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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2: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资金管理制度

2018-7-1发布

2018-7-1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一条 目的 ...........................................................3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 第二章 资金申请及使用 ..................................................3

第三条 资金申请 ......................................................3 第四条 资金使用 ......................................................3 第三章 现金管理 ........................................................3

第五条 现金收款 ......................................................3 第六条 现金支付 ......................................................4 第七条 现金风险控制 ..................................................4 第四章 银行支票管理 ....................................................6

第八条 银行支票登记 ..................................................6 第九条 银行支票保管 ..................................................6 第十条 银行支票签发 ..................................................7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银行支票管理 ........................................7 第十二条 银行电汇单 ..................................................8 第五章 银行汇票管理 .....................................................8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 ................................................8 第十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 ................................................8 第六章 外部融资及内部资金拆借 ..........................................8

第十五条 外部融资、担保及抵押业务 ....................................8 第十六条 集团内部资金拆借 ............................................9 第七章 资金理财 ........................................................9

第十七条 协定存款 ....................................................9 第十八条 其它理财业务 ...............................................10 第八章 违规处罚 .......................................................10

第十九条 警告或记过处分 .............................................10 第二十条 降职、辞退及追究法律责任处理 ...............................10 第九章 附 则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集团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资金申请及使用

第三条 资金申请

(一)、公司的资金须事先通过流程申请审批后方可支付使用。

(二)、公司根据资金性质用途分别通过工程管理系统、采购网、资金计划审批管理系统等申请相应的资金。

第四条 资金使用

(一) 资金使用遵照计划原则,没有通过计划流程审批的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开支。

(二)集团总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规模大小,核定备用金额度。 备用金额度标准为:50万元。备用金只限于基本运营账户使用,用于弥补月度资金计划缺口。

备用金仅限用于月底月初时段,月度资金计划尚未审批完成或对应资金尚未划转到位,而此时公司上月划转的月度计划资金已使用完毕时,可调剂动用备用金。下月的月度计划资金一旦到位,需及时补回备用金。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 现金收款 (一) 公司须减少现金收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银行自动扣款、POS刷卡等方式收款。

(二) 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禁止现金不入账,禁止设立小金库。

(三) 公司收取的初装费、燃气款、增值业务等现金须当天下班前存入公司指定的大额账户。并在一周内将现金缴款单、所开收据或发票、销售清单及台账移交给财务管理部出纳。财务部出纳做好复核工作。凡不按公司制度规定按时存款,违反黄线规定的,公司将按照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出纳须及时查询现金缴款是否到账,异常差异问题必须及时与收费员核实,收费员无法解释差异原因的,必须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

(四) 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公司员工将收到的燃气费、初装费、增值业务收入直接存入个人账户(公司指定开设的个人卡除外)。

(五) 禁止坐支现金,禁止业务部门、营业厅、等收取的现金直接对外支付。 (六) 现金收取必须使用验钞机检验钞票的真伪,防止收取假币。没有当场进行验钞机验证导致收取假币的,由收款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六条 现金支付

(一) 现金支出范围仅限于支付2000元以下的日常费用报销和零星采购、1万元以下的差旅及备用金借款、居民用户的气款和初装费的退款、经集团批准的专项现金开支等。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二) 现金付款业务,须有经过审批权限人员审核批准的原始付款单据。现金付款后,须在原始审批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章,以免以后重复付款。

(三) 禁止通过个人借款方式变相支付施工进度款项、大额采购款项等。 (四) 禁止用不符合规定的凭据充抵库存现金(白条抵库),禁止将公司的库存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七条 现金风险控制 (一) 根据本公司业务量的大小,现金库存量按不超过三天的零星开支核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节假日的现金库存量不高于1000元。超过限额的现金出纳须及时存入银行。

(二) 公司出纳每天须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日结。月终与总账核对相符。

(三) 月末现金盘点,财务经理进行监盘,出纳编制现金盘点表,由监盘人复核签字。公司日常须对出纳库存现金不定期检查,财务负责人每月至少监盘一次。

(四) 财务部负责对客户部营业厅、增值业务外展场等收取的现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五) 公司须严格现金管理,必须做到先凭证后支付,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凭证不予办理现金支付。

(六) 若发现长款或短款时,必须及时查明原因。确认短款的,由出纳个人赔偿,并依据情节免职或移送司法机关。

(七) 出纳不得同时担任会计档案的保管、稽核工作,不得同时担任收入、成本费用、债权债务的账务登记。

关于对收取的现金收入延迟缴存的处罚规定

公司各部门:

按照XXXXX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收取的初装费、天燃气费以及各部门开展增值业务等收入(含营业厅),应通过银行转账、中燃慧收款、中燃优选等方式收款,凡涉及现金收入,必须于当天下班前存入公司指定的大额账户,最迟不超过第二天上午,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现金缴款单、审核后的收据或发票交财务审核,严禁擅自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现再次重申,凡不按公司制度规定按时存款,违反黄线规定的,公司将严肃处理,部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检查发现一次,对部门经理处以1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特此规定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节 银行支票管理

第八条 银行支票登记

(一) 公司须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出纳须在财务系统中登记银行支票的购买、领用、作废信息。

(二) 出纳购买银行支票时须登记购买日期、银行支票号码。

(三) 出纳开具银行支票时须登记开具金额、开票日期、收款单位、支票领用人、业务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银行支票保管

