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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08 08:33:15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税收减免证明

契税减免证明

(受理流水号:)地税契减免字[]号

(填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你(单位)涉及的权属证号为、房屋(土地)地址为、建筑(土地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行为是根据的有关规定,属于契税减免行为,计税依据为元,依法应缴纳契税 特此证明。

年月日

推荐第2篇:收入、税收证明

A-3-

1收入证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

兹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性别,年龄,职务,现固定住址, 属我单位(辖区)□ 国家干部□ 正式工 □ 临时工 □ 下岗待业 □ 现役军人,已在本单位工作年,现从事工作,月收入为(大写):元,(小写:),收入比较(稳定或不稳定)。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类别:证明单位章:(公章、劳资、财务)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注:1.“证明单位类别”栏按以下各项如实填列:①机关事业单位 ②军队 ③国营企业 ④集体企业 ⑤三资企业 ⑥个人独资企业 ⑦个体经营户 ⑧其他

2.此证明必须用钢笔、碳素笔添写。

推荐第3篇:北京买房税收证明

北京买房税收证明

现在有新政策,外地户口买房必须缴纳五险一金或税收满一年以上,请问未满一年的怎么办?谁有特殊方法么,或者找人办理,或者谁有认识人,或者内部人员?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不贷款没事,贷款的话就需要这些!

如果你通过中介买房,可以跟中介协商下,看能不能帮你办理!

5月11日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在6月1日前出台实施细则,上海作为全国房价最高的城市,直到5月31日晚上11时左右才出台相关细则,可谓用足了给定的时间限制。而从上海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来看,同样是用足了政策。

从上海房地产市场近期的反应来看,购买住房两年内出售征收全额营业税的措施给了市场一定的打击。自5月11日以来,商品房交易量持续下降,据戴德梁行的初步估计,5月份二手房交易量比4月份下降了40%至50%,但市场仍处于僵持阶段,开发商方面仍没有降价的端倪,房产持有者大部分仍不愿意降价,只有少部分成交个案有出现降价现象。上海营业税细则基本和七部委出台的营业税政策相同,对市场来说已没有新的刺激。

市场关注的是上海市政府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界定,根据中央的政策,地方政府对此有20%的上浮余地,上海市政府也是用足上限。上海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标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有很多困难,而且按照这种标准,很可能原本普通的房子划分成非普通房子,而一些高档房有可能被划分为普通住房。虽然这种标准执行起来不会十分顺利,但该标准的出台,对炒房投资者的打击仍然是不小的。

另外,上海和中央七部委出台的房产税收政策不同的地方是,增加了契税方面的调整,即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这个政策和普通住房标准一样,实际操作起来可能作用并不会太大,因为对于要购买高档商品房的消费者来说,增加1.5%的契税对他们来说并不算什么,而且在目前形势下,购房者会把这部分费用转移到卖房者的身上。所以,上海道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林荣时认为:“这个政策更大的作用是使买房者观望的情绪更浓了,市场的成交量会连续下挫;这种低迷的行情持续到一定时间,资金实力不雄厚的开发商和投资者总有撑不住的时候,这时候房价必然会出现下降。”

看来,上海商品房市场买房双方的僵持仍会持续一段时间。业内人士分析,6月份本来是房地产市场的旺季,上海房税政策细则的出台对6月的行情肯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而7月和8月一般是房地产市场的淡季,这样上海商品房市场至少会出现3个月低迷的行情。林荣时认为,资金实力不雄厚的炒房投资者和开发商一般都挺不过3个月。

推荐第4篇:开具《税收证明》申请报告

本文来源:http://

开具《税收证明》申请报告

开具《税收证明》申请报告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范围: 纳税人需要向有关部门证明纳税情况时使用。

2、填写说明:

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的真实姓名。既有中文名字,又有英文等其他语言名字的,应同时填写。

住所:填写纳税人在申请填开税收证明时的详细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身份的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填身份证号、护照号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财产种类:按照财产的来源分项填写。如:工资薪金收入、稿酬收入、转让房屋收入等。相同性质的收入分次纳税的,不能合并填写。如:分别转让房产、汽车的收入,不能合并填写为转让房产、汽车收入,应分别填写为转让房产收入、转让汽车收入。 税种:填写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种。

完税时间:填写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时间。

完税凭证种类及号码:填写纳税人税款入库时的完税凭证种类和号码。 已纳税财产金额:填写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的财产金额。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5篇:税收完税证明(en)英文版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axation Authority Taxpayer Name

Tax Payment Certificates

Iuing Date Taxpayer Identity No

State

(141)No:*********

Tax Item Salaries Salaries Salaries Salaries Salaries Salaries Salaries Salaries Salaries Salaries Salaries Salaries Salaries The Following Is Empty Product Name Salary And Salary Salary And Salary Salary And Salary Salary And Salary Salary And Salary Salary And Salary Salary And Salary Salary And Salary Salary And Salary Salary And Salary Salary And Salary Salary And Salary Totally

Tax Income Period

Storage (Back) Date

Tax Returned Payment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12,000.00

Total Tax Amount (In Word):

Eight Thousand Eight Hundred And Eighty-Eight Yuan, Eighty-Eight Cent

¥8,888.88

Tax Authority:

Remarks:

Fill In Person

推荐第6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一式二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

