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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9: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包括试用期类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小组与行政人事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行政人事部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行政人事部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表格详见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行政人事部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

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

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间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 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 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 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 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 并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3)、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九、附则:

1、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执行。

2、对本办法有疑问者,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者,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修改 。 本办法呈总裁核准后实施。

总 则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 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 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 犯罪或者违法; 3.2 自杀或者自残; 3.3 斗殴; 3.4 酗酒; 3.5 蓄意违章;

3.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 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 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 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 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 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 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 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 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 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 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 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 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 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 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 伤亡事故的结案

7.1 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 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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