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机动车减税项目备案流程
来源:
日期:2012-09-09
一、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汽车、摩托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汽车、摩托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摩托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业务性质 备案类。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四、适用对象
发售销售适用过的汽车、摩托车的。符合减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
五、备案流程
(一)时间规定
在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行)内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于发生业务的次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已被代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或拍卖行)于发生业务的次月代为办理减税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在未采取委托代征增值税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具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申请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前,在税务机关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二)资料规定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旧机动车交易)》;
3、固定资产核算账证复印件;
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销售价格或拍卖价格证明等资料,出售方纳税人如有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应提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
5、税务登记证副本(没有税务登记证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或拍卖行)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管辖国税机关指定的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四)核查规定
税务机关人员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料确认,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对,填写《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提请备案表》。经确认符合减税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