四、表单说明 无。

推荐第7篇:办税指南之九:税收证明开具指南

税收证明开具指南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指南

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流程

提供证件、资料→相应国税局承办岗受理、审批→纳税人→相应国税局审核、监督→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返回国税局核销

二、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书面报告;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国税局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4、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

5、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拥有本系统施工队伍的证明。(纳税人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

三、注意事项

1、证件原件经审核后均当场退回;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或个人私章(个人纳税人)并注明与“原件无误”。

2、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到外埠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核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

3、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主管国税局(或基层分局)承办岗核销。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报验登记指南

一、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报验登记流程

提供证件、资料→相应国税局承办岗实地查验、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单》→需领购普通发票的提供担保或缴纳发票保证金后购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相应国税局报验→相应国税局进行查验、处理

二、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注意事项

1、外埠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必须提供担保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供给普通发票。

2、纳税人所携货物未在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转注。

3、异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纳税人异地销售经营前,仍需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

5、经营活动结束,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稽核,实际销售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数量不符的,纳税人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对已在经营地领购发票的应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一联交纳税人,一联留存。

6、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除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

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还应陆续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申请开具金银首饰购货(加工)证明单指南

一、申请开具金银首饰购货(加工)证明单流程

提供证件、资料→相应国税局承办岗受理、办理→纳税人→纳税人购货后向相应国税局承办岗办理销号

二、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开具《金银首饰购货(加工)证明单》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请开具金银首饰购货(加工)证明单需主管国税局认定已取得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资格。

2、纳税人购买应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货物时,持有关文件、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审核并按权限批准后,发给《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3、购货纳税人携带《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购货时,售货纳税人收取第

一、二联,将第一联附在售货发票存根联之后,将第二联随“纳税申报表”交主管税务机关;购货纳税人购货后,将第三联留存,将第四联交回主管税务机关核销领取记录。

4、对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申请开具纳税(欠税)证明指南

一、申请开具纳税(欠税)证明流程

提供证件、资料→相应国税局承办岗受理、办理→纳税人

二、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申请开具纳税(欠税)证明的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

三、注意事项

开证明时应注意在途税款。

申请开具非贸易售付汇税收证明单指南

一、申请开具非贸易售付汇税收证明单流程

提供证件、资料→各县(市、区)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局承办岗受理、办理→纳税人

二、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我省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汇发(1999)372号《通知》附件1第一条规定项目的购付汇所需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税票等税务凭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境内机构及个人要求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报告;

2、需购付汇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等;

3、已纳税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

4、申请财产转让付汇的,需提供购入财产及转让财产的会计师查帐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批文;

5、银行付汇申请单复印件;

6、申请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还需提供外经部门签发的技术注册生效证书复印件。

(二)我省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汇发(1999)372号《通知》附件1第二条规定项目的购付汇所需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等税务凭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申请报告;

2、需购付汇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及批准文件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企业分得利润出境外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及合同、章程;

2、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分配股利的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审批表;

4、分配的股利所属有关年度主管税务机关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书及已缴纳所得税的税收缴款书;

5、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6、申请支付特许权收入免税的,需提供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经贸部门出具的免征所得税建议函;

7、申请利息免税的,需提供收款人居民身份证和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

(四)我省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汇发(1999)372号文附件1第三条

(二)款规定项目的购付汇所需提交的不予征税证明等税务凭证,应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的涉外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1、境内机构及个人要求开具税务凭证的申请报告;

2、需购付汇支付的费用凭证及发生的合同或协议等;

3、境外收款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4、劳务发生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盖单位的印章。

2、企业应在入帐后5日内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汇款时必须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完税或不予征税证明。

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一、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相关材料→相应国税局承办岗开具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一)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

2、销货方同意退货、折让的证明;

3、退回货物的原进项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二)一般纳税人其他情况需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需提供的资料;

1、一般纳税人其他情况需开具退出及折让证明单申请材料;

2、《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

三、注意事项

1、一个月内由相应国税局进行核实开具证明单的货物是否确已退回。

2、已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应在相应月份对已抵扣的进项税作进项转出。

3、纳税人因错票等情况确需向销货方购货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应向相应国税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要求开具的理由。

申请开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

一、申请开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流程

提供证件、资料→全程服务受理台受理→承办岗审批→全程服务受理台→纳税人

二、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上级机构转来的“反馈单”原件;

2、本级机构及下级机构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三、注意事项

应在收到上级机构转来的“反馈单”的7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推荐第8篇:A0506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A0506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凭证管理

(二)表单类型 税务机关开具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三、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一式二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本联次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报查)税务机关备查(白纸绿油墨)。

四、表单说明 无。

推荐第9篇:A0506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A0506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一、分类索引

(一)业务类别 凭证管理

(二)表单类型 税务机关开具

(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三、表单

说明:

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为一联,仅作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四、表单说明

1.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

(四)项开具本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填开项目可参考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相关栏次,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是本完税证明用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证明时,应按以下要求开具:

(1)填开项目应包括 “税种、所得项目、税款所属期、入(退)库日期、实缴(退)税额”;

(2)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除纳税人有特殊需求外,应按月填开。

2.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特定期间内,纳税人既有缴税情况又有退税情况的,应当同时分别填写缴税、退税情况或者按照税款所属期分税种汇总填写缴税、退税情况。

