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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9: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房地产企业未销售的房屋发生的取暖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未销售出去房屋缴纳的暖气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依据税法规定,你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取暖费,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税前允许扣除。

2.个人购买房屋发生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问题:个人购买了一套房屋(未交房),购房时已缴纳了契税,现在想办理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答复:根据《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文件规定,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目前我局未委托任何部门代收契税,购买房屋以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已缴纳契税的依据。如您已经缴纳契税且取得了契税的完税凭证,可以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退税业务。 3.叉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问题:我企业拥有叉车用于厂内搬运货物,请问叉车是否应纳车船税?如何缴纳?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9号)第二条,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第七条,依法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不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叉车属于专用作业车,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所以,您企业的叉车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车船税。 4.单位给员工发放的食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请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实物还需合并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实物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转让二手房如何计算营业税? 问题:个人转让二手房如何计算营业税?

答复:对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7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

对于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应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差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6.转让地下停车位开具发票问题

问题:转让地下停车位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是指在销售或受让不动产、接受或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过程中,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上述转让地下停车位的行为应当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 7.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收到国外的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问题:我公司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受国内客人委托从国外进口,国外给开来的发票为我们的成本,收入为收国内客人的款项。那么国外开来的发票我可以作为成本入账吗?

答复:根据国税函〔2007〕9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8、企业购买的小轿车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购买小轿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

9、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有保质期,请问过了保质期报废的产品还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

(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过了保质期报废的产品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中规定的霉烂变质的损失,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0、小规模商贸企业如果销售额达到80万元,就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吗?请问这个销售额是含税的还是不含税的?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小规模商贸企业销售额达到80万元就必须向主管局提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此销售额是指不含税的销售额。

11、企业由于一笔销售额超过80万元,主管局要求我转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之后企业销售额不达标,还可以要求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一经认定既不可以再要求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2、企业收到的扶持资金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收到的扶持资金如果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3、企业无偿租用老板的车,发生的油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如果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同资产的所有者签定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和其它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此外,所有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如投资者个人资产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4.企业在2011年底计提了年终奖,但当年并未发放,那计提的年终奖可否在2011年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已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工资并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则发放的工资在所属年度可税前扣除。若该部分工资超过汇算清缴期发放,则在所属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并入发放年度扣除。如果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15.水貂饲养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水貂饲养可享受税收优惠,应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企业雇佣3名临时工,每月支付给他们的工资,可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规定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能够证明临时用工确实在本单位工作且工资已经实际发放的前提下,可以计入工资薪金。

17.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购买了一台洗衣机,用于洗涤员工工作服,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的洗衣机专门为员工洗涤工作服,属于用于集体福利,那么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8、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问题

经纪人、代办商代电信企业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不是提供居间服务或咨询服务,而是直接向电信企业提供销售劳务,因此,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属于劳务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应当准予据实扣除。但是考虑到已销售的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在当期是否形成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防止税收政策漏洞,作适当限制是必要的。针对这一情况,《公告》明确规定:电信企业为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要委托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9、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20、哪些车船可以减免车船税?

(一) 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对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二) 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五)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六)为了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对公共交通车船(含校车)给予暂免税照顾。

(七)为扶持农业发展,支持新农村建设,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给予暂免税照顾。

(八)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对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九)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拖拉机不征收车船税。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船。

上述车船享受车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每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辆备案;其中,对

(五)、

(六)及

(八)中需要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21、保险提前预收2012年交强险没收车船税,应该去哪里交2012年车船税?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机构在2012年1月1日前,预收车辆2012年生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费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税额标准提前代收了部分车辆2012年度的车船税。由于车船税法与暂行条例的税目税额标准差别较大,因此,保险机构提前代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车辆出现了多缴或少缴车船税的情况。为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维护税收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现对上述提前预交2012年交强险保费的车辆,2012年度车船税的补(退)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按照车船税法的税目税额标准计算多缴了2012年度车船税的车辆,由纳税人持2011年和2012年交强险保单、机动车行驶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于2012年1月4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投保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是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其他县市区保险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是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2、按照车船税法的税目税额标准计算少缴了2012年度车船税的车辆,由纳税人持2011年和2012年交强险保单、机动车行驶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于2012年1月4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车辆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补缴车船税。

3、保险机构预收了2012年生效的交强险,未代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车辆,由纳税人持2011年和2012年交强险保单、机动车行驶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于2012年1月4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车辆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4、由于个别保险机构系统修改问题,无法代收2011年及其以前年度车船税的车辆,由纳税人持未缴税年度的交强险保单、机动车行驶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于2012年1月4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车辆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补缴以前年度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的同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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