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检查和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章 合同的履行检查
一、与公司相关的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二、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五、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六、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七、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八、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九、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十、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十一、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三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 十
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章 十
三、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十四、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十五、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十六、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十七、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十八、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十九、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二
十、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二十一、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十二、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十三、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