3.证明内容填列完毕,应有结束标识(例如,“本页以下内容为空”或“以上情况,特此证明”)。

推荐第10篇:税收

一税收管辖权

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类型包括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二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住所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收居民。2居所标准,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3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实际停留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哟被视为本国税收居民。4法律标准,纳税人在形式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有居住的主观意愿,即为该国居民。 三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法人一般是指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的,有必要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社会组织。标准有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凡是按照本国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法人居民。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法人居民,总机构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4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四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经营所得:1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2交易地点标准,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劳务所得:1劳务提供地标准,2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指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国。3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投资所得:1股息,各国判定股息来源地一般依据分配股息公司的居住地。2利息,以利息支付着的居住地为标准。3特许权使用费,标准①特许权的使用地,②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③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④无形资产的开发地。4租金所得,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

财产所得:转让地标准和转让者居住地标准。

五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①长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1期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住所,4国籍,5协商)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依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②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经营所得:有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劳务所得: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报酬一般应由居住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投资所得:国际上一般采取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所得收益人所在国共享征税权的做法。财产所得:应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对不动产所得和转让收益征税) 六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5资本弱化,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七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1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3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4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 八关联企业的判定

如果交易双方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那么转让定价法规对该笔交易就根本不适用。凡符合两条件之一:1缔约国一方一夜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九什么样的企业适合于申请预约定价协议

1在与国外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需要采用非标准的转让定价方法,2与外国关联企业有大量业务往来,3本企业企业在国外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因而必须在国外市场设立受控子公司来满足该市场的需求。预约定价协议的主要目标:1使纳税人在三个基本问题上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2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3能以比传统方式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4成本更低,更有效率。 十预约定价协议的谈签程序和监控执行

1预备会谈,又称填表前会商,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不能达成意见的,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向企业送达《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2正式申请,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3审查和评估,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后5个月内。4磋商,审核评估之日起30日内。5签订协议。6监控执行。 一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所遵循的原则

1坚持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2坚持税收待遇对等的原则,3灵活对待税收饶让的原则。

二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3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审查程序。

三转让定价的功能和作用

1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2是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屏障,3是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发展策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4是跨国公司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

四转让定价可以达到的非税收方面的战略目标

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6规避东道国风险。

第11篇:税收

浅谈基层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进行执法或履行职责,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损失,进而应承担执法责任的潜在危险。

目前,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税政法规方面的管理风险

主要表现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不明朗,把关不严,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基层局后,具体政策落实打折扣,具体执行中存在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减免、程序不规范、资料审核不仔细等;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技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的落实,房地产开发行业、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以及税务案件审理等方面都存在执法风险。

二、税收日常管理方面的风险

个别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防范风险意识不强而导致渎职失职,以及以税谋私方面面临的行政处分、刑事处罚风险。表现在: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程序不规范,检查不彻底;收集的证据资料纳税人未签名盖章;未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对个体户定额核定和调整缺乏合理和公正性;执法不文明,简单粗暴;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

行使不合理不合法等;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此外,个别税务人员缺乏法制观念、廉政意识,在人情、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利用手中权力接受纳税人的好处,不征或少征税款。

三、纳税服务方面的风险

表现在:在税款征收方面可能存在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擅自做出不予处罚或加收滞纳金的决定的行为、存在不及时解缴入库、混淆入库级次及不征、少征、多征税款行为;在纳税服务方面存在未按规定给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的行为,不解答纳税人有关税务事项的咨询、存在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具停、歇业证明等行为。

当前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政策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

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级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保护,一旦出事,成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责任的依据。如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

查,隐患较大。又如税务机关为加强管理制定了各种纳税管理办法,像《停歇业管理办法》、《转非、注销管理办法》等,这些在法律上应视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约束双方的要约式行为,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身需要而随意朝令夕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毁约。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旦被司法机关抓住把柄,就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内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

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执法程序引起的执法风险。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到且过,不深入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行政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留下风险隐患。如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漏征漏管户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

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涉。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部分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税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然而出现问题以后听之任之,不愿承担责任。另外,税收立法与法律体系之间存在不协调,衔接不通畅问题,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还有,随着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变数增大。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完善的预警监督防范机制。

1、建立健全“预警排查提醒机制”。定期对正在适用的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根据权限及时进行弥补、修正或向上反映,减少执法风险;事前仔细排查征、管、查、减、免、罚、人、财、物等环节的风险点或预警指标,随时对预警指标进行监控分析,对执法行为实施动态的跟踪管理和提醒指导,让广大干部职工提前知道税收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点。

2、建立健全“预警督促整改机制”。对税收工作中发现的执法问题或苗头性趋向,监管部门要作出及时的分析和预警,督促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及时纠正执法行为;对事后发现的,要主动作出整改落实,并积极向纳税人反馈整改意见,努力取得纳税人的谅解,减少因执法不当所将引发的风险。

3、建立健全“预警联动监督机制”。“预警联动监督”包括税务机关内部的联动监督,也包括税务机关外部的联动监督。内部的联动监督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预警监控、信息发布和整改督查等;人事教育部门负责风险教育、责任教育等;税政法规部门负责做好执法预警、责任追究、提出预警建议等;征管部门着重抓好征管质量数据的监测、清理出异常的征管数据指标、作出征管预警信息等;稽查部门牵头抓好稽查预警,通过案例分析警示内部征管执法的风险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征管执法的建议等;税源管理部门着力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和纠正,对征管执法风险采取措施督促整改等。外部的联动监督如自觉接受当地党政的监督指导,聘请特邀监督员、纳税人评议税务机关等,通过接受外部监督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更正工作中的错误缺点。