(一) 出纳从银行购买空白支票后应妥善保管,凡作废的银行支票,须加盖“作废”章。

(二) 银行支票如若遗失应及时挂失,立即通知银行停止付款业务。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视情况赔偿并追究责任。

(三) 对方收款单位丢失公司开出的支票,必须确认原支票自失效日起15个工作日后款项未转出,且收款单位出具承诺书,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补开支票。

(四) 空白支票须妥善保管在保险柜内,不得随意放置在桌面等其它地方。 (五) 空白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六) 不得将空白支票提前加盖预留印鉴。

(七) 支票领用登记簿保管存档同银行日记账等账簿。

(八) 出纳每月至少须对银行支票进行盘点一次,同时由总帐会计、资产会计等不相容岗位进行监盘。

第十条 银行支票签发

(一) 银行支票的签发,须有经过审批权限人员审核批准的原始付款凭据。签发支票时,须在原始付款凭据上加盖“银行付讫”章,以免重复付款。

(二) 签发的银行支票,内容要填写完整,附件齐全。付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名称须与合同主体、发票开票单位一致。

(三) 禁止签发空白银行支票及远期支票。凡签出的支票,金额、收款单位、时间、用途内容须填写齐全。

(四) 签发银行支票后,出纳须在支票背面附加信息栏内标明“不能背书转让”字样。业务人员或收款单位派人前来收取时,领票人须进行签收。

(五) 通过电汇方式付款的,出纳填写好电汇单后,交印章保管者加盖财务专用章,印章保管者必须对付款金额、收款方单位名称与合同、发票进行核对,相符后方可盖章。

(六) 印鉴持有人不得在支票签发前提前加盖印章,银行支票须按编号顺序签发使用。禁止因印章管理员休假等原因,将空白支票盖好印章交由出纳保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银行支票管理

(一) 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转来的银行支票,须当天移交给出纳,遇节假日顺延。

(二) 出纳收到银行支票后,检查业务项目与支票内容是否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数据内容是否涂改,支票与发票是否相符等。检查无误后方可收取,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进账存入收入归集账户。

(三) 发生银行退票情况,出纳负责当天通知业务部门经办人进行催收,并了解清楚银行退票原因,当出现假票退票时,要立即通知财务负责人,对经办人及出票单位进行重点审核调查。

第十二条 银行电汇单

银行电汇单管理须同银行支票。

第五节 银行汇票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

(一) 公司原则上不允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二) 特定情况下,如若收到外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纳须及时到付款银行认证,以防假伪票据。

(三) 财务部须及时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项,提高现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 财务部须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台账,逐笔登记银行承兑汇票种类、票据号码、出票人全称、付款银行、票面金额、出票日、到期日、收票日、交易合同号、交票人全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 公司禁止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第六节 外部融资及内部资金拆借

第十五条 外部融资、担保及抵押业务

(一) 集团总部资金部统一负责对外融资,统筹安排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贷款计划。

(二) 未经集团批准,禁止公司单独对外开展融资活动或发生担保、抵押行为。

(三) 未经集团批准,禁止公司与集团外部的公司、个人发生资金借贷关系。 (四) 公司因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需要融资时,须通过集团OA流程申请报批。

(五) 银行授予公司的资金授信额度(含贸易融资额度)每年需续延时无论金额是否变动均需通过集团OA流程申请报批。

第十六条 集团内部资金拆借

(一) 集团总部资金部负责统筹安排集团内部资金拆借。

(二) 未经集团批准,禁止公司与集团内部其它项目公司、个人发生资金拆借行为。

(三) 由集团总部进行统借统还方式拆借给公司的资金利息,按照集团总部向金融机构统借的利率执行。

(四) 集团内公司间的资金拆借,按有偿使用原则计付利息,参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五) 集团内部资金拆借利息按季度支付。如需提供利息发票的,贷款方在收到利息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负责提供利息发票。利息发票由各公司财务部负责安排提供。

(六) 集团内资金拆借需通过OA流程报批,在获得批准后由集团资金部负责安排签订《借款合同》。

(七) 集团内的拆借资金,公司到期不能归还需要展期的,须重新通过OA流程审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归还欠付的利息。

第七节 资金理财

第十七条 协定存款

(一) 公司的银行账户须办理协定存款。

(二) 公司办理协定存款的银行账户,须与银行签定《协定存款合同》,协定存款的最低余额不高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八条 其它理财业务

除协定存款外,其它理财行为,如:定期存款等,须报区域财务总监、集团总部资金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八节 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警告或记过处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纳入当事人当期绩效考核。

(一) 超出规定范围和规定限额使用现金,或库存现金超出规定限额的。 (二) 未经批准坐支现金。

(三) 在资金调拔和付款中存在轻微差错,但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 其它情节较轻的工作失误。

第二十条 降职、辞退及追究法律责任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安排人、直接经办人及参与人员予以降职、辞退及追究法律责任处理。

(一) 利用公司账户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二) 擅自挪用公司资金。 (三) 保留账外资金。

(四) 伪造、变造、毁灭、隐匿会计收付凭证及账簿。

(五) 用不符合财务制度制度规定的凭据顶替现金或银行存款。 (六) 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

(七) 在资金调拔和付款中存在严重差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八) 其它渎职行为和严重工作错误。

第九节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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