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租协议
甲方:李有显
乙方:刘军陈鑫
为方便经营,给邻近企业配套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场租协议:
一、甲方将原化肥厂仓库外部一块水泥坝子租给乙方使用。场租费每月850元(10000元/年,大写壹万元)一年一付。
二、乙方在使用场地时,务必搞好现场管理,不能乱堆乱放,不能堵路,保持路面干净整齐。甲方对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三、租期暂订两年(即2014年元月5日至2016年元月5日),在乙方租用期间甲方不能任意涨价和转为其它用途,如违约造成乙方损失,完全由甲方负责。如国家开矿征拨,退还剩余场租费。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租金从2014年元月5日起算。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场租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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