二、建立完善的风险监督和标准化机制。

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要梳理并归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行政处罚、涉税审批、注销清算、强制执行等环节的税收执法风险点,明确税收执法风险的具体表现、风险等级、政策依据、预警提醒、风险监控等内容,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风险指导和监控机制。依据税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税款核定及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等税收业务的具体条件、适用范围、裁量幅度、裁量依据等予以科学合理的细化、分解,制定出行使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明确执法权限,

使税务干部在行使税收执法时有章可循。要制定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自由裁量判例制度,以制度管人,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系数。

三、跟踪做好执法行为的评估检查

一项执法行为的发生无在乎是两种结果:好和坏。税务机关从事行政执法的目的是就是为了正确履行好国家赋予的税收执法职责,严格落实好国家的税收政策,但由于上述等原因,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虽然建立有预警防范机制,也难免会出现执法偏差,从而损害国家或纳税人的利益,这就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对一项执法行为要随时做好跟踪评估检查,切实做到事前有预警,事中有督导,事后有检查。像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笔者认为就是一项很好的事中评估检查机制,它对税务案件所涉及的执法程序、政策依据、拟处理结果等在移送处理前就可以作出评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而税收执法检查则多数属于事后的评估检查,但它也能有效的发现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以便积极主动去整改落实。作为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最后一道关卡,在此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一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不手软估息,同时要严格执行好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还要强化执行力,避免因工作作风漂浮而产生的差错。

四、进一步优化好税收执法的内外环境

税收内外环境似乎跟税收执法风险没有直接的关系,但一个良好和谐的税收环境对减少征纳矛盾、和谐征纳关系、减轻工作阻力却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客观上有利于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发生机率。作为具体从事税收工作的基层税务机关,一个良好、和谐的税收环境尤其显得重要。

从内部环境上看,要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意识,提升自己服务纳税人、服务创业就业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服务民生、服务发展、服务纳税人,履行好税务部门应有的职责;要严格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落实到位,不隐满、不折扣、不走样,努力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将最新的税收政策、工作动态公开出去,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能及时掌握和了解,避免纳税人因政策不清、账务处理不及时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为往后的执法风险造成隐患。

从外部环境上看,要加强与当地党政和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汇报税务部门的工作,宣传好税收政策法规,努力在依法治税方面、部门协调方面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要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服务需求,通过多走访纳税人,在宣传好税收政策的同时,多沟通了解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并及时帮扶解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为出现征纳矛盾、执法风险苗头性问题自行和解创造条件;要进一步优化好外部执法监督机制,公开执法监督电话,扩大特邀监督员的社会监督面,

召开社会各界评议税务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座谈会,广泛征询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社会反馈意见,随时纠正和改进具体执法过程中的偏差,积极构建全方位的社会监督体系。

第12篇:税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9〕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为全面推进纳税评估工作,加快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对税源的科学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信息管税”,省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大力推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征管措施,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山西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程。

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征收部门应设置专职评估岗,确定一定数量的人员作为专职评估人员,从事评估工作。

评估范围包括纳税人应缴的各种税、费、基金。

第四条

纳说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具体评估期限由县以上地税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统一确定。

第六条

纳税评估分为重点评估和日常评估。

重点评估是市、县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对本区域内主体税源、重点行业和税源大户开展的综合性、系统性评估,重点评估由征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专职评估人员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日常评估是税源管理部门自行组织的对其管辖范围内管户开展的日常性、简易化评估,日常评估由税源管理部门专职评估人员具体实施。

第七条

纳税评估应按照上级或本级地税机关确定的评估办法,运用评估系统、评估模型和评估指标开展。

第八条

纳税评估包括:信息采集、筛选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认定处理等工作步骤。

第二章 评估组织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县级地税机关应成立由征管、计会、税政、规费、法规、稽查、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纳税评估工作领导组,负责本地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评估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领导组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设在各级征管部门。

第十条

领导组办公室受评估领导组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的各类事项,主要工作职责:制定本地纳税评估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重点评估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估系统、评估模型、评估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牵头组织本级重点评估工作;负责对本级纳税评估工作和专职评估人员评估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完成评估领导组交办的其他评估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征收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本区域内主体税源、重点行业和税源大户信息采集工作;纳税申报期结束后,运用评估系统、评估模型或评估指标筛选存在疑点的纳税人,并向纳税评估领导组上报筛选结果报告;负责重点评估工作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日常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定期向本级纳税评估领导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本级纳税评估领导组的安排,委派本部门专职评估人员承办重点评估工作;根据纳税评估领导组反馈的意见,改进征管措施,强化税源控管。

第十三条

稽查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移交的评估案件实施税务稽查;案件查办结束后,向纳税评估领导组反馈查处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提供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技术支持;负责纳税评估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信息采集。征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专职评估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采集、整理其所属评估范围管户的各类涉税信息资料。

