订委托贷款和借款合同。

5.委托方/借款方按照合同要求拨存/取得贷款。

6.委托方对委托贷款的管理参照对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应及时催收、或与借款方协商向银行办理展期合同;对不能收回的委托贷款,应及时通知财务部进行处理。

7.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委托贷款合同的归集和管理。

第六章 资金调动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根据资金管理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防范经营及财务风险,特设定公司资金调动审批权限,以明确各级签字人的权责。

第二十一条 资金调动是经有效签字人在本规定确定的权限内对资金调动所确定的金额、资金流向及用途予以核准,由经办人员依据资金调动批准,按照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将资金进行实际支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按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一)属于生产经营性的开发和支出及一般经营性支出:

1.预算内的,已签定合同的,由经办人员持《合同付款审批单》,无合同的持《支票领用单》(或《汇款通知单》)和签报(超过一万元以上)等资料,经部门总经理、相关部门和财务部总经理审核后,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的资金调动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经总经理授权)即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还需财务总监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经办人员发生的费用应由上一级领导审批,即总经理的费用由董事长审批,高管人员的费用由总经理审批,部门总经理的费用由主管领导审批,不能自己审批自己的费用(含公司卡消费)。

2.预算外的,需先由资金使用部门向总经理办公会报送新增用款计划,经审查批准后,再由经办人员持《支票领用单》《汇款通知单》及签报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的相关资料,经部门经理、财务部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后,经总经理审批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二)属于固定资产支出的,由经办人持《固定资产申请单》和《支票领用单》等资料,其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经部门经理和财务部经理审核后,经主管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授权)签批后即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支出还需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再经以上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金额在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不含150万元)的固定资产支出还需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讨论审批,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签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支出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按以上程序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签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属于对外投资支出的资金调动: 1.预算内的,由经办人员持相关的合同、《合同付款审批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文件等资料,由经营管理部总经理和财务部总经理审核后,经财务总监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预算外的,需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金额大于 万元,需由股东会批准通过后,由财务部总经理和主管经营管理部的副总经理审核后,报财务总监审核,经总经理签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属于资金往来情况的大额资金调动:

1.系统内的资金往来调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经财务部总经理审核后,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后,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2.系统外的资金往来调动,需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内部二级核算单位资金调动的管理

内部二级核算单位是指公司设立的以项目部为独立核算单位的部门(以下简称项目部)。各项目部下设财务部门,其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部选派。

项目部资金调动的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审批:

1、生产经营性开支由项目部填制支票领用单(一万元以上附签报)或合同付款审批单(见合同管理制度附件),总经理授权项目总经理审批的,经项目总经理、项目财务经理审批,可会签工程预算部(工程性开支)/市场营销部(市场策划、广告等);超过项目总经理可批范围、但总经理授权主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批的,还需经主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批,总经理授权范围外的由总经理审批。其中:工程款支付的具体要求,按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三种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项目部根据施工队进场情况,按照合同支付条款,填写支付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合同付款审批单

(2)工程进度款:项目部根据施工单位工程量报告和监理公司工程预算审查通知单及甲方预算人员审核意见,按照合同支付条款,填写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付款审批单。

(3)工程结算款:根据AAA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8年4月颁布的《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至竣工决算前,土建(包括初装修和精装修)、安装、水、暖、电等工程款项的拨付控制在合同总价的80%,维修工程款的拨付控制在合同总价的75%,竣工结算后,再依据结算审计报告确认的工程造价,根据合同条款,填写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合同付款审批单,必须会签工程预算部和主管副总。

2、日常计划内七项可控费用开支,项目部填制支票领用单和报销申请单,经项目总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授权),会签项目财务经理领用支票和报销(公务车还需会签办公室主任)。计划外(授权外)开支由项目部填制签报,申请调整计划,经项目总经理审核,经人力资源部、本部财务部会签,报主管副总、财务总监或总经理。调整计划未获批准不得报销。

3、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由项目部填制《购置固定资产申请单》,经项目总经理审核,会签本部办公室、本部财务部,报主管副总审批。办公室视情况购买,或通知项目部自行购买,购买人填制支票领用单、固定资产交接单和报销申请单。

4、其他非生产经营性、非七项可控费用开支(维护项目部运行开支,如保安及保安相关费用、低值易耗品、计算机耗材),由项目部填制支票领用单和报销,总经理授权项目总经理的,经项目总经理审核,会签办公室、项目财务部即可申领,总经理授权主管副总的,再经主管副总和财务总监审批,总经理授权范围外的,经总经理审批方可申领支票。

第二十四条

对控股子公司资金调动的相关管理。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财务经理委派,每年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预算,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批,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公司不对控股子公司的大额资金调动进行审批,由控股子公司根据年度的预算情况,预算内的大额资金调动由其公司的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预算外的大额资金调动需报其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经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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