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支出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1.个人经费
主要指人员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等个人性支出部分。个人经费严格按照县编办、人社局、财政局核定的实际人员数、现行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范围、比例等予以核定。
2.公用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办法
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按照中省市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将“三公经费”列入年初预算。依据单位编制数及相应定额标准进行安排,采取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编制。综合定额包括的科目在实际执行中,科目内可调剂支出,单项定额包括的科目按预算安排严格支出
⑴综合定额(公用经费):第一类: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定额标准:按编制人均12000元的标准纳入部门预算。第二类:各党政机关、部门。定额标准:按编制人均6000元的标准纳入部门预算。党、政、群等部门编制在5个以下的按5个编制计算标准公用经费。第三类:二级预算单位。定额标准:按编制人均4000元的标准纳入部门预算。第四类:镇标准公用经费。按编制人均8000元标准纳入部门预算。第五类:公安局公用经费按在职在编人员每人年均30000元的标准核定。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按在职在编人员每人年均20000元的标准核定。司法局公用经费按在职在编人员每人年均8000元的标准核定。森林公安公用经费按在职在编人员每人年均20000元的标准核定。公检法
司、森林公安的公用经费的30%用于日常运行公用经费,70%用于办案及各类基础设施维修。县纪检监察机关、政法委公用经费按在职在编人员每人年均12000元的标准核定。
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在公用经费中包干使用并合理安排,不再另行安排,并确保较上年“零增长”。对于接待费的列支应严格按照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工会经费按照《工会法》的相关规定,按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
(2)单项定额: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用、镇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根据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核定的车辆数,有车辆编制的部门,按每辆50000元/年的标准纳入预算;国土面积在220平方公里以上的镇,按每辆60000元/年的标准纳入预算;国土面积在220平方公里以下的镇,按每辆50000元/年的标准纳入预算;其他应急车辆运行费及车改补贴预留1000万元,列入县本级专项发展支出。
因公出国(境)费用:对于因公出国(境)费用采用零基预算的办法,各单位年初均不安排相关预算,由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县本级专项发展支出中统一安排,根据年内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的需求,由各单位以公函形式上报县政府,再追加至单位。
镇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含主席团工作经费):按核定的镇级人大代表人数,每人1000元/年的标准在年初预算部门专项发展支出中安排。
3、专项经费
实行零基预算。对确需安排的专项经费由部门申报,经财政
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专项经费应根据2016年度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和重要创建等方面申报。对专项经费的申报,各预算单位须提供详实的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的可行性,对确需安排的专项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分轻重缓急,逐项筛选严格审批。
2016年在县本级专项发展中安排镇域经济发展专项800万元,主要用于脱贫攻坚“一村一企一基地”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的激励奖补。
2016年在县本级专项发展中安排债务化解专项1307.8万元,主要用于化解历史债务债券本金及利息支出。
4、我县2016年不存在国有资金经营预算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