信息采集的数据来源主要为:综合征管系统存储的征管信息数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一户式”征管档案中存储的纳税人征管资料;从外部(第三方)获取的涉税信息。

县以上地税机关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在尽量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列入重点评估范围的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同时,报送其他相关的涉税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筛选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由征收部门专职评估人员按照本级纳税评估领导组确定的重点评估范围,在本级所辖管户范围内筛选产生;日常评估对象由税源管理部门专职评估人员在本部门所辖管户范围内筛选产生。

纳税评估对象的筛选应按照上级或本级地税机关确定的评估办法,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筛选产生。

征收部门专职评估人员筛选出的存在疑点管户应制作筛选结果报告,具体列明疑点问题上报纳税评估领导组;税源管理部门专职评估人员筛选出的存在疑点管户应上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由纳税评估领导组根据征收部门专职评估人员上报情况,经审核后确定;日常评估对象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专职评估人员上报情况,经审核后确定。

各级在确定评估对象时应综合运用上级和本级编制发布的各类税收分析、税收预警、征管状况监控和重点税源监控结果,综合考虑当期组织收入和税源管理的着力点,切实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重点评估对象确定后,由纳税评估领导组办公室指定非评估对象税源管理部门专职评估人员,组成评估工作小组实施评估(评估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日常评估对象确定后,由税源管理部门指定本级专职评估人员实施。

第十八条 案头分析。专职评估人员首先要围绕筛选出的纳税疑点,全面运用已掌握的纳税人各类信息资料,对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分析,并做出相应的分析结论。

经案头分析,疑点问题全部排除且未发现新的疑点问题,直接进入认定处理环节;对疑点问题不能排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转入约谈核实环节。

第十九条 约谈核实。对需进行约谈核实的,评估人员应填制《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应携带的有关资料及约谈时间和地点,经纳税评估领导组办公室(重点评估)或税源管理部门(日常评估)批准后,向纳税人送达。

约谈核实原则上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举行。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做好约谈记录,《约谈举证记录》需经参加约谈双方人员签字,对纳税人出示的证据资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予以注明,需要留存的证据资料,应由纳税人签字后留存备查。 经约谈核实,疑点问题全部排除且未发现新的疑点问题,或者疑点问题被查清且证据确凿的,直接进入认定处理环节;评估对象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中不予配合,或经约谈举证对疑点无法解释清楚的,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第二十条 实地核查。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评估人员应提请纳税评估领导组办公室(重点评估)或税源管理部门(日常评估)批准后,对被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实地核查应由两名以上税务干部实施,在实地核查的过程中,核查人员应收集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并做好核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认定处理。评估人员应根据案头分析、约谈核实和实地核查中确认的情况,填制《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拟定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报请纳税评估领导组(重点评估)或税源管理部门(日常评估)处理。

纳税评估领导组(重点评估)或税源管理部门(日常评估)应根据评估人员的评估结论,作出以下相应处理:

(一)疑点问题经核实后全部排除,且未发现新疑点问题的,直接签批《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存档备查。

(二)对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问题,可由纳税人自行更正,填写《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报告表》,经纳税评估领导组(重点评估)或税源管理部门(日常评估)审核后,转征收部门办理。

(三)对疑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不涉及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由纳税评估领导组责成主管税务机关(重点评估)或税源管理部门依照处理权限(日常评估),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四)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逃税款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应制作《建议稽查立案查处移送书》,经纳税评估领导组核准后,交由稽查部门转入税务稽查。

稽查部门应及时将稽查检查结果和加强征管建议,反馈给纳税评估领导组,由纳税评估领导组责成税源管理部门改进管理措施,强化税源控管。

第二十二条 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应当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备查。

重点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本地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纳税评估领导组要定期听取税源管理部门和专职评估人员的工作汇报,切实加强各有关单位、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信息交换和工作交流;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选拔责任心强、业务精通、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的人员担任专职评估工作,并在计算机配置、业务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纳税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程的要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专职评估人员的考核奖惩机制。市级纳税评估领导组应当统一制定本地评估工作的管理考评办法,市、县级评估领导组要定期对本地的评估工作和专职评估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要与奖惩、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等相挂钩。对于考评成绩差,或者不能胜任纳税评估工作的专职评估人员,应调离评估岗位。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总局、省局有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管理规定,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评估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纳税评估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类评估文书及信息资料,应按照征管文书档案管理的工作要求,统一归档保存。

重点评估工作档案由评估人员归集、整理后,交由征收部门专职评估人员保存、管理;日常评估工作档案由税源管理部门专职评估人员归集、整理、保存、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13篇:出口退运证明申请及税收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退运的税收处理、账务处理及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操作流程

问:生产企业一般贸易退运(不再出口)退税会计需要怎样处理?在出口退税系统怎样操作?账务上怎样做?增值税纳税申报怎样填报?

