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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解答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4: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在不知情的的情况下,因”空转”造成严重的违规而花冤枉钱?

实情案例: 海关在对某纸箱企业实地核查中发现,与一家电子企业客户在转厂作业中,对方为了平衡快到期的合同,在未送货的情况下,与对方转厂了11吨纸箱,违反了海关的正常操作程序.海关稽查部门对该公司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违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小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海关六本帐的建立不完善,被海关稽查处罚而花冤枉钱?

实情案例:2008年7月,深圳同乐海关对一家新设立的电子厂进行例行下厂稽查。在审查过程中,对仓库的独立性和封闭性不够和海关六本帐建立不完善的缺点,限时要求整改。但公司相关人员因不熟悉海关的相关具体要求与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海关的规定。被海关处以2万元的罚款,并列为重点“关怀”对象,在2年内会不定期回查。 违规处罚依据: 深关调(2002)190号文《深圳海关关于对企业帐簿、单证设置管理规定》第八条: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保存有关单证(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将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海关要求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第三十条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取消集中报关便利措施,甚至取消其报关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在口岸进出口货物时,被海关查扣而花冤枉钱?

实情案例:

2005年3月28日,一公司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从某保税仓库申报进口了2票价值11.7万美元的PC/ABS塑料合金,经海关查实,上述货物实际为该公司出口给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保税成品,因质量不合要求而被退货。对此批退货,应经“进料加工成品退货”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复进口,该公司却因故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进行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申报不实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违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是否因为不能生产国内订单而苦恼?

实情案例: 深圳某来料厂,生产产品为油漆。其客户大部分为家具厂,因客户都逐渐转型为独资公司,要求开增值税票。加上09年的经融风暴影响,公司想要开辟国内市场,也需开增值税发票。如以来料厂的名义请国税局代开发票,会影响海关帐务的管理混乱,增加查厂风险,且大量增加工厂成本。后经本公司08年11月为工厂量身制定了一套方案,现已经可合理避税,并合法地把查厂风险降到最低。

5.是否因为海关单损耗备案不专业,而造成料帐不符的定时炸弹,而忧心忡忡?

实情案例: 海关在对某企业实地核查种发现,该企业一本有效期为2004年6月的进料加工贸易加工手册项上进口的保税料件镀锌钢板、马口铁、不锈钢、铝板理论存量少于实际存量,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加工贸易监管部门以保税料件无故短少为由将线索移交缉私部门。经海关缉私部门调查,该案涉案货的价值人民币74.1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0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参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处罚金12万元。 违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小条:

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是否遇到海关合同核销先出后进而花冤枉钱?

实情案例:深圳某企业在合同核销时,因报关员手册进出口的安排不合理,用新手册出口,老手册进料,造成该手册先出后进.海关关员统计2008年08月出口45吨,2008年09月出口53吨,而该手册首次进口日期为2008年09月21日。经海关核实后要求进行溢料结转处理,并列为重点关注企业。

7.是否遇到海关合同逾期核销而花冤枉钱?

实情案例: 深圳南头海关某企业,因报关员作业时未计算合同余料,在合同核销时才发现有30吨原料无法接转,后报关员以去加签合同,因合同总量超生产能力不给加签。后到贸工局申请增加生产能力,再复向海关申请加签合同。但旧手册合核销已逾期一个月,海关按规定给予企业12.5万元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小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遇到海关合同进出口控制不合理,导致合同余料结转余料过大而花冤枉钱?

实情案例: 某来料加工纸箱厂,报关员在作单过程中,未即时建立合同平衡表。合同核销时余料过大,余料的总值偏高,导致无法正常结转,后“找关系”花钱处理。 违规处罚依据: 深关规定,合同余料数量大于进口料件数量的30%,或余料总值超过10万美元,需书面报告说明合理解释,并需主管海关科长审批。

9.因为转厂时编码品名不符而花冤枉钱?

实情案例:2009年03月,某塑料公司与东莞一家客户转厂ABS料件,对方的海关编码为3903309000,公司在海关备案时,主管海关样品认定为改性ABS塑胶粒,商品编码为3903301000.与客户海关编码后三位不同,在海关关封确认和转厂时,会花费额外的跟单费用,并为海关稽查埋下隐患。

10.因为海关合同核销时,超海关三级损耗而被海关稽查花掉大量的冤枉钱?

实情案例: 某加工贸易企业,在申请海关合同核销时,海关电脑风险提示超海关三级单耗标准,经做单关员评估,转至海关风险科下厂稽查。经查发现企业的损耗备案大于实际损耗15%,备案比实际多消耗15吨原材。海关勒令溢料纳入监管,并处罚人民币25000元。 违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小条:

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因为擅自将保税货物委托加工而海关稽查处罚?

实情案例: 05年,某加工贸易企业未经海参关许可,擅自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保税进口的矽钢片、漆包线等外发至其他企业,加工成单体变压器出口。经了解,由于销售形式较好,该企业在自身产能满足不了订单需求的情况下,为了抢占市场,于是在未报经海关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料件外发加工。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海参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被科处罚10万元。 违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八)小条:

12.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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