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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检查和纠纷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0: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履行检查和纠纷处理制度

一、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1、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当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

监督检查。

2、合同监督检查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司合同信用管理领导小组有权定期、不

定期检查本单位和下级单位合同的管理情况,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要时,可以组成由公司合同信用管理领导小组牵头,有关只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的合同监察检查小组,共同进行检查。

3、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 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 合同基础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档案建立请款;

(3) 合同管理信息的编制和分析工作;

(4) 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5) 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6) 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7) 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4、在合同监督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

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5、监督检查小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0日内受检单位送达检察意见书。 检察意见书要提出被检单位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问题及对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等内容。

6、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或检查人员有权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单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被

检查单位应当执行:

(1) 对于未按公司规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实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责令限期

改正;

(2) 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

者利用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及其相应的责任。

(3) 对于违法、违规向外单位和人员提供或者借用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银行帐

号、已盖章的空白介绍信和合同书等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这人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未造成损失的,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4) 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

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7、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合同

信用管理领导小组。

二、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

《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2、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

业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3、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一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

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

纠纷。

(3)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

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4、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

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5、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 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6、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两份)报批。

(2)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做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

理。

(3)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

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7、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失

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的足够时间。

8、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

影印件):

(1)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

书、电报、图表等;

(2) 提货、运托、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9、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

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0、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

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 ,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11、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

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12、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

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13、在向人民法院哦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14、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15、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

备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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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检查和纠纷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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