答:(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12款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不是以出口日期为准,是从办理退运证明业务起执行,即不管是本年度退运,还是跨年度退运,都是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同时录入退运证明。如果还没有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不需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只需要录入退运证明数据。

(2)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退运(未退税)证明的流程: 第一步:进入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单证向导

第二步:二单证明细数据采集→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设置标志;

第三步:三打印单证申请表→打印单证申报报表→选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第四步:四生成单证申报数据→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注意:如果已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须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红字冲减该退运的免抵退税销售额。

(3) 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未退税)证明,需提供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②出口发票;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出口退运的帐务处理

免抵退业务发生“退运”的实质是“销售退回”,而且企业在出口时已经确认了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准则,对于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此处的销售商品成本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结转的库存商品成本;二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的业务成本。

对免抵退税的处理在系统上作顺延处理即可,即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和调整的免抵退税均已在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体现,在会计上对上述业务合并处理即可,只是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才需要单独将对应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继续上述例子,假设全部出口货物均在2014年9月份发生退运,且企业还未收到货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0,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000,000(红字)

同时冲减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50,000(红字)

贷:库存商品650,000(红字) 继续上述例子,假设全部出口货物均在次年退运且属于调整事项,企业还未收到货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0,000(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红字)

同时冲减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00(红字)

贷:库存商品650,000(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红字)

如果发生退运时,企业还未进行免抵退正式申报,则仅冲销确认的出口收入和结转的库存成本,不涉及对免抵退业务的会计调整。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免抵退税销售额须红字冲减退运的出口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写。

五、出口货物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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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种类:退运证明、补办报关单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补办时应注意事项:

1、所有单证都在申报系统录入并生成。

2、所有单证补办时必须有电子信息。

3、报关单补办时如丢失全部联次的,需提供电子口岸打印的表头及表体信息表。

4、退运证明开具时,如报关单尚未申报退税的,在系统录入时,只需填报至退运计税金额即可,如已申报退税的,原退税率、原免抵退税额、冲减免抵退税额、冲减所属期等均应填写,冲减所属期一般为出具单证的月份,如单证出具日期为2015年4月5日,冲减所属期为2015年04月。

第14篇:时政热点:税收完税证明样式全国统一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时政热点:税收完税证明样式全国统一

人民日报北京3月18日讯 记者蔡岩红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税收完税证明各税种通用,样式全国统一。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范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肯定了征缴信息化的发展成果;统一了税收票证具体式样和尺寸;明确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岗位,并对业务风险环节做了岗位分设要求;简并了票种,完善了税收票证种类体系;增设了各税种通用的税收完税证明;从制度上支持了各种税收票证的“一票多税”填开。

办法从税收票证对于征纳双方的双重基本功能出发,将税收票证的定义界定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和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明确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办法另一个新意在于税收完税证明的设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纳税人对税收票证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基于现实需要,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

来源:合肥人事考试网http://hefei.offcn.com/

第15篇:小常识:中国税收居民及《税收居民证明》、非居民及非居民账户

小常识:中国税收居民及《税收居民证明》、非居民及非居民账户

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及《税收居民证明》?什么是非居民?

一、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第16篇:企业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情况证明

企业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情况证明

浙江省湖州市招投标中心:

(单位全称)系本部门所辖纳税单位。该企业二○○ 年度已依法全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社会保障资金。

特此证明

(当地税务等部门盖章) 二○○ 年 月 日

第17篇:企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证明

企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证明

****有限公司:

安徽泰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统 本部门所辖纳税单位。经税务机关核查,该企业至今正常依法缴纳各项税务及社会保障资金。 特此证明

(税务等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第18篇:税收会计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本大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下列税种中采用累进税率的是( D )。

A、消费税 B、增值税 C、营业税 D、个人所得税

2.下列费用项目中,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 中扣除的项目有(C )。

A、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 B、按规定支付的企业财产保险费 C、购建固定资产的费用 D、无形资产开发未形成资产的部分

3.依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允许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的是( D)

A、白酒 B、药酒 C、果木酒 D、啤酒

4.某公司进口小轿车100辆,关税完税价格为每辆12万元,关税适用税率为50%,消费税适用税率为8%,该公司这批进口小轿车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A)。 A、156.52万元 B、240万元 C、19.66万元 D、168万元

5.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B ) A.50% B.60% C.70% D.80% 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下列收入中,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A)。

A、国库券利息收入 B、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C、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D、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7.税制的三个基本要素不包括(C )。 A、纳税人 B、课税对象 C、纳税环节 D、税率

8.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税金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A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 9.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C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3% B.10% C.12% D.20% 10.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为1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的研究开发费用为1000万元,假设无形资产按10年进行摊销。该企业当年此研究开发项目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D )万元。

A.1650 B.150 C.200 D.300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以上正确答案。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消费税采用的税率形式有(AB) A、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累进税率 D、平均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表现在小规模纳税人(AC ) A、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B、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C、按征收率计税 D、按基本税率计税 3.下列税种属于流转税类的是(ABC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 4.下列销货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 (AB) A、售电 B、售热力 C、货物期货交易 D、房屋交易 5.下列选项可看作纳税人的收入总额的是( ABCD) A、生产经营收入 B、财产转让、租赁收入 C、利息、股息收入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ACD ) A.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B.将货物用于管理部门 C.将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D.将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7.企业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ABC ): A.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B.按照发生额60%扣除 C.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D.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8.下列稿酬所得中,合并为一次所得征税的有(ACD ) A、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分次取得的稿酬 B、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稿酬 C、同一作品出版分三次支付的稿酬 D、同一作品出版后加印而追加的稿酬

9.下列项目中,不属于城建税计税依据的是 (BC ) A、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 B、纳税人减免退库的“三税” C、纳税人计算出的应缴“三税” D、受托方代扣代缴的“三税” 10.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 BC )。

