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县供电公司客户侧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8: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电网和客户用电安全,规范用电检查行为,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安全用电水平,保证公司政治、经营、生产、形象安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若干规定(试行)》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包括:为客户安全用电提供业务指导、咨询和技术服务,履行用电检查职责。

第三条 通过加强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防止发生因电网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客户无法正常用电的事故;防止发生因客户内部电气装置故障、人员责任造成电网越级跳闸和影响其它客户安全用电的事故。

第四条 对客户开展用电检查时,在用电检查单上明确对供电企业产权外的电气装置安全检查工作,仅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用电而进行,不对客户内部电气装置安全运行负责等免责性条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建立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按部门、分层次”的原则,落实责任制,营销、乡管、调度、生技、安全监督及发展策划和供电所应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

第七条 营销部负责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各相关部门工作进行管理、协调、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 乡镇电管部对农电工作归口管理,负责对供电所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与检查。

第九条 安监部负责对全县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特别是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供用电管理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监督。

第十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涉及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生产和技术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检查与考核,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技术规程和制度。

第十一条 发展企划部负责对《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合同文本涉及客户安全用电的法律问题给予指导。

第十二条调度所负责涉及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调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协调,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进行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按照“谁供电、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按照谁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实施供电的客户,由谁负责进行管理。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对客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范围应以产权分界点为界,资产属于供电单位的,其相应安全用电管理由供电单位负责;资产属于客户的,其相应安全用电管理应由客户负责。为保证电网运行安全和对客户的可靠供电,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对客户接入电网的线路和高压侧

一、二次设备进行检查,并要求其进行整改,但与其供用电安全责任划分必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界予以明确。对签订输电线路和变配电设施代维协议的,按产权归属原则,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营销部和供电所应准确掌握属地内客户特别是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的供用电情况,负责建立健全客户安全用电管理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十六条 各级供用电职能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优质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停送电程序。超前策划,精心组织,确保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安全可靠供电。

第十七条 营销部和供电所在受理客户业扩报装申请时,负有审查核准职责,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审核客户报装资料,查验是否具备政府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供电方案必须满足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规程制度要求,要求具备双回路电源的,必须一次上齐双回路电源;要求具备自备发电机的,必须安装自备发电机;供用电设施必须满足业扩工程验收标准,凡不能满足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送电。

第十八条 营销部和供电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不予供电。供用电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履行供电企业内部管理程序,必须经发展策划部审核,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应明确客户接入系统方案、供用电双方产权、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安全管理责任、客户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配置、供电中断情况下的非电保安措施及免责性条款等内容。合同中约定的供电方式、产权分界等发生变更或合同到期,要及时修订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供用电职能管理部门对超计划限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的编制、审查、制定负责,不得将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等高危企业供电专线列入拉闸限电序位表,超计划限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必须严格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确保“两表”合法有效。不得使用未经地方政府批准或过期的限电序位表。计划限电严格执行通知客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供用电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对客户特别是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安全供用电的政策和法规。对政府明确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违法煤矿要按照“政府主导、配合执法”的方式,履行相关手续,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供用电政策和法规要求的新上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一律不予供电。对合法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存在局部暂不能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供用电政策和法规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提交客户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敦促客户整改。对电网不具备安全供电条件的合法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要建立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范事故风险,并做好向地方政府汇报备案工作,协调解决供电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 供用电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和当地政府、客户的沟通协调,宣传安全用电知识,帮助和督促客户建立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社会和客户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营销部和供电所负责积极向客户宣传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用电方面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积极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为提高客户受电装置安全运行及健康水平提供技术咨询、指导。

第二十三条 调度所负责依法与直接并入我公司电网的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的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必须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并网条件、并网方式、负荷管理、设备运行责任、应急处理程序、有效通讯方式、客户值班人员资质要求和安全责任等内容。并网调度协议须履行供电企业内部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调度所要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应按照电网安全要求和并网条件要求,负责对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的自备电厂涉网设备提出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以确保电网安全。

第二十五条 调度所要进一步加强调度专业化管理,提高调度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责任心。严格遵守调度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联系制度,停电、恢复送电以及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如双回路电源供电的客户,其中一条线路停电检修等)之前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营销部或供电所,由营销部或供电所负责通知客户,并做好完整记录。

第二十六条 调度所负责制定和完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的各类供电事故应急预案,营销部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车间对预案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对涉及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安全供电的电网设备的管理、正常维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反事故措施落实,提高供电可靠性,负责组织故障抢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门负责定期对开展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供用电管理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章 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以有关设计安装、试验和运行的标准为依据,积极推行典型设计,倡导采用降低能耗的先进技术和产品。新装客户尽量装设带继电保护的进线开关,在发生故障时以缩小停电范围,减少对其他客户的影响。