A. 房产净值B.房产余值C.租金收入D.房产市价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对的在题后面括号内打√,错的打×。)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缴纳消费税。(×)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投资方实际收到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 3.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 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 得随意变更。 ( × ) 4.分批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以及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均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5.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分别取得所得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

四、业务题(共60分)

1.某企业2008年全年取得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50万元;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28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35万元,其中,通过希望工程基金委员会向某灾区捐款10万元,直接向某困难地区捐赠5万元,非广告性赞助20万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利润总额=3000+50-2800-35=215(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215×12%=25.8(万元)﹥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15+5+20=24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

2.高级工程师王某(中国公民)2008年12月工资收入1200元,1-11月份已按规定纳了个人所得税,12月份另有四笔收入:一是,领取了12个月的奖金8400元;二是,一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费40000元,同时从中拿出10000元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三是,取得利息收入5000元,其中工商银行存款利息2000元,单位集资利息3000元;四是,取得省人民政府所颁发科技奖 20000元。 要求:请计算王某12月份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1)工资收入1200元小于2000元,不征税。

(2)12个月的奖金:[8400-(2000-1200)]÷12=633.33(元),应选择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25,应纳税额=[8400-(2000-1200)]×10%-25=735(元) (3)一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费:

允许扣除捐赠的限额=40000×(1-20%)×30%=9600(元)﹤10000(元) 应纳税额=[40000×(1-20%)-9600]×30%-2000=4720(元) (4)利息收入5000元,工商银行存款利息应纳税额=2000×5%=100(元) 单位集资利息应纳税额=3000×20%=600(元)

(5)省人民政府所颁发科技奖20000元,属免税项目,不征税。 王某12月份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735+4720+100+600=6155(元)

3.某企业2007年有关的财务资料如下: (1)实现利润350万元; (2)2007年有尚未弥补的亏损5万元,税前弥补期未满;

(3)未按期缴纳税金,支付罚款和滞纳金10000元,己列营业外支出; (4)该企业提取坏帐准备15000元,原“坏帐准备”科目无余额; (5)利润中包括国库券利息收入3000元;

(6)包括收到已扣缴所得税的股利收入5500元: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30000元,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25%;

(7)支付非公益性捐赠支出4000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交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

答:应纳税所得额=350-5+1+1.5-0.3-0.55+0.55÷(1-25%)-3+3÷(1-25%)+0.4=348.78(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8.78×25%-0.55÷(1-25%)×25%-3÷(1-25%)×25%=86.0125万元

4.某进出口公司当月进口小轿车120辆,每辆到岸价格7万元(人民币,下同)。该公司当月销出其中的110辆,每辆价税合并销售价为23.4万元。已知小轿车关税税率为110%,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分步计算时均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答:组成计税价格=(120×7+120×7×110%)÷(1-5%)=1856.84万元 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1856.84×17%=315.66万元 销项税额=23.4÷(1+17%)×110×17%=374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74-315.66=58.34万元

第19篇: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索 引

KC038-K1200-2008-009

号:

文件编

号:

生成日

2008-2-

2期:

公开日

2008-2-

5期:

发文机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 构: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

—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3、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

一、

二、三级肢残,

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

一、

二、三级智力残,

一、

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4、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

一、

二、

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注:“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7、兼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8、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9、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11、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或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可以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注:财税[2007]92号第六条第

(二)项)

1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数*1.5%-已安排从业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注:扬地税发[2007]196号《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20篇:税收策划

一、回答题

1、如何理解税收筹划的实际作用?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实现财务目标的事先谋划和对策。税收筹划的实践意义是:降低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实现财务成果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纳税成本,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是要把成本费用降到最低点,包括缴纳最少的税收,依法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式,是十分必要的。也只有这样,才能给税收筹划提供依据,才能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影响企业的组织形式,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纳税人要搞税收筹划就要认真学习税法,在学习税法的同时,也就自觉地做到了依法纳税,降低了企业的纳税风险。税收筹划的公开化,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表现,是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因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与企业增强纳税意识具有共同的要求,依法治税便成了纳税人的自觉行为。

税收筹划可以促进税务代理的大力发展,可以涵养税源,可以促进财政公平程度的进展;

税收筹划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节作用,促进投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2、如何理解税收筹划和纳税人生产经营管理的关系?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目标,人们常认为这是财务人员的事,但往往一个好的税收筹划仅仅靠财务人员是无法顺利实施的,它需要全体管理者的关注和参与。税收筹划也不单体现在财务安排上,而是贯穿在整个投资决策、经营决策以及日常经济活动中。