第三十条 营销部或供电所要及时将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客户,并督促客户按照审核意见对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审核内容包括客户自备保安电源及其投入切换装置。

第三十一条 营销部或供电所在反馈客户受电工程审核意见时,要履行告知义务,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及技术标准等,对电缆沟和隧道等隐蔽工程,电缆直埋敷设工程,接地装置工程,变压器、断路器等电气设备特性试验等提出技术要求及施工工艺质量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指导意见,提高受电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三十二条 营销部负责及时组织安全、生产、调度等相关部门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检验的重点是与电网连接的一次设备安全性能,电气设备特性试验,受电装置进线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其与客户内部保护之间的配合情况,保安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双电源及保安电源闭锁装置的可靠性,以及保证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帮助、指导客户提高用电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第五章 受电装置试验与消缺

第三十三条 营销部和供电所负责组织实施客户受电装置安全服务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技术规程或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客户受电装置安全服务档案。对高压供电的客户,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告知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试验及检验周期要求,并由客户签收。主动提供安全用电及发现、消除受电装置缺陷等不安全因素的专业技术指导、咨询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对客户委托的受电装置电气试验、保护及通信装置检验等工作,由营销部协调生产、调度等专业部门组织安排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答复客户,工作计划确定后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客户。

第三十五条 主动跟踪客户受电装置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督促客户消除受电装置的安全隐患。帮助客户分析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一)对客户受电装置存在的缺陷、没有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气试验及保护检验等安全隐患,应向客户说明其危害性和整改要求,以书面形式留下整改意见,并由客户签收。

(二)指导帮助并监督高压供电客户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客户不实施安全隐患整改并危及电网或公共用电安全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予以处理,并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停电;在危及电网或公共用电安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不予恢复供电。

第六章 保护和自动装置整定与检验

第三十六条 与电网相连接的客户进线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备自投电源、同期并列、低周减载等)的服务是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由营销部统一组织实施。调度部门负责涉网设备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审核,生产部门负责现场整定和定期检验,用电检查人员负责现场检查,并向营销部报告现场检查的异常情况,营销部统一组织对异常情况的整改处理。服务管理流程如下:

(一)客户向营销部或供电所提供定值计算所需的基础资料;

(二)调度所根据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定值计算,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定值单执行程序;

(三)生产部门进行现场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交营销部;

(四)营销部负责向客户递交定值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调度所负责客户涉网设备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与供电企业变电站出线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审核,防止因保护定值配合不当,客户内部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发电网越级跳闸事故。

第七章 用电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向高压客户下发书面通知,结合每年的春、秋季检修对电气装置进行自检,并将自检报告及整改情况报供电企业备案。用电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对客户安全自检情况进行抽查,对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意见,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十九条 营销部负责组织履行用电检查职责,并协调组织专业部门开展客户受电装置试验、消缺,以及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整定、传递、校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 在用电安全检查服务时,必须遵守《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客户有关现场安全工作规定,不得代替客户操作电气装置及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用电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性检查。定期检查可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定期检查是指根据规定的检查周期和客户安全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的检查工作。

专项检查是指每年的春季、秋季安全检查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专业性检查,检查重点是客户受电装置的防雷情况、设备电气试验情况、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情况。

特殊性检查是指因重要保电任务或其它需要而开展的用电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用电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受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及缺陷处理情况;

(二)闭锁装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三)自备保安电源的配置和维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是否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气试验,试验项目是否齐全,试验结果是否合格,试验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五)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信等安全运行情况;

(六)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七)安全用电防护措施及反事故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安全用电检查工作应积极促请当地政府部门或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约定进行,至少每年一次,对发现的安全用电隐患和问题要做到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和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八章 信息报告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营销、安监、生产、农电和调度部门负责及时对口上报客户安全用电特别是涉及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供用电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客户安全用电特别是涉及高危企业和重要客户供用电突发事件后,遵照公司统一部署由相关部门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公共关系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和管理考核。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供电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规定

县供电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客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供电公司安全用电协议书

低压供电客户用电服务指南

黄石供电公司用电报装管理办法[1]

诸城市供电公司客户工程全过程管理办法

供电公司停送电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客户服务提供标准

供电公司95598客户服务竞聘书

县供电公司客户侧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办法
《县供电公司客户侧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