企业投资决策阶段的税收筹划。一般观点认为,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出于对节税的追求,从而对原有的经营、财务进行调整和安排。现实中税收筹划人员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常见的是对原经营和财务方式进行分析后提出改进意见。筹划前后节税的量化比较能很直接地体现筹划效益,也常被认可为成功的筹划。其实,从投资者进行投资意向考察时,税收筹划就应该参与其中,但投资人往往缺乏必要的税收知识,考察阶段没有这方面专家的参与就会忽略这个问题。此时进行筹划,不但对以后经营过程中的节税效益产生持续的影响,而且避免前期投入的生产经营模式既定,再进行税收筹划改变其模式带来的筹划成本。例如,国家对生物肥料和部分品种的化肥有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如果投资者决定在肥料行业进行投资,那么在投资立项前就要将税收筹划考虑进去。此阶段的税收筹划引用的依据一般比较宏观,多为国家利用税收法规对产业政策的调控,成功的筹划不但企业可以得到节税上的收益,也实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方向,属于长期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决策阶段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阶段性的经营决策,如大的产品品种调整,设备的添置和更新改改造等。这类决策对企业以一个年度来衡量是较大的经营决策,但从一个长期的经营区间来看又会经常遇到。经营者往往就这些问题向企业的具体部门负责人咨询,如销售部、设备车间的负责人等,因为他们是这些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但在决策形成之前经营者应该让筹划人员对各个可行方案进行税收上的评价,以实现方案的最优。例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新的设备、内资企业在进行设备的技术改造时,在设备的质量价格和适用性等其他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选用国产设备。因国产设备的购置费用可以抵免企业的所得税,并允许在不长于5年的以后年度延续抵免,当设备的购置费用较大时,很能体现筹划的效益。此类税收筹划成功与否会在较长时期内对企业的节税产生影响,同时往往也会体现国家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引导作用,属于中期税收筹划。

企业日常经营及财务活动中的税收筹划。这类筹划要求筹划人员很敏感地体会和运用各类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将它实现在本企业的经营及财务安排上,达到节税的目的。税收筹划会体现在企业经营

活动中的方方面面、各个时期,经营者应该意识到筹划不单是财务人员的事,也涉及各个职能部门。因为很少有一个税收筹划只需要适当的财务安排,而不受供应、销售、生产等部门的影响,所以需要各部门的配合。例如在对销售收入计税的筹划中,将以前只签订销售总额的方式改为合同明确计税销售收入和不计入收入的价外费用,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这就需要销售部门的配合。这类筹划灵活,改变也比较容易,只要政策运用得当,能迅速体现效益,属于短期税收筹划。

二、案例分析

华发有限公司是一个综合实业公司,业务涉及房地产开发、制造业、农业、建筑业等。其名下有一已闲置多年的楼盘,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地上四层,地下一层。该楼盘的账面建筑成本4000万元。多年来该房产始终按其原值的折余价值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税负为:

4000×(1-30%)×1.2%=33.6(万元)

为了盘活资产,经过市场调查,董事会决定将该楼盘分割为两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对外招租。

经过招商,地下一层被一大型连锁超市租用,开设连锁超市,年租金为250万元;地上四层设立家具城分柜台对外招租,由个体经营者租用,每年租金合计800万元。

华发公司房屋改变用途后,税收负担也相应发生变化。 按现行规定,华发公司楼盘租赁方式将产生以下税收:

出租变仓储

房屋出租是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仓储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储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房屋出租由出租人按租金缴纳房产税。而仓储由保管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在房产税从价计征的税负明显低于从租计征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变房屋出租为仓储保管合同,而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当然,这个筹划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承租人租赁房产的目的是用来堆放、储存物品,如果不是这个目的,一般是不能按这个思路进行筹划的。

该筹划从税务角度是不存在风险的,但从出租变仓储就为出租人带来了新的经营风险,即出租人在仓储合同下必须承担货物的保管责任,发生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般承租人拟储存的货物属于易保管且价值较低的情况下,该筹划才可行。如果仓储的货物价值量高,发生盗损的可能性较大,该方案则风险太大。

变出租为提供服务加出租

出租人可以通过提高物业服务的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但是,这种筹划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即出租房一般应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且确实在出租房屋的同时也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合理的利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来筹划出租房产税是合理的,但关键是这种方法在实际中往往被出租人滥用,一般正规的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是必须取得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的,价格也是要审批的。因此,出租方刻意抬高物业管理服务价格,不仅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还可能由于不按收费许可证收费而受到物价部门的处罚。如果出租方纯粹从逃避房产税的角度出发,没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和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在发生纠纷时可能吃亏。

利用转租政策

由于转租方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方转租房屋时,只要按转租价款缴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利用转租进行租赁房产税筹划,就和烟酒生产企业通过成立销售公司筹划消费税的案例相似,出租人可以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将拟出租的房产先以较低的价格假设M出租给该资产管理公司,然后由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按市场价格假设H出租房产。这里由于转租烟酒销售的增值税一样可以差额征税,而转租仍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的。因此,该方案多出一道营业税M×5%,节省一道房产税(H-M)×12%,只有当H>1.42M时,该筹划方案才可行。

由于出租方和资产管理公司是关联企业,他们之间的出租行为是关联交易,肯定要受到税务机关的房屋出租最低租金计税价格的制约,即使当地税务机关没有这个标准,由于是关联交易,税务机关肯定要进行调整,即M的值就会发生变化,这种方案就不一定会成功,这就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但是,如果出租人是准备对拟出租房屋进行翻新、装修改造后重新出租的话,出租人可以先将未改造的房屋先出租给资产管理公司,然后由资产管理公司对租入的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再转租,这种方案筹划风险很低,值得大家尝试。

利用联营的方式与超市和家具城的个体户签订联营协议,以收取管理费取代租金。

管理费可以按服务项目缴纳营业税即可,而避免缴纳房产税。需具备的条件是签订内容完善的联营协议。

税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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